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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和谐社会视角下公民法律文化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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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对我国当前和谐社会视角公民法律文化的现状的探讨,最终从观念、制度和操作层面提出完善我国公民法律文化的途径。

【关键词】公民;公民法律文化;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2)01-061-01

一、 公民与公民法律文化

(一)公民的含义

在我国,公民指的是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和政治生活的人称作是好公民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品德。它一方面强调公民资格不仅仅是一种身份的象征更是一种时间行动的体现;不仅仅是一种权利的拥有更是一种责任的担当。

(二)公民法律文化

公民法律文化指的是人们以法和法律生活的群体性认识、思想和心态的综合。其中群体性的法律思想就是人们对法律现象认识的理论的神话,它是法律文化的群众基础。

二、 公民法律文化现状

(一) 权利虚无观念根深蒂固。科技文化、人道主义文化与权利文化共同构成了当今世界三大文化的主流。其中科技文化囊括着人们用辛勤劳动创造财富的现金手段;人道主义文化影响着人们的道德规范,而权力文化则是制约和约束着人们制度设计的原则,于此同时他又是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得以形成的内在人文条件。在我国,大多数人们认识权力是政府所赋予的,不是人天生就有的;而在西方发达国家,多数人的权力是生来就有的。这两种观念的不同所折射出的前者是,反映出的一种虚无的、被动的权力意识;而后者反映出的是一种主动的权力意识。

(二) 对权力的极度崇拜。从中国历代历朝可以看出,在古代权力始终大于法律,法律在成为权力的附庸之时也就丧失了其独立存在权威地位,其至高无上的权威被王权的神圣所取代。正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主者法之源也。”

这种权大于法、权力至上的人治法文化传统沿袭下来,就是在当前法治化建设的今天,依然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人们的行动和思想,阻碍着法律的强制实施。当前一些领导干部很是习惯于把人民群众赋予的权力当成是自己的特权,随意干涉。

(三)深厚的人伦情结。中国古代社会是自给自足的官僚经济、专制集权体制和乡村经济的集合体。社会结构的特点是:以家为模式来建构强大的国家体系。这种模式完全区别于西方国家的家国分离的意识观念。因此。在古代中国更加强调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人伦、亲情。在传统法律文化中,道德规范对法律世界的介入及其广泛,以致于很难划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在日常的现实生活中,人们以是否合乎情理为准绳处理与他人的关系。正是基于这种价值的认同,人们感觉维系人伦情感比遵守法律更加重要 。当前,我们很多人仍然习惯以用伦理、道德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对于用法律来调节人家关系的做法缺乏应有的认同。这种做法在某种意义上来说是值得称颂的,但是过分地不论状况、条件和场合的滥用也给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带来很多负面影响。

三、 完善公民法律文化的途径

(一)从观念上来说,认真对待权力文化。权利文化之于法治,犹如土壤对于种子,缺少了权利的养料,法治的果实很难育成。法律权利意识的强弱,往往取决于法律文化传统的价值取向。在西方,文化传统是以权力的导向为基本原则的 ,“认真对待权利”是人们普遍的共识。然而在我国,传统文化是以义务的导向为基本原则的,人们还不太习惯于让权利意识自由勇敢地站出来,甚至有大多数人认为,我的个人权力是否行使是我个人的自由,与与他人没有关系。实际上,这种想法是错误的,德国法学家耶林曾指出:权利,一方面从法律内获得自己的生命;另一方面,也反过来给予法律以生命。通过这句话,我们可以悟到:保护免受攻击的权力不仅仅是权力拥有者自己的义务,更是对国家的义务;权力者通过捍卫自己权力的同时也捍卫了法律。因此,我们可以说,权利者作为对所处国家的义务来说,就必须保护这种权利。

(二)从制度层面上来说,确立权力制约的文化。正如上面所说,在观念上建立认真对待权力文化的意识,以这种观念为指导,权力才是全能的,他的力量无孔不入。在法治国家中,依法治国意味着,一切公共权力的行使都必须而且只能是以法律作为其存在的根本,在此条件下,因为法律在任何场合不再是一个常常被人们所忽略的因素,而是人们在面对公共权力的合法性问题的准绳。为此,我们必须在全社会树立起一种法律公理:即法律是一切人们公共权力的基础和依据,无论是政府还是个人都必须随时随地接受法律的评价,并且为违反法律而担任相应的责任和惩罚。只有在制度层面上确立一种这样的观念,我国的法制化建设才算是迈上光明的前程。

(三)从操作层面上来说,确立程序正义的文化。在当前现实生活中,评断某一案件的标准大多是集中在是否按照实体正义的规定裁断,却很少关注其程序正义与否的问题。而实际上,现代的程序承载着对于民主、法治人权、正义、自由等价值目标的功能意义,“如果我们要实现有组织的民主、有节度的自由、有进取的保守、有制约的权威、有保障的人权这样一种社会状态的话,那么,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依法治国被主张为“依程序治国”,法治的实现过程被强调为“从实体到程序”或“法治的程序化”过程。所以,程序正义文化是中国社会实现法治主导的现实选择。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

[2]夏勇.走向权利的时代[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孙莉.程序、程序研究与法生态道德教育[J].法学,19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