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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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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后金融危机时代,由于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基于商业信用的国际保理已成为一种新的融资结算手段。当前,我国国际保理业务虽然有了很大的发展,但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本文结合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现状,分析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促动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推广和创新。

关键词:国际保理 融资 结算

国际保理的起源、界定和发展

国际保理业务历史悠久,萌芽于五千年前的古代巴比伦,但真正现代意义上的保理业务则起源于19世纪的美国商业模式和20世纪50年代的欧洲大陆贴现商的贴现业务。

对于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的定义,国内外流行的有以下三种: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the Unification of Private Law)制定的《国际保理公约》对国际保理的定义是:保理商向以赊销方式出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出口商(卖方)提供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对保理的界定是:出口保付业务(简称“出口保理”)系指外汇指定银行(出口保理商)为出口单位(出口商)的短期信用销售提供应收账款管理与信用风险控制、收账服务与坏账担保以及贸易融资等至少两项的综合性结算、融资服务的业务。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又称保付,是指出口商(卖方)以赊销(O/A)或承兑交单(D/A)等方式销售货物时,保理商买断出口商的应收账款,并向其提供进口商(买方)资信调查及信用评估、贸易融资、信用风险担保、销售账户管理、账款催收等一系列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通过对以上三种定义的比较分析,笔者更倾向于第三种。此定义强调两点:一是其服务对象主要是国际贸易中以赊销方式为主的国际结算;二是国际保理业务所采用的法律根据是债权的转让,而这正是国际保理的核心。

由于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基于商业信用的国际保理发展迅速。1968年,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简称FCI)在荷兰阿姆斯特丹成立,该组织是由世界各国主要保理商组成的国际组织,目前会员单位覆盖72个国家和地区,总数达258家,其会员的国际保理业务量占世界国际保理业务量的80%以上。

当前我国保理业务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保理业务起步较晚,1987年,中国银行(BOC)与德国贴现和贷款公司签署了国际保理总协议;1993年中国银行加入FCI;2001年南京爱立信倒戈事件促进商业银行对保理的研究和拓展;截至2011年底,全国银行保理商约30家,注册的商业保理机构25家,中国银行业的国际和国内保理业务量折合人民币达2.24万亿元,约合3560亿美元。但国际保理业务量在我国国际贸易结算中占比很小,与国外银行相比,无论在业务规模、服务水平和经验方面都存在着差距。

(一)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法律体系不完善

尽管1987年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出现,并接受了国际保理界公认的“两规一约”,即《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国际保理仲裁规则》和《国际保理服务公约》,但其是在西方发达国家形成的法律和规则,并不适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不能直接指导和监督我国保理业务的具体实施。而我国现行金融法律法规中没有《保理法》,没有针对保理业务的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没有相应的法律保障,这就使得国际保理业务无法可依、有法难依、一旦遇到业务纠纷,银行很难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目前我国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一大薄弱环节就是法律的欠缺以及相关制度的落后,这严重阻碍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开拓和创新。

(二)我国信用体系和保理意识有待提高

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中,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基础,而信用体系的缺失会给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带来许多障碍,其表现形式为产品质量问题、信息造假问题、信用数据问题和经济诈骗问题等。首先是贸易主体习惯于传统交易结算模式,如托收、信用证等,对国际保理结算方式不太适应。因国际保理从业人才的匮乏,贸易主体一般认为保理会增加费用,而没有意识到保理业务也便于融资,减少风险,扩大出口,有利于开拓国际市场,而这种交易观念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理业务的发展。其次是贸易主体缺乏保理的意识。当市场处于卖方市场时,出口商一般采用现款的结算方式,同样当处于买方市场时,进口商也要求现款结算,因此不存在应收帐款,不利于保理市场的形成和培养。

(三)我国商业银行面临诸多风险

首先,商业银行需承担进口商信用和进口国国家风险。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国际保理业务要特别强化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重点关注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外汇管制等情况显得尤为重要,利比亚政府以及叙利亚政局动荡就是很好的例证,这是无法掌控的局面。因而商业银行要对自己核准的信用销售额度承担全部风险。其次,承担保理模式单一带来的风险。目前我国商业银行主要采用单保理模式,单保理是指只有一个保理商参与,该保理商提供融资、催收、帐户管理、风险承担等一系列服务。其弊端显而易见,从而限制了保理业务的长足发展。最后,在叙做保理时,我国保理商可能承担发生债务抵消的应收账款和已经质押的应收账款的风险。

(四)我国国际保理专业人才缺乏

国际保理专业人才是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必须具备国际金融、国际结算、应收账款管理和法律等专业知识,熟悉相关保理惯例和规则,精通行业英语和计算机操作等技能。但是从我国实践上看,保理从业人员缺乏保理理论基础知识和保理实务实践机会,大多数人没有接受过专业的国际保理业务培训,而拿到FCI资格证书的专业保理人员也相对较少,因此,保理从业人员在工作中体现为业务不熟练,效率低,无法与发达国家的保理专业人才真正接轨。同时,从保理理论和立法研究队伍角度看,这支队伍仍需要大力加强宣传和建设,近年来,虽有一些研究成果,但真正高质量的、引领国际保理业务发展方向的论著较少,再加上立法研究队伍的匮乏,进一步制约了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发展、推广、应用和创新。

