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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读者权利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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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通过将以“理性人”假设和以经济学分析工具为主要研究方法的法经济学引入图书馆学研究,着力从制度发生的角度研究读者权利其内在界限和外在界限及相互关系。进一步深入对于读者权利的应然状态与实然状态以及实现由实然状态向应然状态飞跃时的界限研究。

【关键词】读者权利 权利界限 法经济学

图书馆作为现代大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现代高校教育中逐步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学生通过阅读图书、查阅电子资源可以获取远胜于来自课堂的信息量和知识量,因此,重视高校图书馆事业发展,对于国家培养高质量人才,促进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图书馆学发展过程中,逐步孕育了读者权利的观念。尽管学界对于读者权利尚未形成通说,但各家之言的共性都指向一个方向,即以读者身份依法享受的使用图书馆的权利。

问题的提出:读者权利的应然期待与实然限制

研究读者权利的界限,有助于保护读者的阅读过程、规范图书馆服务行为,实现图书馆的服务理念。由于我国尚未制定直接规定读者权利的法律法规,读者权利仅存在于宪法及教育法律法规的法理与法律精神之中,因此我们在探讨读者权利时仅在权利的应然状态和实然状态两个维度加以审视。其中,应然状态下的读者权利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文献阅读权。文献信息资料,是图书馆与读者发生权利义务交换的载体,没有阅读就无法实现文献信息资料的价值。阅读权是读者之所以称为读者的权利,没有阅读权,读者权利就无法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而存在,其就同借入图书的占有、出借图书享有的债权无法区分,读者的其它权利便没有意义。读者的阅读权,应该包括到馆阅读,对文献信息资料的借阅以及借助信息手段查阅图书馆的电子资源。

平等权。图书馆在对待读者时应当一视同仁,使读者可以平等地享用图书馆提供的文献信息资源,平等地接受图书馆提供的便利服务,以读者身份从事活动过程中,读者间地位应该平等。

帮助权。是指读者在接受图书馆服务的过程中,有权向图书馆员提出咨询,要求得到相关答复和具体指导,有权知晓图书馆提供阅读的文献及必要的信息。这实质是由文献阅读权衍生出来的子权利,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实现阅读权,获取信息资源。

批评建议权。图书馆对读者提供信息、知识服务,在服务的过程中有必要接受读者的监督,对其服务方式、态度和质量等方面读者有批评建议其改正的权利。

其他读者权利。读者在使用图书馆时应享有使用图书馆基础设施的权利,使用图书馆空间在馆阅读的权利等等。

以上都属于读者权利的应然状态,但是理论界在研究读者权利时对这种权利的外延广有争论,各地图书馆对于读者权利的尊重和保护也呈现出不同的标准和程度,尤其是在很多地方的图书馆对于读者的限制颇为独特。孰是孰非一时众说纷纭,那么我们有必要对读者权利的界限加以研究,在保护读者权利与维持社会公益之间做出平衡。

法经济学视角下的读者权利界限

在经济学的世界里,所有的研究有一个最基础的假设,即假定所有主体都是“理性人”,人都是基于理性而行为。从制度发生学角度看,对于“制度是如何形成的”这一经典问题,学者认为有两类不同的进路:一类认为规则由人类演进自发产生,一类则认为规则系理性创设。我们沿着制度发生学的理论视角出发,以构建经济学模型的方法对图书官管理规章产生的原因加以分析,研究读者权利与图书馆管理规章间的关系。

针对于第一种进路,首先假设不存在可视为公权力代表的图书馆管理机构,对图书馆的适用与管理完全依赖读者间明示或默示达成的协议规范来进行。假定最初只有A、B两位读者参与并达成协议,相互尊重互不妨碍,当双方都遵守承诺时,两方均得3分;当A违背承诺,B遵守时,A得5分(纯获利),B得0分(利益受损),反之B违背A遵守时亦然;当双方均违背时各得1分。

