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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人民币已具备逐步实现区域化的初步条件。如不懈努力,人民币有可能在2020年左右中国资本项下实现完全放开后,无条件成为主要的国际储备货币之一(当然届时各国官方储备中人民币占比仍会极低)。眼下世界各地区纷纷谋划“去美元化”的潮流,也恰恰为人民币区域化提供了空间。
基于以上基本判断,当前要加快推进人民币区域化进程,核心思路有三点:一是要想尽办法让人民币先“走出去”;二是要存在让人民币在境外能“玩起来”的制度基础,即具有存款、贷款、结算、资产管理、汇率避险等功能,并形成一定的循环规模;三是要做到以上第二点,必须要让境外持有人能享受(哪怕是部分享受)中国经济高增长的收益,即能回流境内,否则境外人不会持有人民币。
一、如何让人民币尽快“走出去”?
第一,尽快放开人民币跨境结算的试点城市限制,在全国全面推开,不要作茧自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本身,国家不存在风险。在全面放开限制后,可倒逼有关部门提高工作效率,消除出口退税、外汇核销等方面技术。
第二,允许境外贸易融资。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推动人民币出口信贷业务的发展。
第三,只要对方国允许和需要,鼓励国内机构使用人民币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和并购,组建人民币发展基金、人民币贷款和人民币对外援助。并结合对周边和非洲等国的外汇援助、外汇投资与贷款,搭配一定额度的人民币援助、投资和贷款。
第四、在现有QDII的制度中,逐步批准配置居民人民币海外投资额度,专门投资香港人民币离岸市场的金融产品。有关部门可视香港离岸市场上人民币的紧缺程度,调整人民币“走出去”的速度。
第五、利用人民币互换协议实现人民币输出。扩大互换协议的国别范围、延长协议期限,增加协议额度,以进一步促进双边贸易中人民币结算活动,满足海外的人民币资金需求。
二、抓紧发展人民币离岸市场。
面临当前美元主导的有欠缺的国际货币体系,我国必须追求人民币区域化的利益,以削弱美元发行不负责任的负面影响,同时又基于人民币自由浮动机制的实现尚需一个漫长过程,决定了资本项下只能逐步放开,面临这一矛盾,建立人民币离岸市场势在必行。通过相对隔离于境内人民币市场的措施,原则上在香港离岸市场上让人民币似同其他主要货币,可实现自由兑换与从事各项交易活动。相关人民币离岸市场的内容,有的在本文后面有涉及,在此重点归纳指出三点:
1、允许香港银行业吸存人民币存款,发放人民币贷款,支持境外企业进口境内商品、原材料等。
2、鼓励世界各地初期主要是“10+3”国家和地区的政府和企业,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债券筹资,同时允许世界各地的人民币持有者自由投资香港人民币债券市场。
3、允许香港金融机构基于逐步形成并具一定规模的人民币市场,开设除存贷款业务外的各种资产管理、投资、汇率避险等各种金融业务,鼓励世界各地人民币持有者参与。
三、逐步打通境内、境外人民币市场,让部分人民币回流。
如本文开头所言,这是人民币在境外能否“玩起来”的重要前提,涉及如下七方面的逐步放开:
1、在我国政府在港(离岸市场)发债筹资基础上,设置一定的审批条件,允许境内企业在港发行人民币债券。
2、在现有QFII制度基础上,逐步批准其配置一定的额度,允许境外非居民所持的人民币投资境内资本市场。
3、允许香港本地银行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向境内企业发放人民币贷款。初期,可通过设置一定的条件予以控制(主要是规模)。视情况,逐步放开。
4、同样利用人民币互换协议方式,进一步扩大互换协议的国别范围、延长协议期限,增加协议额度,以满足对方国进口中国商品的人民币回流需求。
5、有控制的、逐步允许国内银行和香港本地银行间开设人民币同业拆借业务。初期,按审慎监管原则,实行一定比例的额度限制,视人民币境内外流通状态,可调整额度比例。在目前境内利率稍高于境外利率情况下,此业务渠道同样可回流一部分香港银行业可能闲置的人民币存款。允许两地银行间的同业拆借政策,同样可以达到鼓励人民币“走出去”的目的。
6、向境外人民币持有者开放国内债券市场。允许境外人民币持有者通过基金或直接投资于境内收益固定、行情波动较小的债券市场。我国目前的债券市场尚有发行额度的审批控制,因此放开此市场,对宏观冲击影响较小。
7、允许境外人民币持有者通过基金形式,按国家发改委公布的产业投资目录,投资境内实体经济。投资基金实行备案管理。
四、建立必要的风险防范措施。
建立人民币离岸市场后,将产生与境内不完全一致的境外人民币汇率、利率体系,套利活动活跃,对我国资本账户管制、货币政策执行和宏观经济管理将带来新的挑战。
为控制风险,一是需在现有的外汇账户管理基础上,增加“人民币外汇”账户,修改现有的国际收支统计、外债统计与管理,主要目的是在人民币区域化初期,方便观察、控制人民币流出入特别是流入的规模,便于调整相关政策。由于人民币最终发行权和最后贷款人在我国,以及政府拥有其他各种人民币调控工具,其风险会远远小于我国居民直接形成的非本币外债。随着我国宏观调控能力的提高和居民自身风险管理意愿及能力的提高,可以逐步放松对“人民币外债”的管理,并最后过渡到仅对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上。
二是人民币在海外的市场运作宜集中。初期,人民币离岸市场可在上海、香港同时进行,且香港可在不对法律、市场运行规则作较大调整的情况下快速启动。考虑离岸市场初创时期因经验不足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初期可对境外人民币的创造能力(乘数效应)予以一定限制,如实施银行存款准备金率制度等,运行一段时间后再逐步放开。
三是要求香港货币当局密切合作,就“人民币外汇”流出入的流向、结构、规模的统计、监测及其相关的监管,签订合作协议。同时,我国政府仍应建立相应的风险应急机制,保留必要的临时资本账户管制的权力。呼吁亚洲国家加强跨境资本监管,建立“托宾税”等降低短期资本冲击的政策,以制约国际短期游资活动对人民币离岸市场的负面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