另外,从国际上从事保理业务的机构看,西方发达国家大部分有专业的保理公司,当然我国也有非银行机构专门从事保理业务,如寰东润(中国)国际保理有限公司(Orbrich(China)International Factors Ltd.Co,简称寰东润)、嘉融信国际保理有限公司(JR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Ltd)等,但绝大部分保理业务是由商业银行下设的国际业务部来完成,这样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国际保理专门人才的培养和成长。

解决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困境的对策

(一)营造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法制环境

首先,建立健全我国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框架。政府应采用“走出去,请进来”的战略,从欧美等国保理业务中完善的国际管理、法律制度和国际公约等,提取适合我国国情的法律条文,借鉴国外成熟的管理经验和法律规范,参照他国成熟的保理业务操作程序,发展和完善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法律框架。

其次,加快《保理法》的立法进程。建立保理商的准入和退出机制,保障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和保理各方的权益;明确保理流程各个环节的相关法律,对保理当事人如出口商、进口商和保理商之间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明确,可操作,使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对保理业务纳入金融监管,采用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的手段,确保市场有序推进。

最后,政府应引导建立保理商联合会,加强保理商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大力普及国际保理业务知识,增强保理意识和法律意识。同时要严格执法,依法维护保理市场的经营秩序。加强与世界知名保理商的交流和合作,学习和借鉴他们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二)完善信用体系并提高保理意识

首先,政府需建立一套宏观信用管理模式,以确保整体市场经济正常运作。同时,政府应倡导和支持微观主体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商业银行充分利用自身的信息网络优势搭建信息平台,加强数据库建设和更新,完善企业信用评估机制,保障保理业务顺利开展。

其次,加快商业银行电子信息技术建设,有助于商业银行与FCI其他成员国建立信息交互网络,利用FCI丰富的国内外资源和保理商覆盖网络,加强国际间的保理业务合作与信息共享,以快速提升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的开展。

最后,培育商业银行的保理意识。增强商业银行的保理意识就是改变以往只针对国有大型企业或超大型企业的做法,目前就我国现有经济的发展情况看,针对中小企业的保理服务应是未来我国发展的方向和趋势,也是保理业务发展的潜在市场。因此,应加强银行和中小企业合作,将国际保理业务纳入整体营销战略中,在外资银行抢占我国金融市场的今天,使国际保理业务成为商业银行与国际金融业务接轨的重要渠道和方式。

(三)加强商业银行风险防范能力

首先,强化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即通过FCI的会员合作、进口保理商或进口国的分支机构对企业本身的经营稳健、财务状况、市场饱和度等进行详细动态调查,对进口国的国家信用进行高度关注,以防其政局动荡带来的巨大损失;其次,商业银行应充分利用信贷风险控制能力和经验,对应收帐款转让设立专门的调研和风控团队,制定风险控制标准并严格执行,同时,积极与知名国际保理商合作,取长补短,进一步提高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完善和弥补我国商业银行国际保理业务的不足;另外,扩大和推广双保理模式,有助于降低和转移风险,自2008年起,双保理模式逐渐成为保理的主要成功模式,我国的出口双保理业务量连续4年位居全球首位,这一现状充分证明双保理模式的应用和推广对于商业银行风险防范具有深远意义。

(四)加快国际保理专业人才的培养

首先,对保理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加强其保理理论和操作水平。国际保理业务是一项涉外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利用国外成熟的管理模式和丰富的交易经验培养专业人才,从方式上看,既可以吸收国际先进经验,也可以邀请国际保理业务专家举办国际保理业务培训。因此,在借鉴国外成熟的保理理念和专业知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保理业务的现状,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保理从业队伍,进一步推进和宣传国际保理业务,为形成一支强大的保理人才队伍奠定了基础。

其次,全面提高保理从业人员素质。保理商应组织从业人员参加FCI组织的保理课程学习和考试 ,以获得FCI 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加强国际保理从业人员间的经验交流和最新发展动态研讨,以期切实提高国际保理业务人员的理论及实务水平。积极加入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CI),借鉴国外先进管理经验,学习优秀保理商的操作流程,加快提升我国国际保理业务水平。同时在全国范围内定期召开保理业务知识竞赛,在竞赛中强化和提高业务水平。

保理业务是一项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在我国近些年发展迅猛,但仍处于初级阶段,如信用机制尚不健全、保理理念落后、法律体系不完善、专业人才队伍没有形成,严重制约了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壮大和创新。因此,积极推进保理业务法律体系和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国际保理人才的培育和培养,营造良好的保理业务的成长和发展的内外部环境,借鉴欧美等国的成功经验,采取无追索权保理和双保理等国际上普遍的做法,加强风险防范,使国际保理业务成为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融资结算的新手段。

参考文献:

1.刘曼沁,刘国胜.我国国际保理业务发展现状及对策分析—基于对人民币升值背景下广交会遇冷的思考[J].企业经济,2011(2)

2.陈晓梅,孔庆庆.我国国际保理业的发展现状与趋势分析[J].财经问题研究,2010(9)

3.夏颖.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发展的现状、问题以及对策[J].时代金融,20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