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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内在价值思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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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环境伦理学作为第一次把伦理范畴从人与人的关系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引导人们以崭新的视角来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以及人与自然关系背后的人与人的伦理关系。人类中心论者与非人类中心论者紧紧围绕“自然的内在价值”问题展开了针锋相对的理论辩驳,并提出了彼此迥异的道德理由和伦理论证。

关键词:自然内在价值;罗尔斯顿;人类中心主义

中图分类号:D911.0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8)10-0209-02

中国古人的自然价值观念与现代环境伦理学的思想相当吻合。道家主张尊重天地自然,尊重一切生命,与自然和谐相处。在儒家观念中,人与自然界就不是对立的关系,而是亲和的关系。佛教禅学更是包括了深刻的生态伦理思想。它从非人类中心和万物平等的立场出发,主张善待万物和尊重生命,集中体现为普度众生的慈悲情怀上。

西方关于自然的价值观念,都跟神学价值观念的传统密切相关。基督教思想中有着根深蒂固的人类中心主义。对于虔信上帝的西方中世纪人来说上帝才是绝对主体,而人只是上帝的创造物。但“上帝死了”之后,人起立而入于他的本质的主体性中。启蒙的或现代性的自然价值观念的前提,是人与自然界的对立,人作为“主体”而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在这种人与自然的二元对置中,自然之有价值,在于能满足人的需要,即能被人认识、改造、征服、利用。

人类中心主义与非人类中心主义在自然的工具价值(外在价值)问题上并无太大分歧,生态伦理学派提出了自然的内在价值这一哲学命题,成为了人类中心主义和非人类中心主义争论的理论焦点。

一、内在价值的涵义

传统的对内在价值的理解认为内在价值为人类所特有并包含在人的本性之中。康德认为,人的本质在于理性为人创立的道德法则,人的无限价值也就在于此。人首先为自己立法,成为自己的主人,然后为自然立法,成为自然的主人。人作为自在目的具有绝对的价值和尊严,它是一切工具使用的最高界限。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认为,所谓内在价值就是人内在固有的渴望潜能得以实现、创造力得以发挥、自我得以完成的倾向,这种倾向是在人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的基础上产生出来的或可能产生出来的更高、更好的价值取向,又称超越性需要、自我实现的需要。英国伦理学家乔治・爱德华・摩尔在1903 年出版的《伦理学原理》一书中提出,如果说一个事物具有内在价值就是指这个事物就其自身而言是善的,即内在价值只能是一种目的善。

罗尔斯顿在《环境伦理学》一书中指出,对价值概念的准确定义是正确认识自然价值以及自然“内在价值”问题的前提和关键。在《哲学走向荒野》这本书中,罗尔斯顿把自然价值概括为三部分:工具价值,内在价值,系统价值。罗尔斯顿认为,工具价值就是指某些被用来当作实现某一目的的手段的事物;内在价值指那些能在自身中发现价值而无须借助某些参照物的事物。

罗尔斯顿不同意传统的对于内在价值的看法,他认为自然不仅具有工具价值,而且具有客观的内在价值。他认为自然的内在价值呈现于人类的经验之中,它们不需要其他的工具性的参考,而是本身就可以作为一种享受。罗尔斯顿还认为,自然的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是紧密联系的,内在价值只有植入工具价值中才能存在。没有任何生物体仅仅是一个工具,因为每一个生物体都有其完整的内在价值。

二、自然内在价值的论证

自然界的外在价值问题,是自然价值的性质和结构的一种客观描述,主要又是一种实践论证,因而是比较容易接受的。但是它的内在价值问题,虽然也包含自然价值的性质和结构的一种客观描述,但更主要的是一种主观的哲学论证。

(一)罗尔斯顿的论证

罗尔斯顿一直主张自然拥有客观的内在价值,并给出了相应的解释。首先,罗尔斯顿认为自然是先于人类而存在的,即自然具有先在性。自然是创造万物,创造价值的母体。人类是在自然的进化过程中被自然创造出来的,他不仅有工具价值,而且也有内在价值。那么创造人类的母体――自然也具有内在价值。其次,罗尔斯顿认为,任何物种的存在都有自身的目的,都能维持自己的生存和发展,而无须借助于外物的力量。罗尔斯顿把自然的主体性规定为自然的自我目的性。生物中心论的代表人物泰勒就认为,生物都拥有平等的内在价值。罗尔斯顿承认对于有生命的物种来说,它们的内在价值可以用目的论的方法来证明,但是对于无生命的物种来说,要论证它们的内在价值是比较困难的,比如山川、河流、土地等等。为此罗尔斯顿没有从个体的角度来论证,而是从整体的角度来论证。他也认为说一块泥土有内在价值是没有说服力的,而说整个地球是有内在价值的则比较容易接受。

(二)其他论证

1.主体性。在人类中心主义者看来,只有主体才有内在价值,一切没有主体性的存在物都不可能有内在价值。但人类中心主义者还认为只有人才具有主体性,一切非人存在物皆没有主体性,这一点就大可质疑了。

