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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教学中的“儿童”与“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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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学生”、“孩子”这几个词,对于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而言,再熟悉不过。在日常生活或日常教学及研究中,我们总是在频繁地使用着这些称谓,而其内涵所指,又常常是互相重叠的。如教师甲对教师乙说:“这个孩子(指其班上的学生)挺聪明的,就是不太用功!”

前一段时期,就有关“学生的需要”和“教学的本质”,一些学者纷纷发表文章表达自己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学生’和‘孩子’是两个具有不同意义的称呼。其中,孩子是一个充满诗情画意的称呼,其中关爱的含义很明确;而学生是一个制度化的用语,明确了孩子在学校的角色,表达了社会对不同年龄孩子的期望。”而有的学者则批评这种将“学生”与“儿童”这两个称谓刻意作出区分的做法,认为这种区分除了给人过度诠释之感,似乎没太多必要。基于这种观点,就引发了有关在教育讨论中究竟应使用“儿童”还是“学生”的争议。因此,本文试从分析“儿童”、“学生”的概念入手,对新课程改革背景下,如何看待教学中的儿童”、“学生”的问题,给出一些思考。

一、“儿童”与“学生”的概念界定与分析

1 儿童

从语义学上来界定,在汉语中,“儿童”主要指“较年少的未成年人”。另一方面,与“儿童”并用的词还有“孩子”。对“孩子”的解释为“儿童、子女”。在使用上,这两者的区别在于“孩子”是比较生活化的用语,而“儿童”是比较术语化的用语。

从教育学上来界定,根据《教育大辞典》,“儿童”是指身心处于未成熟阶段的个体。在人的一生中,儿童时期身心发展最快。其发展的规律和年龄特征是教育教学工作的依据,教育、教学工作又促进其发展。

通过上述界定,“儿童”是指未成年的人,“儿童”是相对“成人”的概念,是人们依据某种标准对人的发展水平进行划分所得的概念。由此可见,儿童这个概念是从人的发展角度来谈的,说明了个体的发展水平,儿童是处于人的发展中的一个特殊发展阶段。

“未成年”这个概念是“儿童”这个概念的核心,而划分“未成年”的标准则是决定“儿童”内涵与特征的关键,这种划分的标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地变化着。随着近代心理学发展的成熟,如今人类社会已发展到以个体的身心发展水平作为划分依据,从而有了上述教育学上对“儿童”的界定:指身心处于未成熟阶段的个体。

按照这种划分标准,儿童的关键特征就是儿童的“身心发展的未成熟性”,而这种“身心发展的未成熟性”就决定了儿童对发展的需要,其中包括生理发展、心理发展,心理发展又包括个性化发展及社会化发展,两者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而不是截然对立的),从而使儿童身心不断发展成熟。

若把“儿童”放到人类社会来考虑,儿童作为特殊的社会存在,其主要角色有三:孩子(除孤儿)、学生(除失学者)、同伴。

2、学生

在汉语中,“学生”主要是指“在学校读书的人”。根据《教育大辞典》,“学生”是“在各级各类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的人。按受教育阶段分,有小学生、中学生、大学生、研究生等”。

通过上述界定,“学生”是指在学校或其他专门学习机构学习的人,而“学习”与“学校”或“专门的学习机构”是其关键属性。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革命以来,学校已逐渐发展为一种制度化的社会组织,承担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在这种背景下,“学生”也就成了社会系统中的一个重要概念,以“学习”作为其主要任务,是学校系统中的主要角色,并且相对于教师的角色。

在这里“学习”是一个重要的概念。尽管学校作为一种制度化的社会机构,但却不能狭隘地把发生在其中的学习仅仅理解为社会化的学习,实际上它同时包含了社会化与个性化的学习内容,并且两者是相互促进的,学校里的学习并不只是一种工具化的学习。

二、“儿童”与“学生”的区别与联系

1、儿童与学生的区别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明显看出“儿童”与“学生”在概念上是截然不同的,两者是不同逻辑上的概念。儿童以人的身心发展水平作为划分标准,对人的发展进行划分,得出“儿童”与“成人”这组概念。而学生则是围绕着“学习”这种活动而形成的概念,由此产生了“教师”与“学生”这组概念。

2、儿童与学生的联系

尽管在逻辑上,这两者是不同的概念,但在一定的社会条件下便产生了交集。从年龄段来看,儿童是指0到18岁的个体;按阶段来划分,学生包括幼儿园学生、中小学学生、大学生与研究生。由于大部分国家都实施了义务教育及相关的教育政策,因此,依据各国所制定的入学年龄与就学年龄,那么儿童与学生就有了交集,即包括六或七岁入学并接受五到六年小学教育的学生以及十一或十二岁入学并接受六年中等教育的学生。接下来的讨论,就是针对这个群体。

“儿童”与“学生”概念之所以在社会中形成交集,并不是偶然的,这恰恰是因为它们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以至于我们经常将两者混在一块儿使用。

首先,对“儿童”而言,儿童作为身心发展未成熟的个体,决定了儿童具有发展的需要,而这种发展恰恰需要通过学习才能实现,换句话说,学习是儿童发展的必要手段。通过在学校学习,儿童实现个性化与社会化发展,从而发展成为身心发展成熟的成人,成为成熟的社会个体。因此,“学生”是“儿童”发展中所扮演的一个重要的也是主要的角色,也因此,世界各国纷纷通过立法来保障儿童学习的机会。

另一方面,从“学生”的角度出发,“学生”的学习必须以儿童的身心发展为依据,包括学生在什么时候学习什么、如何学习,等等,都取决于人们对儿童身心发展的认识,也就是说,学生观是随着儿童观而变化的,“儿童”观是“学生”观的前提。

