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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契约论视角下国家限度性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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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从人性恶到社会契约的形成,霍布斯的《利维坦》利用社会契约论的论证逻辑,构建了一个绝对国家,被认为是专制主义的代表。从社会契约的原则、内容与主体间关系来看,作为国家基础的公民被国家所吞噬,国家享有对公民的绝对主导地位。然而从国家产生方式、社会契约的基础与目的来看,人为构建的利维坦,仍然具有自身的限度,这也是为什么霍布斯的《利维坦》同时被称为自由主义的代表作,证明了社会契约论视角的双重性。

关键词:社会契约;国家;绝对性;有限性

中图分类号:D08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24-0001-03

在霍布斯国家学说的代表名著《利维坦》中,他从人性本恶的人性观出发,在激情与理性的碰撞下形成了社会契约,在人们让出部分自然权利的基础上,国家就此诞生。这种社会契约国家被认为具有绝对,以公民的绝对服从为基础,公民一旦订立契约,便无理由再反悔,国家的职责是为公民提供安全和平的环境,基于这一使命对公民具有最根本的意义,因此被赋予了绝对的权力。社会契约论成了论证国家起源及其绝对权威的逻辑。然而利维坦既然来自公民的授权,她的目的是实现公民安全和平这一自然权利,这与绝对性国家又是相矛盾的,那么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就必然具有限度。利维坦绝对性内涵的限度性,是本文所要探讨的问题。

一、人性恶到社会契约

要理解社会契约国家绝对性与有限性,首先得知道社会契约的形成机理,这种国家产生方式本身必然预设着国家的特性,因此它是我们分析国家特性的密钥。

(一)“人性恶”与斗争

霍布斯的论证从分析人性开始,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无所约束,具有行动的绝对自主性,被赋予平等的自我保全的自然权利,能力最弱者可凭群体之力与最强者对抗。在这种同等条件的基础上,人们具有共同的欲望,人人具有自我优越感,个人不受限制的所有权也产生了虚荣,虚荣的内在扩张性,使得每个人都希望自己成为最有权势者,如果他不事多求就会连现有的权势以及美好的生活也保全不住,甚至危及自身的存在[1],斗争由此产生。在这种自然状态下,缺乏共同的权威加以威慑,对别人的侵犯成为人们得以自我保存的方式,这种以攻为守的思维促使不断征服成了一些人的需求。所以霍布斯总结说,在人类的天性中有三种造成争斗的主要原因:竞争、猜疑、荣誉,相对应的人民追求的是利、安全和名,因此在没有一个共同的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于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2]。探求战争的根源,人性恶的论断成了他政治观的基础,被称为人性现实主义。人性本恶,自然状态缺乏正义的土壤,人人相互为恶为战,战争无原则可言,暴力与欺诈成了战争的美德。人们行动的绝对自主带来的是没有任何保障的自由,连起码的安全保障都得依靠不断的斗争。

(二)激情、理性与社会契约

自然状态下的斗争,在人们的激情与理性的驱使下获得超越。“激情是人的自觉运动的发端,人们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对舒适生活的所必需事务的欲望,以及通过自己的勤劳获得这一切的希望。”[2]正是这种激情产生了社会契约的动力,它表明了人们追求和平的需求,当然仅有这种欲求还远远不够,人们还需要实现超越斗争的和平条件。和平条件产生的必要条件是人们的理性,后者催生了被称为自然律的和平条件。“自然律是种戒条或一般法则,它禁止人们去做损毁自己生命或剥夺保全自己生命手段的事情,促使人民去做自认为最有利于生命保全的事情。”[2]分析这条法则可发现,它只是提出了力求和平的原则,并没有告诉我们在自然状态下,如何克服人性恶去实现和平,这就为第二自然律的产生提供了空间。第二自然律规定在别人同样愿意做的条件下,个人为了和平与自卫的目的,会自愿放弃对一切事物的绝对权利,而在对他人的自由权限方面,满足于等同于自己让他人对自己所具有的自由权利[2]。这要求大家推己及彼,做出同等的让步,以达到和平的目的。在激情与理性的推动下,自然状态下的人们相互转让权利,达成社会契约,契约的履行需要强力的保证,使双方认识到不履行的后果坏于履行。

二、社会契约国家的绝对性

霍布斯笔下的利维坦被认为具有绝对,是专制的象征,它以保护人民的和平与安全为职责,而对人民的权利却没有任何限制,人民一旦订立契约便只能绝对服从。利维坦的绝对性在契约原则上已经体现,以契约内容加以具体,并在契约主体间的不对等下得到保证。