主体与客体的区分是相对的,主体性是可以表现为不同程度的。而且人并不是惟一的主体,也不是最高的主体;作为“存在之大全”的自然才是最高的主体,甚至是绝对的主体;非人存在物也具有不同程度的主体性,从而亦有自己的内在价值和权利。

“主体”这个概念最早由亚里士多德在逻辑意义上使用,他认为主体是命题的主语,与谓词相对,主语表示的是存在于世界中的实体,是某种特性和状态的承担者。而“主体性”这个概念则在柏拉图的理念论中初步涉及。此后,这两个概念的含义多有变化,康德认为,主体是思维能动的综合作用,主体性是认识的能动性;黑格尔认为,主体是一种精神实体,主体性是一种纯粹精神运动;只是到了马克思那里主体才成为人,主体性才专指人的认识和实践能力;但是现代西方有些学者则反对主客两分,把主体性理解为人和世界结合起来。这种意义上的主体及相对应的客体被有的学者称为“广义的主体和客体”,而传统意义上的主客体称为“狭义的主客体”,并且认为:“广义的主客体关系包含着狭义的主客体关系,狭义的主客体关系是广义的主客体关系中由于人的活动而凸显的特殊部分”。黑格尔说:“人实质上不同于主体。因为主体只是人格的可能性,……人是意识到这种主体性的主体”。在逻辑上说人是主体,没有问题,但说主体是人,在严格意义上是犯了以偏概全的逻辑错误。

2.目的性。按照传统哲学,主体只能是人,其他事物的价值是由人决定的,由人的功利决定的,并由人的目的来定义的。这里,人是目的,而且只有人是目的,人的目的具有唯一性,人的目的具有绝对的价值。如康德著名的“目的和手段”的划分,人是目的,而人以外的存在物是手段。人只对作为“目的”的人负有责任,而对于“手段”没有义务,因为作为手段的非人存在物是不具有自我意识的。

其实,不仅人类具有目的性,非人存在物同样存在目的性。现代科学揭示了世界不同层次的内在目的性。维纳等人所著《行为,目的和目的论》一书,把目的性分为三个层次:一是人的目的性。它是人类自觉的和有计划的追求和行为。这是有意识的,是最高层次的目的性;二是动物和植物的目的性。它是生物有机体对外界环境的一种适应性,利用环境资源以维护自己的生存和繁衍后代,这是一种本能。这是低一个层次的目的性;三是无机自然界的目的性。这是在反馈机制作用下或协和力作用下,维持或趋向一种特定的稳定状态,以保持系统内部与外部环境相协调的特性。也就是说,这是物质本身作为主体,保持它自身运动、自组织、自维持的性质。这是第三个层次的目的性。

三、对内在价值的质疑与思辨

不论是罗尔斯顿自然先在性的论证还是其他学者自然主体性的论证均受到质疑,反对者认为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对自然内在价值的确证,走的是两条路线:一条是价值客观主义的确证路线;另一条是泛主体论的确证路线。

在非人类中心主义环境伦理学家中,罗尔斯顿是个最具代表性的价值客观主义论者,他论证自然的内在价值是从“在我们发现价值之前,价值就存在于大自然之中很久了,它们的存在先于我们对它们的认识”这一角度进行的,但反对者质疑:不与人联系谈价值,迟早会陷入无法自证的困境。

认为自然也具有主体性和目的性的论证被反对者称为“泛主体论”,反对者认为,主体永远只能是人这种具有目的性、能动性与创造性的智慧生物,价值永远只能是属人的范畴。离开人谈主体、谈价值,不仅会造成已有概念的混乱,而且毫无实际意义,最终将陷入逻辑混乱、无法自证的泥潭。

其实,不论批驳“价值客观主义”还是“泛主体论”,其实都是传统人类中心主义的表现,仍然没有跳出人类中心主义的怪圈。传统人类中心论认为“自然不是主体,因而自然没有内在价值,只有对人而言的工具价值”,这是机械自然观的哲学表达。这种机械自然观主要植根于18世纪之前的牛顿视械力学,它用机械、孤立、静止的观点解释一切现象,把自然机为一部机器,当成人类达到其目的的工具,这样就把自然彻底客体化、外部化了。当科学知识发生变革,这种观念也就失去了成立的根本基础,因而是迟早要消退的。而现代科学则使我们对自然有更准确、完整和真实的了解:自然存在物也具有主动性,有苦乐感受力,以自身的保存和延续为目的,有的甚至具有一定程度的感情和智力,所有这些新的具体性认知上升到哲学层面必然导致哲学观念的变革:否定传统的观点,而认为“自然可以为主体,自然具有内在价值”。

“自然具有内在价值”不但具有理论上成立的必然性和合理性,而且在人们的实际观念意识中也正在逐渐取代那种认为自然只有工具价值的传统观念。表现得明显的是1982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自然》,其中五大原则的第一条便是“应尊重自然”,这里用了“尊重”一词,那么我们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对事物持有尊重的态度?答案恐怕还是在它有内在价值时。《世界自然》的通过还表明:“自然具有内在价值”的观念不再是个别人对自然抱有的特定情感的抒发,而正在通过成为全人类的理性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