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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办法》)于最近正式印发,标志着我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新农保”)试点工作正式启动。全省首批21个县(市、区)的试点工作将于今年内全部启动。从试点到全面铺开,这项重大民生工程最终将惠及我省6700万农村居民。《办法》对我省“新农保”参保范围、养老金待遇、待遇领取条件、相关制度衔接等作出了规定。和我省一些县(市、区)以前开展的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积累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称“老农保”)相比,“新农保”呈现出诸多亮点:
亮点一:弹性缴费。政府补贴
按照“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我省试点县(市、区)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方面,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省政府将根据国家统一要求适时调整缴费档次。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
较“老农保”不同的是,“新农保”有政府补贴。《办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基本补贴,补贴标准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总量按地方补贴的50%安排,省对各试点县(市、区)根据其财力水平,分档次给予补助。对选择300元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5元;对选择400元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0元;对选择500元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人每年增加补贴15元。资金分担比例与基本缴费补贴分担比例相同。对农村重度残疾人,各市(州)、县(市、区)政府应部分或全部代其缴纳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自主确定。自行负担。
亮点二:基础养老金每人每月至少55元
设立基础养老金是“新农保”试点的最大特色。按照国家规定,我省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支付终身。我省目前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按国家规定,西部地区基础养老金为中央财政全额支付。各市(州)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于长期缴费的参保农村居民。可适当加发基础养老金。提高和加发资金的具体标准及分担比例由市(州)政府确定,并自行负担。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员个人账户资金领取完毕后,由当地政府继续为其终身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领取条件方面,“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亮点三:“老农保”享受“新待遇”
《办法》还对相关制度衔接作出规定,有效解决了“老农保”的农村居民如何继续参保并领取养老金待遇的问题。《办法》提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和经办工作的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县(市、区),凡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建立相应资料档案,按“新农保”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可以享受相应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