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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假合同背后的权力魅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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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起两年前的疑案,最近因为一起腐败大案的案发,渐渐浮出了隐藏在它背后的权力魅影

两年前轰动宁波的“合同龙凤胎”事件,最近又被当事人之一的宁波现代实业有限公司(下称现代公司)董事长徐飞龙旧事重提。

“合同龙凤胎”事件,是指2009年年底现代公司和宁波新华联商厦有限公司(下称新华联公司)之间的一起真假合同案。两年多时间里,原告方徐飞龙以“伪造合同”、“合同诈骗”等多项诉由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撤销合同并追究新华联公司的责任,法院一、二审均判决其败诉;他也曾向当地公安提起刑事控告,至今仍未立案。

“当权力介入后,原本‘清爽’的刑事案件才会如此复杂起来。”徐飞龙认为,情势如此困难,很有可能是因为背后的权力干预。而最近在宁波发生的一起警界巨贪被查的案件,则证实了徐飞龙这种感觉。

真假合同价差逾5000万元

将时间拨回到2009年11月13日。现代公司董事长徐飞龙代表刚大学毕业的儿子徐铁军与新华联公司签订了一份《房产(场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徐铁军名下的位于宁波新华联商厦所在地的中山东路181号01-21号、面积258.88平方米的商铺,续租给新华联公司,每年租金250万元,租期12年。

新华联公司派了一位李姓代表到场,双方对合同约定的事项均表态认可。在徐飞龙签字以后,李姓代表表示他不能代董事长签字,需要将合同带回公司,让董事长盖章签字,随后便取走了一式两份的合同文本。

当时徐飞龙比较信任对方,就让对方将合同带走了。他们的合作由来已久,徐飞龙名下的中山东路181号01-07和01-13两处商铺,早在8年前就租给了新华联公司。可是,从街头卖皮鞋开始在宁波打拼了30年的徐飞龙即使阅历广泛、经验丰富,也未能估计到这次居然会出这么大的乱子。

签约后半个月过去了,徐飞龙不见新华联公司将答应签好的合同拿来,才终于发觉不太对劲。他向新华联公司催问未果,12月11日,徐飞龙将情况报告给了宁波市工商局市场合同管理处,要求敦促新华联公司送还合同。

12月16日,市工商局合同处通知徐飞龙前往拿取合同书(复印件)。徐飞龙到场后发现,眼前的合同文本和原来的文本在外形和内容上都有很大变异:外形变了,合同所用纸张明显经剪裁而“瘦身”,原来标准的A4纸变窄了许多,盖在合同两页边缘处的骑缝章不见了踪影。

更使徐飞龙大吃一惊的是,合同第一页已被调换,内容完全被篡改,被改动的条款、措词,达8处之多。最重要的是租赁价格,原来为1处房产(01-21号)、每年250万元,变成了5处房产、每年共计145万元。合同甲方的徐铁军一人,变成了徐铁军、徐飞龙、现代实业公司三方。另外,出租日期、付款方式等,均有改动。

两者相比,按12年的租期计算,总租金相差竟达到5460万元。原先预计的7200万元租金收入,经此一变,缩水成了1740万元。

徐飞龙大为惊怒,指斥新华联公司伪造了合同,新华联公司则坚称合同真实有效。

气愤难平的徐飞龙将此事爆料给浙江省当地媒体,2010年1月前后,当地多家纸媒报道了这起真假合同事件的纠葛,称其为“合同龙凤胎”、“狸猫换太子”。此举又在日后引起了新华联公司指控徐飞龙等三方“名誉侵权”的反击,拉开了至今未息的诉讼序幕。

报案和接连碰壁

涉及如此重大的内容变动和文本改动,徐飞龙在咨询了相关法律人士后,认为对方涉嫌伪造合同、合同诈骗,选择了向宁波市海曙区公安分局报案。这次报案,一拖至今,转眼已超过两年半。徐飞龙告诉记者,该案仍未立案。

据悉,海曙区公安分局受理后,将此案报至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文件检验鉴定。徐飞龙一度对鉴定抱有信心,但结果却出人意料。2010年2月2日,该所作出鉴定,结论为:该《房产(场地)租赁合同》两页打印文件没有差异。

因此,海曙区公安分局没有对此正式立案。

不久后,徐飞龙连同儿子徐铁军和现代实业公司一起收到了海曙区法院的应诉通知书,原来,因为他们的爆料,浙江当地媒体和网络转载大肆报道了这个事件,引起新华联公司的不满,进而他们侵犯了其名誉权。

面临警方不立案并多次建议徐飞龙“应找法院解决”的态势,徐飞龙无奈选择民事诉讼渠道来维权。为了针锋相对,徐飞龙也在海曙区法院了新华联公司,请求法院判令新华联公司返回原物(即根据合同而被租赁的、及由此被新华联公司迅速转租的5处场地)。法院受理后,对新华联公司徐飞龙方面的名誉侵权案,裁定中止审理。

2010年12月,海曙区法院一审开庭审理此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所签订合同是否真实有效。

经审理,法院认为,按照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作出的文检结果,该合同二页打印文件“文字清晰,布局合理”、“没有差异”,可以否定合同造假的可能。因此,合同依法有效,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审理期间,徐飞龙提出,该合同为新华联公司单方面伪造,其本人从未接触该合同文本,因此,徐飞龙要求对合同文本中是否有他的指纹、合同纸张是否经裁剪等进行新的鉴定,但法院认为,这样的鉴定不足以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结论,而不予准许。法院判决驳回徐飞龙等要求新华联公司返回原物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徐飞龙方面上诉至宁波市中级法院。

二审中,徐飞龙的诉讼人、浙江思源昆仑律师事务所主任吕思源认为:围绕合同真伪,宁波市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的鉴定结论并没有作出本案争议合同的第一页和第二页为同一份合同的同一性认定,一审法院以公安机关用于刑事侦查的鉴定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显然不妥。合同文本两页的字体大小、行间距、打印方向等技术指标一致,只能说明两页文本可能是由同一部电脑打印而成。而该合同前后两次文本的拟写和打印本来就是均由新华联公司完成的。

为此,徐飞龙向宁波市中院提出重新鉴定。市中院同意,并委托公安部进行鉴定。2011年4月18日,公安部出具公物证鉴字[2011]1684号检验意见书,结论为“二页文本分别与A4、B5规格的纸张对比检验,发现二者尺寸不同”,但“无法确定具体的裁剪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