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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俗、女德的受迫者——童养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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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在人道主义的关怀下,中国现当代作家对“童养媳”现象的关注,使其成为了中国现当代文学的一个母题。不同时代的作家不约而同地对“童养媳”习俗的批判,对“童养媳”命运的关注,让我们从这一民俗中透视出旧社会“人”的思想之落后,精神之麻木,对生命之蔑视。让我们了然了瓦解类似于此类习俗的急迫性,拯救女性于痛苦的深渊。

关键词:童养媳;民俗;女德

中图分类号:I20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5312(2012)21-0092-01

一、民俗现象:童养媳

童养媳是我国旧社会中普通存在的一种社会习俗现象,由来已久。“养媳制大约起于宋元,但在周代的媵嫁制中已能约略看到后世童养媳的影子。自元代以后养媳制已经相当普遍,元律甚至还规定不能将未成婚的童养媳转配给家奴”直至民国初年,童养媳仍然普遍存在。随着法制的干预,此风虽然有所改善,但在一些偏远地区仍不乏例外。在父母包办婚姻的体制下,男方在儿子很小的时候就领养一个媳妇,等长大后再圆房,即所谓童养媳。童养媳,是男尊女卑观念的产物,它在中国旧社会中历史之久,扎根之深,对女性迫害之大是我们这些今天处于物质、精神、法制文化高度发展的社会主义民主社会中的子民所无法体会的!

“童养媳”在不断地承续,童养媳的命运,终难得完满。对童养媳这一社会习俗及其命运的关注,在20世纪中国文学中逐渐形成了一个文学母题。纵观20世纪中国文学,有很多关怀“童养媳”的作品。如鲁迅的《祝福》、萧红的《呼兰河传》、沈从文的《一个女人》《萧萧》、王安忆的《小鲍庄》等等。不同时代的作家不约而同地对“童养媳”习俗的批判,对“童养媳”命运的关注,激促我试图探讨此类女性悲惨命运的根源。

二、“童养媳”悲惨命运探源

作为封建婚姻制度、封建习俗的牺牲者——童养媳,她们的命运鲜有一个完满的结局。那么她们的悲惨命运又该从何说起呢?

(一)民俗的迫害

“民俗”所涵盖的内容极为广泛,概而言之,就是指一个国家或民族中广大民众所创造、享用和传承的生活文化。这种民间民俗生活文化称之为民俗文化。民俗文化留存形态一般包括三种形式:“一是在民众中已经消亡,只存在于文献资料之中的民俗;二是已基本消失,但仍活在人们记忆中的民俗,或者在当下人们的生活中偶有显现,正在淡出日常生活的民俗; 三是当下广大民众传承、享用的活态民俗。”对于民俗我们同样应该辩证的看待和传承。虽然在今天的中国各地,争先发扬自己的民俗文化,有地方特色的民俗文化成为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巨大推动力,也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所不可或缺的一部分。但是对于那些如“童养媳”样的泯灭人性的封建习俗,我们不得不判而毁之。

童养媳的悲剧命运首先是这一习俗内在本质所规约的必然结果。在文章开头就以提到童养媳女性是在幼年时期就被父母卖到“夫方”,或者是由男方领养的。待到“长大”,男方择日圆房。蕴藏在这一习俗背后的是对女性生命,权力的蔑视。男尊女卑的观念下,女孩对于一个家庭而言就是一个“赔钱货”,选择将女儿送或卖给人家做童养媳,不仅省了抚养的义务,更是给贫困的家庭缓解了生存压力,甚者,还能从中赚一笔,改善家庭经济状况。

在众多童养媳题材的作品中,童养媳似乎在遵循着同一个生命轨迹:在婆家做牛做马,过着猪狗不如的生活。萧红《呼兰河传》中的团圆媳妇“不是什么媳妇,是个小姑娘”,12岁,到了婆家后,天天牵马到井边上饮水,没过几天就听见了哭声,自此也就没有间断过……婆婆“越打越厉害,不分昼夜的打”。然后就跳起了大神,一个“怪好的”姑娘就成了众人口中被鬼附了身的“小灵花”;沈从文笔下的三翠(《一个女人》),成天做事,做一个媳妇应该做的所有事体,做到应该睡觉的时候;12岁萧萧(《萧萧》)嫁到婆家,她的义务就是照料着年纪不到3岁的“小丈夫”;王安忆笔下的小翠子又何尝过过安生日子呢?她们一个被活活烫死;一个独守着“希望”计算下一个轮回;一个差点遭遇“沉谭”的酷刑;只有小翠子勇敢的反抗“屈辱”,追求爱情,但又何其的艰难!童养媳的悲惨境遇,在中国现当代文学作品中随处可见。

难道是她们的父母不明白自己的骨肉过着寄人篱下的非人生活吗?不,只是集体无意识罢了!在20世纪初,“人性解放”的思想启蒙下,“新思想要求他们注意社会问题, 同情于‘被损害与被侮辱者’”。“童养媳”的悲苦生活、凄惨命运走入作家的创作视阈, 成为文学作品描写的客体也就成为客观必然。

