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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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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含义

(一)消费者个人信息

所谓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产生的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对照后,可以识别特定的消费者个人的信息。这些信息包括消费者姓名、家庭住址、手机号码、QQ及MSN账号等。其不同于一般信息的特点在于它能够准确的识别出特定的消费者个人。

(二)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

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就是消费者本人对在消费过程中对与自己有关的自己个人信息和对与自己有利害关系影响的他人的个人信息所享有的一种了解权,知晓权,即消费者有权明确了解各种针对自身信息的处理活动的权利。

在日常生活消费中,无论在消费前还是消费后,经营者都有义务将与消费者有关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处理和利用的过程和结果告知消费者,消费者也有权知道与自己有关的这些个人信息的处理利用过程,以及经营者是否在合理的范围内使用该信息,是否尽到了妥善保管的义务,此即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它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基于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的私权利。

(三)消费者知情权与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从此条可以看出,我国消法中对消费者知情权的规定主要集中在对“商品或服务”的知情,并未包括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内容。而在如今这个信息时代,个人信息除具有识别特定主体的功能外,还可进行商业运用带来商业价值,商家擅自使用、泄露、出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件频繁发生。保护个人信息权是我国未来立法的任务。因此,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作为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权的重要内容也必然在相关法律中予以明确,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是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权受侵害的有力保障。

二、立法保护现状

从我国目前立法来看,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立法相对滞后,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多体现为一种间接保护,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害,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禁止“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的行为”。

对于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只是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中,如《商务部关于网上交易的指导意见(暂行)》中规定: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应提供规范化的网上交易服务,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其中包括隐私权与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网上交易服务提供者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用户的注册信息、隐私和商业秘密。交易各方发生争议时,应依照法律和约定协商解决或协助有关部门处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个人隐私等人身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予以赔偿。《福建省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致使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人身权及财产权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依法赔偿或者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内蒙古自治区实施办法(2004修订)》第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其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受到损害的,有权要求经营者予以赔偿。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时,不得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经营者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此外,深圳、新疆、广西、贵州等地区的地方条例中也有所涉及。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个人信息保护并未专门立法进行保护,虽然我国已有相当多的法律条文对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做出了相关规定,但没有一部法律规定了具体的执行机构来监督和保护个人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被大量不正当收集和过度利用已威胁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所以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必然成为主流趋势,在未来我国建立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时必然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列出一席之地。

三、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一)立法保护

1、确立公民个人信息权。目前,我国对个人信息权并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款加以保护,只是在宪法民法中以及其它法律中以人格尊严、名誉权、姓名权、隐私权等形式予以间接保护,使个人信息权权利归属不明确,大量的个人信息侵权行为得不到法律救济,这不仅削弱了对个人信息权的保护,也影响了其它法律法规对个人信息权的规定。因此应首先在民法中确立个人信息权,为其它法律提供保护的基础。

2、出台专项立法。建立我国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不仅需要有未来的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定作指导,而且还需要专项立法对个人信息权予以细致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建议稿的出台让人们看到了希望,但由于此部法律牵涉的问题太多,出台可能还要一段时间。

3、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确立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增加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信息资料的义务。在《消法》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经营者义务中,增加经营者保护消费者信息资料的义务,经营者对于在经营活动中知悉的消费者的信息资料,应当采取严密的保护措施,非经消费者许可或依法律规定,不得泄露。

(二)行业自律

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重点还应在于对商家的监控。消费者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基于合同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而产生的私权利,其实现有赖于商家履行保护用户信息的义务。因此,应支持行业协会、企业和个人的个人信息保护举措,对商家违法披露和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予以批评、披露、举报给执法机构后给予商家处罚,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三)消费者自我保护

公民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在被要求填写个人资料时应问明这些个人资料的用途及使用后的处理情况,并且注意避免泄露私人资料,如必须填写,则要求对方提供保密承诺。不参加需要提供个人资料的商场促销活动或调查;不在网上随意公开姓名、出生日期、电话号码等个人资料。

(韩迎春,1978年生,黑龙江八一农垦大学讲师,东北财经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