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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外贸企业应在世贸规则下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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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20年以来,我国外贸企业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我国进出口贸易总额在国际上的排名由1978年的第32位上升到2001年的第9位。其中,国有外贸企业在对外贸易中起着主导作用。我国国有外贸经营主体内部大致形成外贸专业总公司包括工贸总公司(即原中央其他部委进出口公司)、地方外贸公司、自营进出口企业三足鼎立的局面,在我国外贸进出口总额中各占15%左右的比重。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粗放经营和经济效益差是制约我国外贸健康发展的核心。我国加入WTO,外贸领域中的各项法律制度也急需与WTO规则接轨,这必然会对我国国有外贸企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那么,如何使我国国有外贸企业的发展与WTO规则相适应就成为新的历史条件下一项重大的经济与法律课题。

一、我国国有外贸企业应适应WIO新规则,利用有效的法律机制对其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根据WTO协议,其成员国可以利用四大自我保护法律武器:即必要的保障措施;反倾销;反补贴;反配额。而我国还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与之相配套。我国的国有外贸企业一方面在某些不应该受到特殊保护的地方,受到了过多的法律保护,而另一方面在其应受到一定保护的地方却又得不到应有的法律保障。

首先,我们应积极利用世贸规则中的“保障条款”和《保障措施协议》,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使其具有可实施性,保护我国国内产业的发展。我国已有法律明显不能适应这方面的要求。现行《对外贸易法》仅在第24条和第29条简单地涉及到保障措施,前者为服务贸易,后者为货物贸易,但操作性差,与WTO的保障措施有较大差距。建议借鉴世贸组织保障措施的规定,尽快制定这方面的实施条例,其应包括货物、服务两方面。实施保障措施的规定要尽可能多样化,如维护国际收支平衡,减少国内产业遭受的损害或损害威胁,维护国家安全等。另外,应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反倾销、反补贴法规,提升其立法层次,与WTO规则接轨,并增强其可操作性,以便取得更好的实施效果。

其次,我们要抓紧制定《反垄断法》,而中国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一部系统的《反垄断法》。如不尽快填补我国法律在这方面的空白,跨国公司在我国市场的垄断势力便会难以遏制。

最后,我们还需加强对WTO规则下的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的研究。1995年1月到2000年5月,各成员国向WTO贸易争端解决机构(DSB)提起的贸易审诉案件多达194件,贸易摩擦主要表现在:(1)使用技术贸易壁垒,以保护人类健康和消费者安全为由设置障碍,(2)反倾销。针对这种情况,建议成立半官方的法律咨询与援助机构,建立反倾销机制,以有效解决各类国际贸易争端,利用WTO规则,维护我国企业合法权益。

二、在加入WTO后,我国政府应加强服务市场的职能,为国有外贸企业的发展创造条件

(一)、加大力度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和加人WTO谈判的承诺,我国将进一步改革对外经济贸易体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近期的工作重点,一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打击外经贸领域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二是继续严厉扣・击走私、逃汇骗汇利骗取出口退税违法犯罪活动。三是整顿市场竞争秩序,制止对外低价竞销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加快对外开放步伐。适应扩大对外开放的需要,我国于2000年1月1日起再次下调关税税率,使关税总水平降低至15.3%,取消了21种机电产品的配额,许可证及特定进口管理措施同时应进一步放宽企业获得进口经营权的资格和条件,形成多元化的经贸格局。

(三)、建立全新的扶持服务机制。一是通过运用适当的补贴手段(这里的补贴不仅包括资金支持,还包括税收减免、低息融资等)支持中国的产业技术开发,达到出口结构优化的目的。二是创造企业开拓和进入国际市场的服务机制,包括利用国有资金为中小企业提供运营资金和资金融通、风险分担、信息传输、技术培训、项目评估等内容。使政府的扶持从单纯为企业山口贸易服务转向为加速企业国际化进程服务,激励企业的国际市场创新能力,提供降低风险的支持措施。要建立起以企业为核心,以提高竞争力为目标的市场开拓、技术创新和出口担保配套服务机制。