(二)女德的迫害

在中国封建的“伦常”关系中,女性地位是最低下的。她们一出生,就必定束进“伦常”的牢笼,被视作孕儿的工具,交换的物拾。她们作为人所应有的人性的、情感的需求都被忽略。在封建社会中,女性和儿童同属于社会的最底层,作为既是女性又是儿童的“童养媳”,她们的境遇自是不言而喻的。

“童养媳”的悲剧命运,另一方面是来自“女德”的迫害。呈现在童养媳题材的文学作品中最显性的矛盾恐怕莫过于“婆媳冲突”了。祥林嫂(鲁迅《祝福》)在丈夫死后,逃到鲁镇做了佣人,却最终没有逃脱婆婆的魔爪。她存在主人家的工钱,一千七百五十文,一文未用,全部交给了婆婆。残忍的是婆婆将她绑架回乡,并不是“人手不够”,而是别有用心。婆婆将媳妇卖给了别人,为的是得些彩礼钱,给小叔子办婚事。祥林嫂的命运里又被暗暗地种下的一颗悲剧的种子。团圆媳妇(萧红《呼兰河传》)因为初次到婆婆家来,一点不害羞,吃了三大碗饭,从此被扣上了“没有媳妇像”的罪名。作为婆婆“为了她好”,教训教训她,久打成疾,疾而后终。

“婆媳关系”是一个亘延千古的话题。在封建父权制家庭中,男性应该处于金字塔的顶端。而在“童养媳”的家庭结构中,公媳由于“男女授受不亲”,丈夫又尚年幼,不知行驶自己的特权。管教儿媳的任务自然而然的落在了婆婆的身上,婆婆就自然而然地成为了罪恶的执行者,她们是童养媳最大的敌人和压迫者。这种管教的权力,渐渐约定俗成的成为了婆婆的义务。

另外,还有对于女性单方面节烈的要求。这也是很多童养媳悲剧命运的一个源头。鲁迅曾以嘲讽的口吻述说了所谓“节烈”的内容:“节是丈夫死了,决不再嫁,也不私奔,丈夫死得愈早,家里愈穷,他便节得愈好。烈可是有两种:一种是无论已嫁未嫁,只要丈夫死了,他也跟着自尽;一种是有来污辱她的时候,设法自戕,或者抗拒被杀,都无不可。这也是死得愈惨愈苦,他便烈的愈好,倘若不及抵御,竟受了污辱,然后自戕,便免不了议论”这种要求女性单方面节烈的道德要求,便是中国封建伦理道德的卑鄙之处。

“一切合乎道德的东西未必都是合乎人道的东西”,在这种畸形的婚姻体制下,在这种道德形式的规范下,这种“禁欲”更是“压抑人性”。若越“雷池”一步,便会遭受酷刑。十二岁的萧萧嫁给了不到3岁的丈夫,最后没能抵挡住诱惑,和花狗大有了私情并怀孕。她的命运或沉谭或发卖。花狗大只是一走了之,无人追究。虽然族中人选择“发卖”作为她的惩罚,幸免于“沉谭”,终因无人来买,又产下一子,而得以幸存,仅从当时对于不守的女性惩罚的手段上,便能感受到封建伦理道德对于女性戕害之深。

三、拯救“弱者”

20年代初期,作家们将视线投向“童养媳”现象,并经过历史的积淀,凝练为文学的一个母题,这离不开大的时代背景,也与作家个人的成长经历有关,他们深谙农村女性的悲苦。

文学不仅要找出病源还要开出药方。随着历史变迁,时代更迭, “童养媳”们的主体意识在逐渐觉醒,并发起反抗。王安忆的《小鲍庄》中的小翠子本被默认为大儿子建设子的媳妇,但阴差阳错,小翠子却爱上了文化子。意识到家里在替她和建设子张罗婚事的时候,她毅然地离“家”出走,自力更生。但并没有因此而停止对文化子的爱慕。她是一个有主见的姑娘,有着她自己的小算盘,等建设子娶到媳妇了,她才“回家”,回来和文化子在一起。小翠子完成了向“童养媳”婚姻所发起的反抗。

这一系列以“童养媳”为题材的作品,蕴含着作家们给予的人道主义的关怀。这类作品以审丑作为审美取向,不仅是对这一封建民俗的批判,更是让我们从这一民俗中透视出旧社会“人”的思想之落后,精神之麻木,对生命之蔑视。让我们了然了瓦解类似于此类习俗的急迫性,拯救女性于痛苦的深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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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铁梁编.北京民俗文化普查与研究手册[M].北京: 中央编译出版社,2006:7.

[3]沈雁冰.自然主义与中国现代小说[J].小说月报,第13卷第7号,1922.7.

[4]鲁迅.鲁迅经典全集·我之节烈观[M].北京,华文出版社,2009:288-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