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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原产地签证调查中实质性改变规则的运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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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世界各国判定商品原产地的时候,通常执行三种不同的标准:税目改变标准、增值百分比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但在进行原产地签证调查的实际工作中发现,在使用上述的三个实质性改变的规则时,还依赖于人的主观理解,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并没有充分考虑其在国际贸易措施中运用的需要,当前应首先针对我国商品主要出口地区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修改我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规范原产地证管理,以促进我国商品的出口。

关键词:实质性改变 原产地规则税目改变标准商品增值

货物原产地规则指一国根据国家法令或国际协定确定的原则制定并实施的,以确定生产或制造货物的国家或地区的具体规定。但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利用在商品生产产业链上的各具的优势,多国协作完成商品生产的方式日益普遍。这种带有“多国产品”特征的货物的原产地是很难确定的。因此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以最后一个发生“实质性改变”的国家作为多国产品“国籍”的原则逐渐演化形成。为减少“实质性改变”这种笼统的原则带来的歧义,在实践中,各国通常执行三种不同的标准:

一是税目改变标准,即以对产品进行了改变税则分类目录中税则号的生产加工产地作为产品原产地。该标准透明度较高,具有可预见性,而且执行机关在操作中的主观随意性受到很大限制。但是,HS的设计目标是为了满足商品分类的需要,并非为适用原产地规则而构建,因而不能完全涵盖发生实质性改变的所有情况。

二是增值百分比标准,即以产品增值量或产品中原产国的原料和劳务价值必须占到产品价值的一定百分比作为确定原产地的标准。该标准比较直观,而且具有保护国内产业的作用,因而在原产地规则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但是由于各国间汇率的频繁变动、原材料价格的波动以及销售价格的变化都会影响增值的百分比,从而造成同一生产厂商的相同产品在同一国家的市场上因销售的时间不同而原产地不同的情况。

三是加工工序标准,即根据制造加工工序清单,以对产品进行了符合要求的加工工序的生产地作为产品原产地。其缺乏客观中立性,工序的国际差别性决定了以本国认定的特定的工序为标准有失公平,在时间上也易引起分歧;而且科技进步会改变产品生产工序,以前认定的特定工序很可能被淘汰,或阻碍贸易发展;仅以本国相关行业的建议认定工序,易使规则带有倾向性。

但笔者在进行产地证签证调查的实际工作中发现,在使用上述的三个实质性改变的规则时,还依赖于人的主观理解,存在不确定性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在:

1、进出口货物实质性改变的确定,以税则归类改变为基本标准,税则 归类改变不能反映实质性改变的,以从价百分比、制造或者加工工序等为补充标准。虽然税目改变标准透明度较高,具有可预见性,但其作为传统的实质性改变标准与商品生产的全球化有脱节之嫌,已不能反映世界经济一体化的现实。如果去掉其贸易保护的外壳,克服产品的价值因变动难以准确计算的困难,其不失为体现商品生产全球化现实的原产地规则标准。税目改变标准尽管简单、使用方便和缺少主观因素干扰,而且凡使用协调税则的国家基于相同的税目改变可作出一致的原产地决定。但HS编码主要是为商品归类和贸易统计而设计,并非专为原产地确定,所以总存在一些例外,使税目改变标准不能准确反映货物经历的实质性改变。如一些微小的加工或处理虽然能导致加工前后的税目改变,但不足以获得原产地,再如某些加工和处理虽然不能使税目发生改变,但足以获得原产地,对这部分例外应适用补充标准,如制造或加工工序和从价百分比。

2、依据《规定》,税则归类改变标准是指在某一国家(地区)对非原产材料进行加工后,所得货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的四位数级税目发生了变化。由于《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把税则归类改变标准限定在四位数的税目级,所以税则归类标准也可以称为税目改变标准。

与税目改变级别相联系的是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问题。一般推定为,要求章级别改变的原产地规则的限制性要大于要求税目级别的改变,而要求税目级别改变的限制性要大于要求子目级别的改变。 我国《规定》要求税则归类改变的级别为四位数的税目级别,那么在该税目下的各子目之间的改变不能使产品获得原产地。

笔者认为目前我国的原产地规则并没有充分考虑其在国际贸易措施中运用的需要,当前应首先针对我国商品主要出口地区的原产地规则的要求,修改我国的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规范原产地证管理,以促进我国商品的出口。

1、原产地规则应注意结合我国对外贸易、国际投资的实践,在原产地制度中纳入原产地新问题,特别是对于服务贸易原产地规则的规定不可或缺。可考虑对高科技产品制定较低的原产地标准。针对我国目前引进外资技术水准较低、技术贸易逆差较大的实情,为优化产业结构,提升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建议对国家鼓励的高科技产品制定“较低”的原产地标准,使外资企业的高科技产品较容易取得“中国国籍”。

原产地判断标准的确立不宜过低,特别是出口货物原产地的判断标准更是如此。原产地规则应具有可操作性,在技术上应是严谨的,与此同时也应有适当的灵活性。

2、制定有梯度的原产地规则。现行的原产地规则的最主要问题是,未能对敏感程度不同的产品制定宽严程度不等的原产地标准,从而不能有效利用原产地规则来维护我国的经济利益。所以应针对不同情况,分别制定高低不等的原产地标准,提高出口货物中的中国成份。可以借鉴国外做法,灵活运用WTO原产地规则,变被动为主动,制定较为灵活的原产地规则保护国内企业的利益。

3、还应该注重研究各主要区域性经济组织的优惠性原产地规则,并加以充分利用,如可以到自由贸易区内部设立企业,利用从我国进口的一部分原材料、零部件加工、制造产品,并向区内其他国家销售以享受其优惠。虽然原产地规则有其作为实施贸易保护工具的一面,但我们可以充分利用其积极的一面,以促进我国产品的出口。

面对日益复杂的原产地标准,我国企业只有努力提高国产化率和增值标准,才能保障企业利益和维护国家利益。提高企业国产化率,不仅需要企业自身加强技术改造,还需要国家政策的扶持,使企业有机会更多地采用国产原材料,不断提升国产化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