(四)、我国的外贸宏观调控体制须与WTO规则相协调。政府对经济干预的范围应比较明确,从而限制公开的或隐含的成本,政策、法规框架中被证明不利于生产的许多方面应被逐一放弃。要建立和健全以经济、法律手段为主,必要的行政手段为辅的外贸宏观调控体系,按照WTO的规则增加外贸立法的透明度,以促进国内重点产业和加工业的发展,保护国内自然生态环境,保护国内稀缺资源,实现进出口资源的优化配置和进出口商品结构优化,建立良好的进出口经营秩序,保持进出口平衡发展。另外,我们在充分发挥政府作用的同时也应改进政府机构。建设一个能对有竞争力的市场起支持作用的商业外贸环境是国家对外贸领域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一环。

三、在加入WTO后,国有外贸企业的经营机制应尽快转变

长期以来,外贸经营领域国有资产配置带有明显的计划和行政色彩,表现为现有外贸企业大都不是根据市场经营需要和竞争优势,而是按照条条块块和不同的商品建立的。因此,从中央到地方,从沿海到内地,外贸企业的结构、名称和经营的商品几乎是一样的,在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下,注定没有多大的生存和发展能力,这种同构、同质性,使企业经营很难上规模,做大做强。笔者认为,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人手,对国有外贸企业经营机制予以改变:

(一)、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外贸企业制度创新,为外贸企业转制创造适当的条件。从产权制度改革人手,积极推动国有大中型外贸企业的股份制改造,通过规范上市、与外商合资、相互参股和股权置换等多种形式,实现产权多元化。对中小外贸企业,可以尝试通过放宽职工持股比例、鼓励其他经济成分参股、购买、兼并及股份合作等形式实行公司制改造。要减少国有经济成分比重,使更多的投资者对企业承担责任。

(二)、有重点的发展和培育若干中国自己的生产型跨国公司和综合贸易型跨国公司。在培育我国自己的生产型跨国公司方面,应当鼓励有一定知名品牌的产品、有较强的技术领先优势、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和人才的生产企业(集团),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走向国际市场,以其核心产品所显示的竞争力参与国际竞争,从而发展和壮大并逐步成长为跨国公司。在培养综合贸易型跨国公司方面,应在我国已有综合商社和企业集团试点基础上,根据我国产业发展布局、宏观调控和某些重要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竞争的需要,继续有重点的发展和培养若干家国有控股的外贸大企业、大公司(集团)。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战略性投资、联合、兼并和重组等形式,实现多元化、国际化和集团化发展。

(三)、健全对国有外贸企业经理等管理者的激励机制。首先应当完善经理报酬结构设计。我们可以借鉴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股份制公司的管理经验。这些公司为促使经理为其努力工作,往往将经理等管理者的报酬分成两大块:第一块为固定薪水,用以使经理维持正常的生活,第二块为奖金或红利,这往往是在考核公司年度经营绩效的基础上发放的,可以刺激经理为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服务。同时为了防止经理的个人短期行为损害公司的长远利益,通常将这部分报酬以公司股票的形式发放给经理,并且规定由专门机构代为保管这些股票,在一定期限内不得将这些股票转让。这样将公司利益与经理的个人利益很好的统一起来了。我国目前在一些国有企业中已开始进行股权激励试点。如:武汉国资公司在《企业法人代表考核奖惩试行办法》中规定所属全资、控股企业法人代表的年薪收入分为基薪收入、风险收入和平均收入三部分。其中风险收入中的30%以现金方式当年兑付,其余70%转化为期股,未到期股票不能上市流通,但企业法定代表人作为所有者仍享有分红、增配股的权利。我们应当把这些试点工作所取得的成功经验以法规形式颁布出来,作为国有企业改革的一项具体制度加以推广实施。(作者单位:湖北省新闻出版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