三、如何看待“教学”中的“儿童”与“学生”

关于如何看待“教学”中“儿童”与“学生”这个问题,关键就在于对“教学”的理解。关于“教学”的定义,根据不同哲学流派、不同观点,有着不同的解释,比如现象学教育学倡导者范梅南在《教学机智――教育智慧的意蕴》中提出了“教师替代父母关系”,等等。本文以王策三先生在《教学论稿》中对“教学”的界定为据,即“所谓教学,乃是教师教、学生学的统一活动;在这个活动中,学生掌握一定的知识和技能,同时,身心获得一定的发展,形成一定的思想品德”。根据上述界定,“教学”是一种活动,而这种活动对教师而言是教,对学生而言是学,通过这种活动促进其身心发展及思想品德的形成。

这种对“教学”的理解,基本上与上述对“学生”概念的分析是一致的,即在学校中,成人与儿童是在“教学”和“学习”这种活动下而产生关系,即师生关系。在学校中,学生通过教师有计划的教学活动来学习,促进其个性化与社会化的发展,使得学生身心得到全面与和谐的发展。而教师为了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发展,必然会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特点,因而也就必须考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作为儿童所具有的身心发展特点。由此可见,就如上述所分析的,在教学中“儿童”与“学生”是相互联系的,教师要想有效地促进学生的发展,就必须考虑学生所具有的儿童身心发展特点,即儿童观是学生观的前提,而学生角色又是儿童发展的必要手段。若儿童不进行学习活动,不成为学生,其发展必然会受到影响。换句话说,儿童发展的规律和年龄特征是教育教学工作的依据,教育、教学工作又促进其发展。

从概念的辨析我们不难看出,教师在日常教学中所要面对的不只是单个的、身心发展尚未成熟的个体,也并非只具有学生这一特殊的社会角色的个人,而是二者的结合。在基础教育领域,教学所面对的恰恰是那些既是儿童又是学生的这一类人。这在教学实践层面上是不言而喻的事实。但教师在处理具体的教学问题时,却又常常会陷入矛盾和不解当中。如学生总是不按时完成作业的现象。从儿童角度看,不愿意受到束缚是孩子的天性;但以学生的角度观之,学生来到学校这一高度发展了的社会组织中,其主要的任务就是要学习,学习才是其角色的关键所在,所以完成作业是对学生的基本要求。教师对类似这样一些问题的处理,实际上反映着个人对教学中“儿童”、“学生”角色的认识。

我们至少可以进行以下几个方面的思考:

第一,作为教师,应当尊重作为儿童的学生。儿童的身心发展虽然还未成熟,但他或她已经成为生理和法律意义上的独立的个体,有其相应法定的权利和自由。教师在教学时面对的,是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是富有尊严和个性的人。儿童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并不意味着儿童在教学中没有表达诉求的权力,相反,教师应当倾听和予以理解。教师不应当因为学生身心发展的不成熟性而对其生动活泼的内心世界和表达的正当需要置之不理。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课堂需要基于平等、移情和理解的师生关系。

第二,教师必须正视儿童发展的未成熟性。首先,个体之独立总是相对的,而生理和心理发展尚未健全的儿童之独立性,则更是一个相对的概念。如学生早恋问题,仔细分析,一方面学生在身心发展的过程中产生爱慕异性的心理现象是正常的一种需要,但是另一方面,没有作为成人的教师的引导和帮助,这种现象很容易被放任自流,对学生本人和周围的同学造成更大的伤害。儿童的这种不成熟性正是学校教育的依据和起点:其次,儿童发展总是有一定规律的。皮亚杰等人对儿童认知做出的阶段性的划分,之所以在教育教学上意义重大,就在于接受了这种儿童发展的未成熟性。当前我们的教学实践,真正缺乏的正是对类似问题的思考。例如,如何准确地把握儿童学习、认知和情感的特点?如何在儿童思维和学习的关键时期更好地促进其身心发展?

第三,承认儿童的未成熟性,意味着教师必须担负起引导的重任。一般来说,作为身心发展相对更为成熟的“成人”,其知识和经验相对来说是要高于儿童,这是教师角色的一个基本要件;由于知识与经验的不对等,教师与学生永远也不可能实现绝对平等状态下的“对话”与“交流”。我们承认儿童有其自身的“世界”、“独立的思维”,强调用平等的态度对待儿童,但在课堂教学中,不能简单地否弃教师主导地位。个体自发的成长是充满价值的、是必需尊重的,而在学校教学的语境下,教师的主导作用是使个体的自发成长具有教育价值的重要条件。因此,教师在教学中不应当放弃作为主导者的应有责任。

通过以上分析,首先,我们就可以回答“儿童”与“学生”是否存在区别的问题。从逻辑上来看,儿童与学生是不同的概念,但是两者在教学中却存在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它们绝不是矛盾对立的关系,在教学中也许也不存在价值判断的问题,以“儿童”作为称谓并不意味着“人性化”的态度,相反的,以“学生”为称谓也不意味着“工具化”地对待儿童。其次,若回到有没有必要对“儿童”与“学生”进行区分的问题上,的确,在一般意义上讲,儿童与学生的概念不必作过多区分,但是,当我们对教学问题的认识已经出现模糊和偏差时,就有必要澄清两者之间的关系了。最后,若将“儿童”与“学生”这两个概念放到有关“学生的需要”这个问题的讨论上,就可以看到在讨论“学生的需要”时,其实已经包含了对学生作为儿童这个前提的承认,并且也同时考虑了儿童作为学生所具有的学习义务。总的来说,尊重儿童的权益和需要是教学的基本前提,而明确教学活动中学生的角色特点也是非常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