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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市场煤”与“计划电”之间矛盾日益加深,电力企业亏损面逐年增大,企业生产积极性下降,并造成日益严重的“电荒”。为扭转“煤强电弱”的不对称格局,电力企业不得不选择向上游延伸,大举投资煤炭产业。与此同时,由于电力大面积亏损,也给了煤炭企业向下游并购的机会。
对于正在推进的改革而言,煤电产业过分一体化犹如饮鸩止渴。
一是过度一体化将强化经营主体垄断地位,不利于竞争。若要推动煤电企业向上下游延伸,将极大增强煤电企业垄断地位,届时围绕价格开展的市场化改革将难以进行,若放开电价,企业将借助其垄断地位直接控制价格,不利于实现煤电资源的优化配置。
二是不利于整个产业的专业化发展,难以实现社会生产效率的提高。煤炭、电力都是专业化程度很高的产业。企业本应将大量资金用于专业化技术、设施改进升级上,以此来推动产业升级,提高竞争实力,实现节能减排。过度一体化则将大量资金用于企业并购与资源控制上,一方面降低企业专营化程度;另一方面大量并购业务将增加企业经营风险。
三是导致社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造成重复投入和社会资源浪费。过度一体化发展,可能会再次回归到大而全、小而全的产业格局,造成重复投资和社会资源浪费。
四是引发盲目、恶性争夺,不利于资源合理开发。目前,在煤炭、新能源电力投资上,由于兼并和各类竞标火热,资源及优势地域开发控制权争夺异常激烈,造成价格严重扭曲,只能将成本更多向下游转嫁。为获得资源,部分电力企业盲目进入煤炭行业,在未全面深入分析煤炭质量、地质条件、开采条件的情况下,盲目、高价获得条件较差的煤田,致使进入两难境地。
煤炭环节上,应建立电煤价格非正常波动干预机制,同时采取多种配套政策措施稳定煤价,抑制电煤价格不合理的大幅波动;加强煤电企业直接对接,减少中间利益环节参与;改革铁路运力分配方式,建立全国统一的电煤交易市场,建立煤炭价格信息系统及指标体系。
电价方面,参考欧美等国发展经验,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均分为基价和燃料调整费用两部分。基价部分由政府统一核定,而上网电价的燃料费可以浮动,销售电价的燃料调整费用与发电企业的燃料调整费用实行联动。因不可抗因素或者突发因素造成的煤炭价格大幅变动所带来的成本,主要由燃料调整费来体现,一方面由消费者承担一部分,另一方面由电力、电网企业共同分担一部分。
再者,电网经营主体单一是电价改革的另一大障碍,也是煤、电、网价格联动的主要障碍。市场化的电价主要依赖公平的电力市场,单一的经营主体不能够提供可供竞争选择的电网,这就需要培育更多市场买方,改变当前电力经营实体数目卖多买少的不对称供求关系。价格制定上,实现输、配电价格过渡到以成本+收益方式来确定,并逐步选择激励性较强的“价格上限制”或“收入上限制”等基于业绩的管制方式制定输、配电价,进一步鼓励电网企业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高效益。
高压输电属于自然垄断,价格应由政府指导定价,或者实现公共事业化发展;低压输电属于地区性垄断,可由省级政府指导,按照市场原则,合理定价;配电环节上,输、配分离后,将配电直接推向市场,实现配电竞价上岗。
(作者为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分析师)
今年两会,能源价格改革议案再次成为热门话题。在政府报告中,再次强调,要抓紧制定出台理顺能源价格体系的政策方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