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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辅警的招录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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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辅助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力量。当前辅警招录存在招录主体多元、招录程序随意、招录条件各异等问题。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进行公共招录制度改革。实行辅警招录制度改革一方面是辅警招录制度自身的完善,另一方面是辅警招录配套制度的健全。这是促进执法规范化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公安队伍廉洁自律的重要途径,是提升警察形象的必然要求。

关键词:辅警 招录 改革

一、招录辅警的理论基础

治理理论是招聘辅警的理论基础。治理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统治。治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合作、政府与非政府的合作、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强制与自愿的合作。”[1]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和科学技术不断进步的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社会治安问题,违法犯罪出现了智能化、集团化、隐秘化和复杂化的特点。面对严重复杂的社会治安问题,单纯依靠政府或公安力量不足以维护社会治安,这就需要社会或民间力量参与到社会治安维护过程中去,辅助正规警察处理社会治安问题。这个过程也是所谓的“警务社会化”过程。

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一定意义上,社会转型就是社会秩序的转型,而这一转型也就意味着社会控制机制的转型。”[2]传统的社会控制机制即政府控制社会的机制越来越不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社会发展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社会控制机制。招录辅警即扩大社会控制主体,是实现社会秩序可控的重要保障。

二、辅警招录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招录主体多元

恰当的辅警招录主体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辅警招录工作的合法性、权威性和严肃性。在现实中出现了不同的辅警招录主体。地方上的辅警招录主体包括专门的辅警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基层政府的劳动人事部门、基层政府、地方政府委托由劳务派遣公司等。招录主体多元是辅警招录随意性大、招录不科学严谨的重要表现。

(二)招录程序随意

辅警招录程序应包括确定招录机构、制定招录方案、相关信息、应聘者报名、应聘者资格审查、测试、面试、确定录用名单、签订聘用合同和试用等先后衔接的环节所组成。除少数做得好的地方外,大多数地方流于形式,其辅警招录程序大多不完整。

(三)招录条件各异

招录条件是辅警的基本素质要求。各地辅警招录中呈现出一些共同的报考条件:身体健康,思想品质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等。但在文化程度、年龄标准和户籍条件等方面存在不同。招录条件的不同导致了考试内容的差异很大。有些地方缺少招录时的文化法律知识、体能等方面的考试,有的地方只是流于形式。

三、辅警招录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一)辅警招录制度改革是促进执法规范化的重要举措

辅警有没有执法权,有多少执法权在理论上争议很大。但一个不容忽视的事实是地方公安机关的辅警特别是协警在警务实践中确实是参与了执法活动。“以上海为例,在城区警力较为充沛的正常情况下,尚不得不经常存在辅警单独在岗的情况;在市郊,由于地广人稀,所有从事公务的辅警不可能都在警察在场的情况下执法”。[3]执法规范化的标准之一是人们群众满意。“概而言之,公众对公安机关的评判标准取决于执法质量的高低。”[4]执法质量的提高需要充足的有素质的警力资源,包括警察和辅警。当前辅警队伍素质参差不齐,部分辅警素质极低,需要改革辅警招录制度,实现将低素质的竞争者从入口处淘汰,促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二)辅警招录制度改革是提升警察形象的必然要求

由于辅警招录制度随意性大,招录时相关部门工作的不严谨,使一些素质低下的人混入到辅警队伍。他们在警务实践中非法拘禁、非法检查、故意伤害,谋取不正当收入,有的甚至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这些人身穿制服,很多民众因为区分不开辅警与警察而误把辅警当成警察。这就对警察形象造成严重破坏。实行辅警招录制度改革,从源头上过滤掉“杂质”,有利于提高辅警的整体素质,提升警察形象。

四、辅警招录制度改革的途径

(一)辅警招录制度自身的完善

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对辅警的录用都有其严格的规定,虽然各有不同,但也有共同的特点:“一是由符合条件的成年公民自愿报名;二是规定了严格、完备的标准进行资格审定和选拔;三是经过警务训练,考核合格后,才能够正式上岗。”[5]

招录制度包括招录主体、招录程序和招录条件等要素组成。笔者提出以下的模式:省级定标准、市级管招录,公安管理、政府负责的模式。省级定标准是指省级公安机关应制定本省辅警的招录标准,该标准应坚持统一性与差异性有机结合,即城市与农村、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有差异,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地区标准应统一;市级管招录、政府负责是指由市级政府的人事主管部门统一招录信息,组织招录考试;公安管理是指县局或分局申请需要的辅警的数量,报请市局审核批准,公安机关配合人事主管部门对应聘人有无犯罪前科进行审核,对录用的辅警进行培训和管理。

(二)辅警招录配套制度的健全

辅警招录制度的改革是一个系统工程。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的需要分为生理、安全、感情、尊重和自我实现等五个由低到高的层次。当低层次的需要得到实现时,人才去追求更高层次的需要。生存权是人最基本的需要。只有解决好辅警的生存问题,接除他们的后顾之忧,才能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才能吸引更多的有素质、有能力的人加入到辅警队伍中来。当前辅警们的工资待遇普遍较低。所以要提高辅警的工资待遇,解决他们的医疗保险问题,制定健全辅警的抚恤政策。

参考文献:

[1]俞可平.治理与善治:一种新的政治分析框架[J].南京社会科学,2001,(9):41

[2]宫志刚.社会转型与秩序重建[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364

[3]杨旭春.治安辅警身份与执法权限的法理分析[J].上海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0,(6):79

[4]何册辉.关于公安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思考[J].辽宁警专学报,2009,(6):64

[5]周磊,李安娜.关于我国辅警的几点思考[J].四川警察学院学报,2008,(6):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