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早恋被暴光引发伤害,责任由谁来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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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西沿海某中学是一所普通的非全封闭式管理的学校。二年级3班新到任女教师黄艳欣为整顿纪律,经征得学生家长的同意制定了“八不准”纪律条款,其中条款之一是明确规定:凡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一律在班内做检讨……。

2012年暑假过后某日中午午休时间,同班学生小丽与李谢楠相互拥抱、亲吻被发现,黄老师当着部分在教室内午休的同学面,让小丽与李谢楠站到讲台一侧接受严厉的批评与训斥,后因二人不肯在全班同学面前做检讨,黄老师当即与二位学生的家长取得联系。小丽的母亲来到学校后,对小丽又是一顿训斥与批评,并向黄老师保证晚上让孩子写好检讨书。可令人未想到的是,小丽却十分执拗,不仅不认错,还不服气地说:“一块儿说说话、拥抱一下有什么了不起!这不是谈恋爱,可你们都这样看,不让我们活啦?”小丽的母亲一气之下,当着众人面狠狠地扇了小丽一巴掌。小丽哭着跑离学校,回到自己的家中的小丽越想越觉得难堪、委屈、羞愧。未等到母亲赶回家中,小丽就打开家中窗户从三楼跳下。好在窗外楼下是一片灌木丛,楼层又不算高,小丽摔下后,除了一侧脸部划伤,右腿肱骨骨折外,未有生命危险。经过3个月的治疗与休养,小丽的病情基本治愈,却花费了近3万元的医疗费。事后,小丽的母亲找到学校协商赔偿事宜,学校答复她说,学校及老师是按纪律规定处理此事,而该纪律规定是经家长签字认可的,学校及老师无任何过错,更何况小丽自杀未遂是发生在校外!

无奈之下,2013年春节过后,小丽的母亲以监护人的身份向法院,要求判令学校承担医疗费、补课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共计6万余元。

法院受理后,依法认定原告的实际损失共计为36340元,双方应按照过错的比例分担,并依法判决被告某中学按30%次要责任承担赔偿责任,即10902元(被告人保险公司应在校方的责任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余者由原告自行承担。

经家长签字的“班规”是否有效?该班制定的“八不准”纪律条款中“凡学生在校期间谈恋爱,一律在班内做检讨”之规定因与国家法律规定相悖,不具有法律效力。《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隐私是自然人拥有的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个人生活信息和个人资料。隐私属于人格尊严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未成年人男女之间的亲吻拥抱是否属于谈恋爱,是否违纪,作为未成年的一种隐私,都有不被披露的权利。即使该隐私是一种触犯法律或者学校纪律规定的行为,法律与校规有处理的权利,但在处理过程中必须加以保密、保护其隐私内容,不得随意向外界披露。否则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既然该“八不准”纪律中的该款条规定与“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之法律规定相冲突,当然是无效的。违法的、无效的规定即使得到学生家长同意也同样不能变为有效的。

校方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过错:一是对学生的不良行为,班主任教师在批评教育、处理此事中未能注意场合,没有顾及到未成年学生的自尊心和心理承受能力,在客观上将未成年学生的个人隐私间接公布于众,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之法律规定。其二,批评教育方式上存在态度冷淡、简单粗暴,说服教育、心理疏导不足,对可能给未成年学生造成的伤害以及损害后果缺乏清醒的认识和必要的预见,对未成年学生心理问题的处置方法明显不当。三是,当小丽于羞愧难堪之中跑离学校时,校方未当即协同其家长予以劝阻或采取措施预防不测发生。虽然小丽受伤害事件发生在校外,但引发小丽伤害的起因和前提条件却发生于学校之内,校方存在违法之过错,小丽所受伤害与校方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而小丽的监护人,在得知其早恋不良行为后,对小丽进行了痛斥、打骂,教育方式明显不当;在小丽离校可能会采取的极端行为,因疏忽大意未能采取果断的有效措施,所尽监护责任明显不足,具有较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