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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进一步做好草原生态管护的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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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鉴于目前草原发包管理现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012年11月22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以及县市有关规定,重点对草原发包与管理工作整理如下:

关键词:草原;生态;保护

为了转变传统的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使之适应草原生态保护、适应现代畜牧业发展的要求,就要求加大草原保护执法力度,完善草原承包关系,促进草原生态环境有效改善和保持草原资源的有序利用。

1 草原生态保护的现状

1.1 由于受到现有资源和经济环境的限制,现有的草原多是实行季节性或全年性禁牧。但是农牧民饲养生产长期处于粗放的状态,也就是靠天养畜,草原超载严重,导致草原严重退化,植被覆盖率低,养殖效益低下的恶性循环。

1.2 长期投资有限,基础设施建设落后。特别是人工种草方面,现在国家补贴少,个人种植1公顷土地的紫花苜蓿就要投入700~800元,如果水利设施建设不好,投入就会超千元。各级地方政府财力有限,农牧民草原承包户也无法承担。

1.3 随着人口的增长,牲畜数量的增加,草原鼠虫害的时常发生,气候环境的恶化等因素,虽然部分地区成片的草原在项目支持下得到了治理,但是得到改善的是局部,是少数;大面积的草原仍在项目之外,呈现恶化趋势。

1.4 市县草原行政主管单位缺乏必要的工作经费,有的地方单位差额拨款,人员的工资都无法保证,难以行使本职的管理工作。

2 草原生态恢复的管理

2.1 草原权属及发包。

根据《草原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要求,明确规定将草原使用权收回,草原使用权收回后划归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所有,县市草原工作站行使发包权。原草原所在的乡、村、场(站)不具有草原的使用权和发包权。对已发包的草原,由草原管理部门登记备案重新变更合同,对不办理登记、不变更或不符合法定程序的合同,一律依法废止,并重新发包,办理草原征占审核审批工作,全面落实草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

2.2 草原调查与清理。

对市县所辖的草原(包括泡沼、荒山等草地),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全面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再对草原的分布状态、综合质量、利用现状、变更情况以及发包、经营、管理等各方面进行全面详尽核查,进一步绘制图表,建立健全草原资源档案。在调查的基础上,市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市县政府成立清查组,重点围绕草原(包括泡沼、荒山等草地)承发包合同等依法进行清理,规范承发包行为,理顺承发包关系,规范合同条款和约定,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承发包,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

2.3 草原承包合同变更。

草原承包合同的变更要按市县政府统一制定的合同文本全部重新签订,之前由草原工作站已经变更的,用市县政府统一合同规范文本再重新签定,承包费按调整后的标准以实际测量面积为准,逐年交纳。尚未变更较为完善的草原承包合同依照程序及时变更,承包费标准同上。不完备的草原承包合同由发包方(乡镇、场、站、村)及时完善,然后进行变更。无法完善的合同和违法合同、虚假合同一律取消,草原收回,由草原主管部门管理。如吉林省的生态草原承包合同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全部予以解除,由草原工作站按调整后草原承包费标准与原承包方重新签订合同。如草原承包方在承包经营期间有违约或违法行为(破坏草原面积在1.33公顷以上),应依法解除草原承包合同,草原收回,同时追究其法律责任。

2.4 草原承包费标准。

草原承包费价格按标准执行,对已开垦的旱田、水田不能及时退耕还草的,可由市县政府全部收回,制定退耕还草规划,同时,由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代市政府统一对外公开发包和管理,承包费比照当地同等耕地市场承包价格收取。

2.5 加强草原领导管理。

为加强对草原发包管理工作的领导,市县政府成立草原发包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县草原发包工作的组织、指导、协调等工作。领导小组可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县畜牧业管理局(农牧局等),具体负责全市县草原发包的各项工作和日常的监管。

2.6 全面落实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

国家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政策,县市可以抓住机遇,加大草原禁牧力度,逐渐实现舍饲,从而实现草畜平衡。积极鼓励个人种草,成立合作社经营草原和经营养殖业,形成产业化的生产格局,既方便管理,又可节省部分养殖户劳动力从事其他行业。

2.7 加大草原执法监督。

严格贯彻《草原法》,依法管理。从草原的承包、审批关入手,打击违法放牧,私开滥垦等违法行为。调动执法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实行人员包片、人员轮换包片和人员奖励的机制,更好地完成草原执法、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