(一)契约原则与国家绝对性

自然状态下的人人为战,迫使人们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社会契约是人们让出自己的部分自然权利,授予国家这一人格。然而霍布斯却为这条契约订立了一条原则,那就是“社会契约一经订立就不可改变,建立国家的过程一经开始就不可逆转”。霍布斯之所以会订立这样的原则,与《利维坦》的产生背景分不开,霍布斯处在一个新旧更替的时代,文艺复兴运动让人们开始摆脱神权的束缚,英国内战,整个国家充满了斗争,探索内战的根源,议会与国王的争权的背后是权力来源问题,在他看来代表人民的是国王,而人民已经受到蛊惑,出现了动摇。霍布斯看到内战的现实,要维护国家的稳定与和平,国家必须掌握绝对的,断绝人民已授权利受到挑战的任何机会,因此他制定了契约一旦订立就不可更改的原则。这一原则的制定是为了保证利维坦的绝对,他的利维坦具有统一的绝对权威,任何人对利维坦的挑战就是对契约的违背,也就是对他自身的违背。此种状况下,国家为了保证契约得到执行,对臣民采取的任何措施都是正义的,而且这些措施以武力为后盾,因为只有带有惩罚的契约才会得到执行,没有武力的信约便只是一纸空文。

(二)契约内容与国家绝对性

契约为改变人的自然状态而达成,而契约的内容本身决定了契约的执行条件,为了保证契约原则,使契约得到执行,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下制定的契约内容,可谓是精心设计,以确保国家的绝对不受侵犯,并使其具有正义性。在霍布斯的自然法思想中,他要求人们必须履行所订立的信约,并努力适应别人,这已经确定了国家绝对的正义性,也就为他的绝对国家埋下了伏笔。只要通过契约内容确定国家的权利,在必须履行的条件下,相当于国家的绝对已经确立。整体上,契约内容是在显化契约原则,在讨论者的权利时,他指出者权利来自人们间相互订立的信约,是不可能违背人们的,人们也就不能违背对她的服从,由于得到了多数人的同意,那些持异议者必须服从,每个臣民都是授权者,臣民处死者是不义之举,这无疑在向他们自己宣战,这是与人性相违背的,也不符合自然法思想。以上的权利内容更多的是论证,同时他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权利规定,包括制定法律、颁布荣誉、审查语言及学说的出版、任免权、司法权及对外的宣战与媾和等权利,最重要的是暴力垄断权。这些内容直接表明国家这一人格,是臣民整体的人格化,具有自然状态下的自然权利,具有绝对的所有权,也就具有了绝对。

(三)契约主体的非对等性与国家绝对性

社会契约是人们相互订立而转让部分自然权利给国家,国家并非契约的订立主体,而是契约的授权对象,这种契约基础上的国家,以其占绝对优势的地位,获得了绝对的。社会契约的制定,作为者国家,并没有参与,也就没有了违背契约的可能性,处于超然地位,她变成了正义的化身,排除了非正义的可能性,便可以要求臣民无条件服从她那至高无上的权利。国家摆脱了契约关系的束缚,而获得了臣民让与的自然权利,在自然法逻辑下,她变成了自然状态下的人格,因为对她来说是没有法律约束的。作为契约关系的第三方,她是法律制定的唯一主体,垄断了法律制定权,所以黑格尔说道,在霍布斯看来,法律不是别的,只是通过铁的纪律从人类的原始恶性里强制压迫处理的和平的条件[3]。分析契约形成背后的逻辑,契约三方形成两种主体,一种是原子化的个体臣民,一种是作为国家这一人格主体,个人自然权利的让与形成国家的自然权利,国家获得了独立,臣民失去了完全独立性。两种主体的不对等性,导致国家完全控制了臣民,没有任何中介团体,因为中间团体的成立是受国家严格控制的,也就说这两个主体间是不存在独立第三方的,国家占据了绝对控制权,只有她的权利是绝对的。

三、社会契约国家的有限性

当霍布斯的利维坦被人从专制主义的角度解剖时,也有人开始从自由主义的视角剖析这一“水中之王“,建立在社会契约基础上的国家,除了拥有绝对的一面,还有她有限度的一面。国家权力的建立方式,为“不可违抗”这一绝对维护原则埋下了隐患。人们的自然权利这一社会契约得以建立的基础,决定了国家不能以完全控制臣民为目的。社会契约国家的使命是为人们提供安全和平的环境,这一使命本身就是对国家的限制,从最基本的意义上说,它是国家不能选择逃避的。

