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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农村土地流转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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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在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这一政策背景下,以及相当长期内土地还将承载社会保障功能这一基本国情条件下,不能依靠土地买卖式兼并,只能通过创新机制,规模化、规范化流转,才能实现相对集中、规模经营,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因此,正确分析当前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处理好其中的各种主体的利益关系,研究制定有效的政策措施,意义重大。

一、农村土地流转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规模化流转不容易。股份合作一土地经营权的股份化这一有效形式未及时进行引导和支持,始终在小范围进行。转包、转让、互换只是在个别农户间进行,难成规模化气候。以企业、业主为主体开展的规模化租赁受到经营权保护的制约,一旦个别农户拒绝流转,就可能受到影响。近两年因政府提倡大力发展设施农业建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涉及农户较多,签订流转合同,较前几年土地流转面积虽然有所提高,但流转数量还是微乎其微,没有形成大规模流转。

二是流转认识不到位。农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只要有了土地,生活就有了保障,宁可粗放经营或边务农边外出打工,也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特别是实行粮食补贴后,一些私下转出土地的农民,担心得不到惠农资金补贴,又开始收回原有承包地自己耕种。

三是流转规模小。由于农户承包地块过于零散,流转缺乏必要的组织引导,企业想租地因农户多条件苛刻而增加成本,农户愿租地因意见不统一而难以流转。

四是流转行为不规范。多数农户流转土地未签订流转合同,通常采用私下协商的方式达成口头协议,个别签订合同的,也存在表述不清、权责不明等问题,村组干部一般不知情,容易造成土地承包关系混乱,为日后可能出现的土地纠纷埋下隐患。

二、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的成因

1.思想认识错位。普遍把经营权流转当成流转主体的经济行为,没有认识到其在农业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意义,以致管理决策层对有利的模式缺乏鼓励和推广,对不利的模式没有批判和限制;以致基层干部在实践中表现为重视引进企业、业主而不重视培养农民的合作精神;以致一些干部群众在对待股份合作态度上,把它等同于第一次合作化中的“归大堆”“吃大锅饭”,谈合色变。

2.政策法规错位。一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仅限于“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的合作,即产品生产和服务领域的合作,对农民在土地生产资料领域开展的股份合作缺乏相应规定和政策支持。二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受到限制。《物权法》把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入“用益物权”,但同为“用益物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设立后,使用权人有权将其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物权法》《担保法》均规定不能抵押,《农村土地承包法》虽规定经营权可以入股,但相关政策规定不能折资作为资本金。三是后续政策不配套。

3.管理服务错位。基层管理机构力量薄弱,人员编制受限制,流转过程中没有相应人员进行管理指导或指导不到位;过去建立的农村承包合同管理、纠纷处理机构作用发挥不明显。

三、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对策

1.抓紧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一定要慎重对待。因此,建议政府抓紧制定出台《关于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意见》,从政府层面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和安排,统一指导,有序推动。

2.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体系。一是要积极支持和引导创业中介组织等农村土地流转有形市场体系。重点是积极培育以县、乡(镇)农经部门为主体的非盈利性农村土地流转中介服务组织,充分发挥它们在农村土地供给主体和需求主体之间的媒介和桥梁作用。二是要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依托县、乡农经部门和村民组织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流转信息库,做好流转规划、信息、价格评估、合同档案管理等工作。

3.加强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制度建设,在制度设计上进——步突破。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尽早走上市场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作者单位:152000黑龙江省绥化市宝山镇政府经济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