在这样的博弈情景循环进行过程中不难发现,如果一方一位选择遵守承诺其最终总得分是很低的(存在不得分的风险),相反如果选择违背承诺,最终得分总和却很高(每次至少会得到1分)。由此双方在长久的合作博弈中会发现违背承诺才是最佳选择,以此类推,由此便形成读者群共同利用图书馆过程中彼此破坏使用环境却又无法达成协议合作的困境(读者集体行动的困境)。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在没有外力介入促进秩序形成时,仅凭读者个人的自觉与合作不可能形成有序、和谐的图书馆使用环境,也即秩序并不存在自生。读者权利的实现,一方面既是读者个体权利的享受,另一方面也需要读者群体整体权利的维护,而很明显依照以上分析,后者的实现不能够依赖于读者群体内个体的合作而产生,而只能够依靠图书馆管理方作为读者群体的理性选择而创设实现。因此,出于维护图书馆秩序和保护读者权利顺利实现的目的,需要基于理性对图书馆管理秩序进行制度构建,这既是理性的选择,同时也是制度发生的必然。

针对于第二种进路,为了分析图书馆的秩序构建中的制度边界,我们可以尝试建构以下模型:如果将对读者权利的限制成本(亦即规则的制定成本)用B来表示,读者违反规定所造成的损失用P来表示,而违反规定这一事件发生的概率用L来表示,那么规则制定出来所能产生的效益即为:P×L。即:

如上图所示,在制定制度与其成本曲线图交点处――M点,即维持最大程度保护读者群体整体权利与耗费最少的成本获得最佳图书馆秩序间的最佳界限。如果B>P×L(成本大于收益),显然制定这一规则是不合理的;相反如果B

利益平衡下的读者权利自由度审视

研究与确定读者权利的界限的直接目的是为了界定权利边界。既然作为高校的一部分,图书馆有权在依行政授权的范围内制订符合本馆实际的规章制度的自由裁量权力,但权力的行使受法律的制约,管理权力应尊重与促进读者权利的实现,权力的边界止于权利。

与之相对,权利的边界止于义务。读者行使权利时必须履行义务,读者权利必须正当行使,否则将受图书馆管理权力的限制。这既是公权与私权这对对立统一的永恒质的规定性,也是基于读者个体权利和读者群体权利间的利益平衡,而很明显后者主要是靠图书馆管理权加以维护的。在这种利益平衡下,对读者权利自由度的规定不应该被解读为单纯对读者权利的限制,权利限制与权利保障并存。为最大程度实现读者基于图书馆的基本权利,对部分权利的限制是必要、合理的,只有对权利范围进行必要限制才能更充分全面的保障权利。但是这并不表示读者权利可随意被限制,这必须严格控制在一定范围内。而对权利的限制应当有内部限制与外部限制两个维度之分。

对于读者权利的内部限制界定是权利与义务相对性这一法理学基本原理决定的。所谓内部界定,也即读者权利存在必定有与之对应的等量恰当义务性规定。图书馆在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时必须将其充分考虑在内。首先读者承担之义务不能超越权利的相对量,例如读者有保持馆内安静的阅读环境的义务,但不能剥夺读者的话语权。其次对图书馆员也提出一定限制,即只能在规章制度限定的范围内对读者进行监督管理,不得强加给读者过多义务。再次有义务就有惩罚性规定,这也是图书馆规章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略去惩罚性规定本身不谈,对于惩罚性规定的实施方面应该公正,避免出现对不同读者不同对待的现象,以更好的维护图书馆制度的威慑力。

对于读者权利的外部限制界定则是来自于权力设置。如前文所述,高校图书馆管理权来自于教育行政部门的授权和延伸,其权力内容仅限于图书馆管辖的范围,读者的基本权利则应由国家法律予以规定。即使出于高校对管理读者的严格性要求,其限制也必须是妥当的,并不超过“必要”的限度。因此,读者权利的外部限制边界应当符合行政权的合理性原则。合理的表现是适当性、必要性与合比例性。图书馆管理过程中的读者权利限制应遵从这三特性,以一定比例调配限制手段,从而实现对管理秩序的维护和对读者权利的保护这一根本目的。(作者单位:江苏科技大学图书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