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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正处于社会矛盾的凸显期。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已成为维护经济社会发展、构建和谐民族地区的首要任务。评判一个地区稳定与否,不是看有没有社会矛盾或利益冲突,而是看这个地区是否具备一个完善的社会机制将矛盾和冲突控制在“有序”的范围之内。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快速发展,社会利益格局的大规模调整,大量的社会矛盾纠纷以诉求的形式涌入司法领域。因此,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已经成为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检察工作服务大局的首要任务。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化解社会矛盾,是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的重要课题。
一、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的主要表现
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担负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神圣职责,在民族地区社会变革中同样面临着各种错综复杂的社会矛盾纠纷。
(一)非常性非理性的司法诉求突出。一是表现为同一案件当事人汇集在一起集体诉求,或者不同诉求的案件当事人汇集在一起向检察机关集体施加压力。二是一些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不是通过正常的渠道依法诉求,而是迁怒发泄于检察机关和办案人员,长期越级上访,企图通过上级机关向基层施加压力的方式达到解决问题的目的,即使下级检察机关严格依法处理其问题,也很难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三是疑难更加突出,尤其是那些精神受刺激的当事人,心态不正常,片面想问题,蛮横不讲理,对其说法释理无济于事。
(二)非直接利益冲突明显。随着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利益格局不断发生变化,部分群众的利益受到一定程度的弱化,而那些“非直接利益人”却打着“为民请命”的旗号积极参与弱化群体的司法诉求行列,在某种轰动效应的启动之下或者案件处理不当时,“非直接利益人”往往成为弱化群体司法诉求的鼓动者。如弱化群体听信“非直接利益人”的鼓动,怀疑某某村干部有经济问题,在未掌握任何事实证据的情况下,盲目参与,集体向检察机关举报。这样的案件查处难度大,成案率低,给办案资源造成浪费,也加剧了各种社会矛盾的激化。
(三)非管辖类司法诉求不断增加。就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而言,2010年至2011年共受理非检察机关管辖的的案件80件,占来信来访总数的30%,其中2010年19件,2011年21件,2012年23件。纵观以上数据,非检察机关管辖的的案件逐年上升,有些群众相信检察机关,也有的是不懂法律,盲目投诉,这就为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矛盾化解增添了新的任务,提出了新的要求。
(四)新类型的诉讼案件数量增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涌入诉讼过程的案件不仅数量多,而且类型新、法律关系复杂,审查处理难度进一步增大。由于少数民族地区对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关注度明显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和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在检察工作中,如何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往往成为检察院机关面临的一大难题。由于新类型案件不断增多,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还不够完善,所以在案件审查处理过程中如何准确适用法律,统一司法尺度,确实存在不小的困难。
(五)公众寻找司法保护的期望值更高。一些少数民族地区由于刑事犯罪高发,尤其是暴力犯罪上升,公众安全得不到保障,各种社会利益受到冲击,不同层面的民事行政纠纷不断产生,加重了社会调和的包袱。如伤害犯罪受害人及其家属与犯罪嫌疑人的家庭之间既产生了经济纠纷又给两个家庭造成心理上难以愈合的矛盾,作为基层检察院就必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执法办案过程中突出化解双方矛盾,谋求办案的社会效果。
(六)司法功能面临挑战。当前,涉法涉诉仍然呈上升态势。从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的情况来看,近两年来,虽然来信来访总量趋于下降态势,但重复上访、越级上访问题不断发生。另外,涉法涉诉活动的组织化倾向明显,违法上访的现象较为突出。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某种诉讼目的,采取闹访等极端的形式上访,突发、行为激烈的异常案件增多,出现“司法要挟”现象。大量的矛盾纠纷把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推到社会矛盾化解的第一线,处于社会矛盾的焦点之中。
(七)司法环境不尽理想。一是一些少数民族地区还不同程度地存在地方或部门保护主义,妨碍了检察机关的公正执法。二是一些当事人为了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千方百计、不择手段地对检察官施加种种影响。三是一些没有达到诉讼目的的当事人对检察官的秉公执法怀恨在心,到处告黑状,使检察官蒙受不白之冤。四是一些未达到诉讼目的的当事人采取极端方式伤害办案的检察人员,这些问题的存在,对检察人员形成了人身安全隐患,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检察执法活动。
二、当前创新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
(一)确立检察机关依法监督民族地区行政机关作为的法律地位。民族地区行政权处于国家和社会管理的第一线,具有“主动性、广泛性、自由裁量性”的特点,因而存在更大的自我膨胀、扩张的倾向和被滥用的可能性。因此,必须完善对民族地区行政行为法律监督的立法,通过制定行政监督法或者司法解释等形式,对检察机关如何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做出具体的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民族地区行政机关执法行为执行监督的法律地位。
(二)树立和谐执法理念促进民族地区社会矛盾化解。一是要树立化解社会矛盾才是最高层次的执法理念,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通过惩治犯罪,把化解社会矛盾贯穿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达到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的目的,这是检察机关最崇高的执法追求。二是要树立化解社会矛盾就是服务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理念,在构建和谐民族地区的大格局中,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应自觉准确地把握社会矛盾的特点与规律,把积极妥善地化解社会矛盾作为服务民族地区和谐稳定的一项重点工作去再认识、再定位。
(三)不断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检察人员化解社会矛盾的综合能力。解决新时期矛盾纠纷,就是要尊重群众的平等地位。一是要坚持以人为本,亲民爱民,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维护自身权益,合理表达诉求。二是要注重法律政策效应,力求社会效果,要积极探索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处理办法,通过刑事和解制度的健全,尽可能地减少刑事处罚数量,争取最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要发挥 “窗口”作用,畅通诉求渠道,公正处理纠纷,通过文明接待,热情服务,增强法律文书的说理性,尽可能地引导群众以理性合法的形式表达诉求,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对立面。
(四)建立诉求情况通报与处理协作机制。非管辖类司法诉求的大量涌入,是当前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面临的现实难题。因此,要建立司法诉求情况通报机制,以便协作单位了解有关情况,有准备地应对群众诉求,及早化解矛盾纠纷。建立申诉工作信息网络系统,通过在纵向的检察系统内部和横向的少数民族县、市、区直属相关单位网上接受和分流信息,实现信息的纵横对接。建立案件转办、分流和息诉息访联动机制,召开多方联席会议、联合调查、联合听证、共同答复,增强纠错能力,克服因人盲目投诉、反复投诉、多方投诉造成的国家资源浪费,引导群众理性、合理诉求。
(五)完善社会矛盾化解的执法考评体系。少数民族地区检察机关能否把化解社会矛盾贯彻于执法办案的全过程,不仅依靠检察人员的自觉去贯彻执行,更重要的是依靠制度来保障。因此,除了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之外,更重要的是从考核评价入手,探索建立化解矛盾纠纷的考核评价机制,实行一票否决、末位淘汰,增强责任意识。更重要的是看办案的过程和办案的结果是不是化解了社会矛盾、减少了社会的消极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实现了办案数量和办案质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作者通讯地址:广西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广西 都安 530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