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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担保机构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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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9-197-01

摘 要 2010年3月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等七部委联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令2010年第3号),主要目的是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公司行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但担保机构发展过程中依然存在若干瓶颈,本文试对制约担保机构发展的资本金来源问题、与银行合作问题、行业自身发展的瓶颈几个方面做粗浅探讨,并提出若干建议,以探索担保机构的规模化、可持续发展道路。

关键词 担保机构 发展 瓶颈

一、面临资本金来源的问题

担保机构资本金主要来源有三个方面:一是财政投入,二是民间投资,三是自身积累。财政投入是担保机构的主要来源,主要是通过国有大型企业对其进行注资,或者政府部门直接对其进行注资;民间投入是担保机构资本金的重要补充,具有灵活、追逐利益的特点,但是担保机构自身经营利润较低,民间投入的资金又相对较小,对担保机构自身资本金的扩大并不明显。自身积累是非常有限的,担保机构在经营中仅能通过收取保费的方式进行盈利,相对来说盈利能力较低,因此担保机构实际上很难靠自身积累扩充资本金规模。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在采取多渠道扩大公司注册资本。一是坚持财政资金补充为主要渠道,同时积极申请有关部门以资金、股权等方式对公司的资本进行扩充。二是对有限的资金进行整合,可以借鉴安徽省担保集团将省内担保资源抱成团、扎成捆的做法,迅速扩大担保机构注册资本。三是建立与民间资本持续对接,通过担保这个平台,对民营中小企业进行扶持,担保公司通过对其进行投资、购买股权等方式,寻找新的利润增长点,通过提高盈利转化自身的注册资本。

二、担保机构与银行合作的问题

担保是连接企业和银行的桥梁。如果银行对担保机构不认可或认同度不高,这个桥梁就无法架设。

但是在合作过程中存在如下几个问题:

一是没有与银行建立真正的风险共担机制。在开展担保业务时,银行占据主导地位,贷款一旦出现风险,担保机构就要进行全额代偿,这会弱化银行评审责任,甚至会有个别银行恶意地将贷款风险转移到担保机构。

二是银行自身金融体制导致担保业务的滞后问题。银行的地方分支机构贷款额度和审批权限过小,导致地方项目审批繁琐,期限过长,有的甚至将贷款机构投放到当地几家大型企业,对于中小企业贷款根本没有放贷额度。

三是担保机构在与银行合作中的地位偏低。在开展担保业务的过程中,银行需要担保机构缴纳一定额度的风险保证金,但是保证金的比例相对偏高,这不仅对担保业务的开展带来的不利因素,还限制了企业自身的发展。

根据以上情况,笔者认为担保机构应该采取以下措施:一是担保机构应努力提升自身实力,担保机构实力不仅体现在资金实力,还包括了担保机构项目运作的资源,项目运作的能力、风险防范的意识、承担风险的能力、代偿债务的意愿、管理规范的企业文化等诸多方面,这是担保机构综合实力的体现。二是担保机构与银行建立多层次的合作关系,担保机构不能只是简单的提供担保,承担担保责任,还应该在规范中小企业的管理和帮助其建立良好的信用体系,以加深与银行的合作。三是整合自身优势,创造品牌价值,通过担保机构自身发展和实力不断提高品牌效应,开拓各个领域和优质客户,形成自己的客户群体。从而能在于银行和合作中逐渐建立自己的主导地位,使担保业务的发展更为顺畅。

三、担保行业自身发展的瓶颈问题

担保行业在经历了11年的风雨洗礼后逐渐成长、壮大。但是在发展过程中依然还有很多问题。

一是担保行业自身盈利能力问题。担保机构的服务对象多为起步阶段、管理机制不十分健全的中小企业,为这些企业提供担保隐藏着巨大的代偿风险。而保费费率国家要求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利率的50%,一半情况是同期银行利率的30%左右,因此担保业是公认的“高风险、低收益”行业。二是担保行业业务相对单一。担保机构在经营过程中,主要的收入来源为保费,但是担保费仅为担保额度的1%-3.5%之间,有些担保机构连基本的经营成本都无法保证。例如南昌市担保机构通常收费标准来计算(一般一年期的融资担保费率为2%),公司注册资本金为1亿元,以南昌的担保机构情况,一般担保公司能做到3倍于注册资本金的担保业务就算比较好的,一年下来,担保收入仅为600万元,扣除税收、办公成本、人员成本等363万元,毛利润只有237万元,扣除25%的所得税,净利润约为177.75万元。如果出现一笔担保业务的风险,那么担保公司则面临着颗粒无收的危险。担保机构为了生存和盈利,就只能寻求其他的经营方式,例如委托贷款、投资新的项目等。而在新出台的七部委共同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明确规定了对外投资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0%。这也限制了担保机构的自身盈利。三是没有注意到规范的管理机制。担保机构的管理并不规范,有些个人注册的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并不能真正用于自身的经营,而且没有真正的承保能力。一旦出现风险,就可能使贷款无法偿还。从而导致有些银行、企业对担保机构没有一个正确的认知。对担保机构的发展带来了不良的影响。

要解决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该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大对担保机构的风险补偿措施和完善风险补偿机制,真正做的政府、银行、担保机构共担风险。二是应该在税收上给予担保机构一定的优惠,在业务开展上也应该给予一定的宽松政策,只有这样担保机构才能逐步的发展壮大。三是应该对担保机构进行评级和等级划分,规范担保机构的业务操作。从而改善社会对担保机构的认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