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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期货是指以金融工具作为标的物的期货合约。金融期货交易是指交易者在特定的交易所通过公开竞价方式成交,承诺在未来特定日期或期间内,以事先约定的价格买入或卖出特定数量的某种金融商品的交易方式。
金融市场的逐步发展产生了纷繁复杂的金融商品,构成了金融风险的源泉。各类金融机构在创新金融工具的同时,也产生了规避金融风险的客观要求。20世纪70年代初外汇市场上固定汇率制的崩溃,使金融风险空前增大,直接诱发了金融期货的产生。经过30多年的发展,在世界各大金融期货市场,交易活跃的金融期货合约有数十种之多。根据各种合约标的物的不同性质,可将金融期货分为三大类:外汇期货、利率期货和股票指数期货。其中影响较大的合约有美国芝加哥期货交易所(CBOT)的美国长期国库券期货合约,东京国际金融期货交易所(TIFFE)的90天期欧洲日圆期货合约和香港期货交易所(HKFE)的恒生指数期货合约等。
外汇期货,是指协约双方同意在未来某一时期,根据约定价格―汇率,买卖一定标准数量的某种外汇的可转让的标准化协议。外汇期货包括以下币种:欧元、日圆、英镑、瑞士法郎、加拿大元、美元等。利率期货,是指协议双方同意在约定的将来某个日期按约定条件买卖一定数量的某种长短期信用工具的可转让的标准化协议。利率期货交易的对象有长期国库券、政府住宅抵押证券、中期国债、短期国债等。股票指数期货,是指协议双方同意在将来某一时期按约定的价格买卖股票指数的可转让的标准化合约。最具代表性的股票指数有美国的道・琼斯股票指数和标准・普尔500种股票指数、英国的金融时报工业普通股票指数、香港的恒生指数、日本的日经指数等。
金融期货的基本特征是:第一,交易的标的物是金融商品。这种交易对象大多是无形、虚拟化了的证券,它不包括实际存在的实物商品。第二,金融期货是标准化合约的交易。作为交易对象的金融商品,其收益率和数量都具有同质性、不交性和标准性,如对货币种类、交易金额、清算日期、交易时间等都作了标准化规定,唯一不确定的是成交价格。第三,金融期货交易采取公开竞价方式决定买卖价格。它不仅可以形成高效率的交易市场,而且透明度、可信度高。第四,金融期货交易实行会员制度。非会员要参与金融期货的交易必须通过会员,由于直接交易限于会员之间,而会员同时又是结算会员,交纳保证金,因而交易的信用风险较小,安全保障程度较高。第五,交割期限的规格化。金融期货合约的交割期限大多是三个月、六个月、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最长的是两年,交割期限内的交割时间随交易对象而定。
金融期货的主要经济功能就是规避风险和价格发现。投资者通过购买相关的金融期货合约,在金融期货市场上建立与其现货市场相反的头寸,并根据市场的不同情况采取在期货合约到期前对冲平仓或到期履约交割的方式,实现其规避风险的目的。金融期货合约的买卖双方通过类似于拍卖的方式来确定交易价格。这种情况接近于完全竞争市场,能够在相当程度上反映出投资者对金融商品价格走势的预期和金融商品的供求状况。因此,某一金融期货合约的成交价格,可以综合地反映金融市场各种因素对合约标的商品的影响程度。各相关市场的职业投资者通过参考金融期货市场的成交价格,可以形成对金融商品价格的合理预期,进而有计划地安排投资决策和生产经营决策,从而有助于减少信息搜寻成本,提高交易效率,实现公平合理、机会均等的竞争。(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