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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成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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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当今社会医疗纠纷不断,医患矛盾冲突升级,给社会造成极大的不稳定因素。探究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有利于妥善的处理医患纠纷,化解医患矛盾,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造就合谐的医患关系,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关键词:医患纠纷 成因 稳定

医患纠纷指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之间所产生的纠纷。从医患纠纷产生的原因而言可以分为两大类,一是基于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医患纠纷,二是非基于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医患纠纷。基本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医患纠纷,我们也可以称之为医疗纠纷,通常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的过错引起的,医务人员的过错往往导致病人不满意或对病人造成伤害甚至死亡,从而引起医患纠纷。有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中不存在任何过错,仅仅是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对正确的医疗处理、疾病的自然转归和难以避免的并发症以及医疗中的意外事故不理解而导致医患纠纷。甚至还有些是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毫无道理的责难而导致医患纠纷。本文中,笔者将主要探讨基于医疗事故而产生的医患纠纷。

一、医疗机构方面的原因

1、医务人员医德有待提高,缺乏沟通技巧。现代医学教育过分注重于传授专业知识,而忽视了人文精神和职业道德教育。一些医务人员缺少人文关怀的精神,缺少应有的敬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只注重医疗的作用和效果,而忽视了与患者及患者家属的沟通。实际上,当今社会大量的医患纠纷所涉及的事件并不构成医疗纠纷,也根本不存在医疗责任,而多是由于医务人员不善于沟通或者沟通不当所致。

2、医务人员不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是医院管理的依据,是保证医院正常开展诊疗工作的基本保障。有些医务人员在具体操作中不严格执行相关规章制度,造成差错和事故,如:有的违反医疗制度和原则,拿错药、输错液;有的不严格执行首诊负责、会诊和疑难病例讨论等各项制度;有的不当履行知情告知程序等。有些医务人员对病历资料记录不完整、不及时、不准确,甚至有些病历保管不规范导致丢失等。

3、医务人员医术有待提高。由于医务人员受到技术水平和医疗技术条件的限制,有时候往往达不到患者期待的疗效,甚至还会出现一些医疗事故,导致医患纠纷的出现,如:有些医务人员平时忽视自身业务能力的提高,导致误诊;有些医疗机构受自身条件限制,但却实施高难度的手术,致使出现一些医疗事故。

4、一些医疗机构管理混乱。大多数医疗机构的管理人员均由医疗技术骨干担任,由于缺乏系统的管理知识,对错综复杂的医院管理不够全面,在管理活动中出现漏洞和失误,如:对隐含和轻微的医患纠纷没有及时发现和处理,对来访者接待处理不力;在管理方面脱节,措施落实不到位,为医患纠纷埋下隐患。

二、患者及患者家属方面的原因

1、患者及患者家属维权意识不断增强。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加。如果患者及患者家属认为自己在医疗过程中权益受到侵害,必然会通过各种手段和途径去维护自身的权利,这就大大的增加了医患纠纷发生的可能性。

2、患者及患者家属对医疗期望值过高,对医疗行为的特殊性缺乏应有的认识。由于患者及患者家属缺乏相关的医疗卫生知识,对医疗期望值过高,一旦医疗失败或者出现不良后果,会片面的认为医务人员存在过错。而事实上,医学是一门逐渐发展的学科,医疗水平的提高是一个缓慢的过程,许多疾病的治疗效果无法用一个统一的标准来衡量,同一种疾病经过同样的治疗也有可能会出现不同的效果。

3、患者及患者家属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患者经过治疗一旦出现不良的后果,患者家属立即会转悲痛为愤怒,迁怒到医务人员身上,认为是医务人员救治不利或者存在医疗过错造成的,为了追究医疗机构的责任,向医疗机构索要高额的赔偿,会寻找医务人员、医疗机构的种种过错。在现实中,即使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不存在任何过错的医患纠纷,患者及患者家属有时也能或多或少获得一部分赔偿,这更激起了患者及患者家属挑起纠纷的动力。

4、患者及患者家属在治疗期间在医疗场所出现意外事故。有些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对病情感到悲观失望,在医疗场所采取极端手段导致死亡,死者家属往往纠住是因为患者治疗过程中出现的相关人员死亡,认为可能医务人员或者医疗场所存在一定的过错,必须向患者及患者家属进行赔偿,从而引发医患纠纷。

三、社会方面的原因

1、医疗保障体制不完善。近年来,我国实行了医疗体制改革,医疗机构被逐渐的投向了市场,大多数医疗产品都已市场化(如医疗器械、药品),但医疗服务的价格仍受政府严格控制,医疗机构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会想方设法提高收费水平。因此,医疗机构公益性质被日益淡化。

2、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不利。在处理医患纠纷时,大多数卫生行政机关除了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对责任人、责任单位进行处理外,对其他问题通常置之不理。面对患者及患者家属对医疗机构的围攻,甚至打、砸、抢等过激行为,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机关往往认为患者及患者家属一方属于弱势群体,仅作口头上的劝阻,一般不会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有时甚至希望医疗机构"花钱买平安",息事宁人。

3、医疗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我国医疗纠纷有三种解决途径:协商解决(自行和解)、卫生行政部门解决和诉讼解决。①协商解决是解决医患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但缺乏第三方的指导和积极有效的沟通。行政调解由于患者及患者家属大多要求经济上的赔偿,对此卫生行政部门也不能干预过多。诉讼解决虽然是公认的最具权威性的一种解决方式,但却耗时较长。目前,我国各个城市正在积极探索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与保险公司结合的调处中心调解、与仲裁相结合的调解等替代性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专门处理棘手的医疗纠纷,期望能探索出解决医疗纠纷的多元化出路。②

4、新闻媒体片面报道。"看病难"、"看病贵"是我国的社会热点问题,医疗机构也成为了新闻媒体关注的焦点。一些新闻工作者,基本对患者的同情,同时也为吸引读者眼球,仅听患者或者患者家属的一面之词,不做深入调查就作出不客观的片面报道,导致社会公众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不理解、不信任,使得病人就医时对医务人员过度提防和怀疑,一定程度上激化了医患矛盾。

5、医闹人员介入。一些唯利是图的人把医患纠纷作为一种商机去运作和经营。这些"职业医闹者"大多是一些社会闲散人员或黑恶势力,为了在医患纠纷中获取利润而参与其中。他们在医疗机构门前摆花圈、挂横幅、放棺材,甚至殴打医务人员,聚众闹事,要求医院巨额赔偿。医闹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社会形象,对医患纠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四、法律规定及适用方面的原因

我国医患纠纷方面的立法不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目前,我国调整医疗纠纷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师法》、《民法通则》、《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苦干问题的解释》等,这些法律、法规在调整医患关系方面并不完善,具有滞后性。至今,我国没有制定一部专门用来调整医疗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法律。虽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 年2 月21 日印发了《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文件。《通知》从审判角度确立了审理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法律适用二元化问题,即"区分不同类型适用不同法律",但理论界和实务界对《通知》的理解分歧却很大,以致于审判人员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对法律适用的理解有所不同,判决结果也不相同,实际上损害了司法的权威性。

注释:

①张磊、陈家忠、朱茂林.医疗事故赔偿快速指引.法律出版社,2008:33.

②刑学毅.医疗纠纷处理现状分析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8:197-203.

参考文献:

[1]杜艳芬、张镧心、孙权.怎样避免和减少医疗纠纷.中国护理管理,2005,5(1):21.

[2]阮鹏.医疗纠纷的心理成因与干预.中国全科医学,2007,10(15):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