(一)国家建立方式对国家的限制

霍布斯分析了两种建立方式,按约建立和以力取得,前者是人们相互订立信约,后者是征服者与被征服者间的信约,第一种方式的约束力依靠第三方的威慑力,第二种方式本身就含有恐惧的威慑力。在霍布斯的利维坦形成过程中,人们为了摆脱人人为战的自然状态,通过订立契约转让自己的自然权利,建立起国家,这种利维坦的建立方式,挑战了赋予国家以绝对的要求。人们之间通过契约实现权利的转让,这种来自人们转让的权利又成了契约得以实行的保障。在霍布斯看来,信约是人们深思熟虑后订立的,是一种意志的行为,是一种通过深思熟虑所决定的最后一次行为。因之,订立信约是决定未来事情的行为,同时也是立约的人判断为可以履行的[2]。恰如其言,人们订立的契约不仅内容是未来实现的,其实现的保障也依赖契约订立后成立的国家。就契约这种行为方式而言,是权利和义务的互换,一种深思熟虑的行为是不可能把自己交给一个对自己有绝对权利,而自己对她却只有服从义务的人格。其次契约本身是有限度的,“每一个臣民对于权利不能根据信约予以转让的一切事物都具有自由,”[2]而这些根据信约不能转让的事物本身又是契约所不能完全决定的。国家虽然不是契约的订立方,却是契约的履行方,国家的成立就意味对契约的接受,这构成了他自己的阈限。

(二)社会契约基础及目的包含的国家限度

在自然状态下,人们追逐各自不受限制的自然权利,结果人人为战,自然权利无法得到保障,出于保障自己自然权利的要求,人们订立了社会契约,这构成了社会契约的基础。人们的自然权利中本身包含着个人的自由,问题只是国家在何种限度下可以限制臣民的自由,而限制是不可能绝对的,不然就与人们的自然权利相违背。另一方面,社会契约的产生出于人们对“横死”的畏惧,这是自然状态下的人们自身所不能克服的,社会契约的目的在于改变这一困境,为人民提供安全和平的环境,这是人们不惜出让个人自然权利的原因所在,也成了国家这一自然权利获得主体的使命,是其价值所在。社会契约的目的成了国家的使命,它是国家的义务,也是臣民的权利,构成了对国家的限制,因为国家没有拒绝履行这一使命的权利。因此,在人们转让部分自然权利的时候,他们的自我保存权利并没有转让,这似乎成了他们的绝对权利,而且他们这一绝对权利构成了对国家的限制。因此,利维坦的有限性在于,其自身源于自然人转让原本属于自己的部分权利而产生,者必须按照人们的授权行事。

如霍布斯所言,“任何人不能让出或放弃自救与死、伤或监禁的权利,避免这类事情是放弃任何权利的唯一目的”[2],这就说明纵然是国家的绝对,也不能限制人们这一权利,相比之下就更突出了国家的限度性,这也成了霍布斯《利维坦》中的悖论。虽然霍布斯也曾论述到,国家为了多数人的安全与和平,牺牲少数人的这一权利,臣民的反抗是非正义的,按自然法思想,要求少数人服从多数。当出现另一种格局,即多数人的这一自然权利受到国家的侵害时,国家的绝对还具有绝对性吗,她已经违背了自己的使命,连起码的授权基础都已经受到破坏,又何来绝对性可言。

四、结语

从人性恶这一人性观出发,自然状态下的人们遇到了保全自身的问题,从而通过制定社会契约诞生了国家,基于国家的重大使命,霍布斯给予她绝对的,以保全国家自身及实现内部和平。这种国家的绝对,通过霍布斯以社会契约论的论证方式得以维护,以社会契约的原则保障国家绝对的正义性,通过社会契约内容加以具体实现,而两种主体间的非对等关系更是断绝了绝对受到挑战的可能性。正是从这一视角出发,人们给出了专制主义的评价,认为利维坦是没有限制的随意性国家。然而订立契约这一国家产生的方式,为国家的定下限度,作为契约行为,人们不可能使得自己处于没有自然权利的自然状态中,而且契约本身包含不可转让的权利。另一方面,通过对社会契约这一国家产生基础本身的论证,不难发现,这一契约得以订立本身再次包含了对国家的限制,最重要的就是国家使命的限制,其自身就是国家的限度,而且人们并没有完全放弃自身的自然权利,他们仍旧是自由的。这种绝对性与限度性的结合,需要我们回到霍布斯本身来看待问题,霍布斯没有放弃实现保全臣民包括其自由的理想,他要做的是寻求现实的路径实现这一理想,在他的社会契约论证方式逻辑下,寻求到的就是具有绝对国家,有人将其看为霍布斯理论的悖论,然而将其看作是一种实现理想的现实主义,不失为另一种可视视角。

参考文献:

[1]王彩波.西方政治思想史[M].北京: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

[2][英]托马斯・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黎廷弼,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

[3][德]黑格尔.哲学史演讲录:第4卷[M].北京:商务印书馆,19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