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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婚前财产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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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项明确婚姻当事人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归属等的公证活动,对稳定家庭财产关系,预防婚姻纠纷、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在婚前财产公证具有现代社会发展趋势性的前景下,对其进行探求分析,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关键词】 婚前财产公证;辨析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3-082-01

2011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通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有关情况。解释指出,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该解释的出台,引发了以婚前财产公证为热点的舆论,促进了处于婚姻边缘人群对涉及婚前财产公证等方面认识的需求。本文对婚前财产公证问题进行浅要探讨。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概述

所谓婚前财产公证制度,是指公证机关依法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婚前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和权利的归属问题所达成的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给予证明的活动。婚前财产公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未婚夫妻在结婚登记前达成协议,办理公证;二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协议,办理公证。广义的婚前财产公证还包括夫妻财产约定,即夫妻对婚后双方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等问题做的约定。

办理婚前财产公证时,当事人应当向住所地或协议签订地的公证处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协议书;有关的产权证明,如个人所有房产的房产证;其他有关的证明材料,如已婚夫妻的结婚证书等。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利弊

(一)婚前财产公证的优点

1.确保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的实施运行,保证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减少或避免功利性婚姻现象。对未婚或已婚男女进行相应的法制教育,促使其更好地履行家庭义务,体现对婚后生活的高度理性。通过婚前财产公证,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体现了现代家庭应当具有的理性化和法制化,这与婚后所追求的互敬互爱、互相扶助的目标是一致的。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使申请人根据我国《婚姻法》、《继承法》等规定,对婚姻双方的各自财产确定为个人所有,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得到保护。

3.提高审判效率,节约司法资源。有利于法院分清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更好地处理讼案,保护夫妇双方的合法权益。

4.提供解决婚姻纠纷的依据,避免更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婚前财产公证作为一种非诉讼的准司法制度,有助于明确协议双方对婚前财产的数量范围价值和产权的归属,有利于夫妻生活的稳定和社会的和谐发展。

(二)婚前财产公证的弊端

1.婚前财产公证与爱情的矛盾

婚前财产公证使财产和爱情之间产生了一定的矛盾,使两者在一定程度上发生了分离。婚前财产公证让渴望爱情的人产生了恐惧感。婚姻是在双方相爱,信任的基础上以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婚姻若需办理财产公证来保障,财产问题将会亵渎爱情,因此婚前财产公证与感情某种程度上有不可调和的矛盾。

2.婚前财产公证与现实生活的矛盾

婚前财产公证使越来越多的人在有了保护自己权利思想的同时也使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为现实,使古典的爱情观发生改变,越发现实主义化,并对某些人群的道德理念产生影响,使其功利化。

3.婚前财产公证与传统思想观念的矛盾

婚姻是一种最高的信任,是基于夫妻双方对彼此信任而产生的一种亲情。深受我国“妇从子孝、夫唱妇随”等传统家庭观念的影响,若处心积虑的划清财产归属,必然会使双方原本一如既往的信任感消失,使本来现实的现代爱情和婚姻关系变得更现实,并不益婚姻高质量的持续。

4.婚前财产公证与法律的矛盾

当今社会是一个以信息市场为主流、知识经济为先导的时代,即以无形财产作为竞争的重要财富。婚前财产公证仅能界定夫妻婚前的财产和婚后双方共同创造的财产,即有形财产,对个人或夫妻间的无形财产却无法做出明确的界别。故婚姻财产的分配仅限于有形财产是远远不够的,但目前的婚前财产公证还无法在技术上做到合情合理。此外,婚前财产公证因无年限限制,在平衡双方利益时可能会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再次,夫妻双方因躲避债务而申请财产公证,钻取法律的漏洞,无疑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三、婚前财产公证的展望

(一)针对婚前财产公证现状,若以立法的方式对婚前财产公证做出强制性规范,可有效解决一些现实弊端

1.以“当事人双方自愿进行公证”转变为“缔结婚姻的强制性法律程序”,可一定程度上缓和夫妻双方的信任危机,切实保障当事人的个人利益。

2.具有明细清楚的夫妻财产归属凭证,在出现家庭财产纠纷时,可提高司法机关的运作效率,节省不必要的司法资源。

3.有助于完善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婚姻法律,构建我国完整的夫妻财产制。

(二)关于婚前财产公证的具体法律规范进行一定的完善

1.在立法上适当的介入公权力,应让公证机关对婚前财产协议进行适当的介入。且保障婚前财产公证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扩大婚前财产公证的范围。通过立法对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均做出公证才能真正减少纠纷。

法律对于财产关系的明确划分是顺应现代社会发展的趋势,财产关系是法律关系中复杂烦琐的一类分支,对于财产的关系中如婚前财产的公证的规定,可减少现实社会中不必要的有关财产纠纷,也会减少司法实践中由于找不到有关法律规定作为依据而引起的尴尬现象。

总的来说,完善婚前财产公证的法律规范和加大婚前财产公证的实施力度是具有一定的社会趋向性的,对于社会发展的利大于弊。婚前财产公证的发展、健全、完善,将会促进社会健康的发展,形成统一和谐的良好局面。

参考文献:

[1]张妍.浅析婚前财产公证[J].科教新报教育科研,2012(3).

[2]司徒千晖.宋朝就有“婚前财产公证”[N].华商晨报,201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