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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佣金制可否改一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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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经济人"的保险营销人员,趋利避害、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无可非议,要使保险营销人员做到诚实守信,严守职业道德,关键在于能使其从诚实守信中得到更多的好处和利益。笔者建议从以下四点着手改革 :

改革现有的人佣金制

必须对现有的人佣金制度进行改革:一是适当降低首期佣金支付率,提高续保期佣金比率,促使人提高后续服务,增加投保人满意度。二是实行佣金提取比例差异化,对从事保险业务的新手和长期从事业务的保险营销人员,提取不同比例的佣金。给保险营销人员提升自身素质以外在压力和内在动力,促使保险营销人员向职业化方向发展。

改善现有保险人执业资格制度

目前的人资格考试过于简单化,只注重人资格考试的成绩,忽视对营销人员教育程度、实际经验和职业道德等多方面的素质要求。因此,应该改革现有的资格考试制度,展开系列化的保险营销执业资格考试。首先有一个基本的资格考试,获得资格的人可以销售最基本的保险产品;然后,针对不同的险种、不同阶段的营销人员,有不同的培训、考试,从业人员可结合自身的特点由低级到高级发展自己的生涯。

另外,还应该提高人的准入门槛,优化寿险营销人员队伍的品质。

完善对保险营销人员的制约体系

通过建立个人信用评价体系,记录有关营销人员的一系列事实、行为和数据,并依据营销人员在营销过程中的诚信状况将其分为不同的等级,实行奖惩,倡导和鼓励诚信服务。另外,可以对不同信用等级的营销人员按不同的比例提取佣金,直接与其利益挂钩,促使营销人员更加严格地要求自己。

加强对营销人员资信状况的动态监管。良好信用记录保持越长者,所获职级将越高,准许销售的保险产品种类就越多,个人品牌的价值也越大,因此就能获得更多的利益。与之相应的是,保险营销人员的执业资格等级越高,其价值成本越大,违约成本也就越大。通过建立信用档案,制定对违规欺诈行为的惩罚机制,给出具体的惩罚标准,明确规定违规至何种程度给予什么样的制裁,使有不良行为记录者付出代价。

大力发展保险中介机构

现行的管理体制下,营销人员与保险公司之间是关系,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而保险公司片面追求保费收入,忽略了对营销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不利于营销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若成立专业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与营销人员签订雇佣合同,其工资由固定工资、准固定工资和成绩浮动工资组成。这样使营销人员有安全感和真正的职业感,能够维护良好的保险信用,杜绝短期行为。同时由于保险公司规模不像保险公司那么大,人员不是很多,便于对营销人员进行系统化、规范化的管理和培训,有利于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综合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