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对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要本文先从定量角度出发,分析了我国学者对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的“热度”,之后再从犯罪构成的渊源、作用、属性等方面提出了笔者的看法。

关键词犯罪构成 研究现状 辩证思考

文章编号1008-5807(2011)02-066-01

一、犯罪构成理论研究现状的定量分析

任何学科不同时期都会有不同的热点话题,而对相关话题的讨论的“热度”,笔者认为一般是呈现出“倒u型”排列,即一个起始、发展、衰落的周期性过程。对于犯罪构成的讨论有无必要,对于初学者而言,通过分析其“热度”趋势来判断现今研究所处的阶段,并进而确定自己的研究方向是个较好的选择。若其正处于发展阶段,则较适合新理论的提出;若处于“峰值”区间,则适宜于比较分析;若处于衰落阶段,则适合于综述,相对而言,前两个阶段的研究价值较大。

针对本文的“犯罪构成”的研究现状进行判断,笔者采取的方法为定量分析,即通过数据库搜索以犯罪构成为主题饿期刊论文,统计每年的论文数量,从而判断其研究现状。在2010年11月24日利用中国知网的期刊论文全文数据库搜索,共计得出结果705项,从1979年到2009年的期刊篇目数量分别为:4、3、1、6、7、4、8、9、5、9、6、0、5、6、12、10、7、15、13、30、26、24、25、56、35、44、39、76、73、68。利用相关软件作图分析,容易得出对犯罪构成的讨论至少还在峰值区间,因此可知有影响力的新观点基本上都已经提出,而且对其研究还是有一定必要性。

二、对犯罪构成理论的思考

(一)犯罪构成的地位

查阅多数的国内教科书,会发现在刑法总论中,基本上都是按照基本原则、犯罪构成(犯罪论)、罪数论、刑罚论等这几个部分排列讲解的,故虽然不能否认犯罪构成很重要,但是放到整个刑法的体系中时,其也仅仅是其中一部分而已,判断完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是不是应受刑罚后,还有诸如如何量刑,如何矫正罪犯等很多方面的问题,故亦没有必要将犯罪构成人为的拔高到一个统领性的核心地位。

(二)犯罪构成的目的

犯罪构成理论的基本目的即为“认定犯罪”,更详细地说,即为更准确地并符合罪刑法定等原则地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行为人是否应受刑法规制处罚,因此对犯罪构成的讨论更应集中在如何更好的完善这一目的,而不仅仅是为了讨论而讨论,若对犯罪构成的研究所花费的经历与时间,远远大于了抛弃统一的犯罪构成而从分则或者其他方面等角度来认定犯罪所需的“花费”,那就没有必要再坚持这种“负价值”的讨论了。

(三)犯罪构成的属性

多数书目中对犯罪构成的属性之讨论都集中在了“法律性”还是“理论性”等方面,笔者认为,只要合乎理性就是可以的。对此,个人的观点则是“工具性”(上文中虽然使用了“犯罪构成理论”一词,仅仅为了方便行文,且“理论”一词与本节讨论的属性为不同一概念)。一旦将这种“工具性”明确了,那就可以暂时搁置“法律性”与“理论性”的讨论了,只要其能准确的符合上文所提到的创造犯罪构成的目的即可,恰如邓提出的猫论。另一方面,则与康德在批判边沁的功利主义时的核心一点“人是目的,而非手段”(从而认定了不能为了大多数人的幸福而牺牲一小部分人的利益)类似,犯罪构成也只是手段而已,仅仅是一项工具,而非目的。故对其深入地讨论研究无非就是让工具更好用,更方便地实现目的,更有效地认定犯罪。正如上文所述,如果完善工具所用的精力已经远超过使用其他方式达到目的所消耗的精力,那就类似与把“手段”当成了“目的”,是不可取的。

(四)犯罪构成的渊源

类似于兰德智库对朝鲜半岛战争中中国出不出兵得分析中,曾花费大量人力研究了从小到大的成长经历,若想对犯罪构成而今出现的问题进行讨论,也同样离不开对其起源以及发展过程的分析。对于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笔者理解为贝尔和费尔巴哈将犯罪构成从程序发移到实体法上,并做了一定深化为起源阶段,随后贝林格一方面将分则中的特殊构成要件类型化,从而使其有统一规范的作用,从而再刑法总论中有了一定地位,另一方面,首次为三阶层绘制了基本轮廓,从而成为现在犯罪构成理论的基石,在随后无非就是在此基石的基础之上不断的完善发展了。

(五)对犯罪构成实质内容的认识

不论是三阶层的犯罪构成还是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其本质内容上是差不多的,都有刑事责任、行为、结果等等要素。对三阶层的犯罪构成而言,则是把这些要素归为三个类别,先归于第一个类别:构成要件符合性,若能归类好,则再归入下一个层次:违法性,若不能,则这个“违法性”就不用考虑了,不成立犯罪,所以三阶层犯罪构成的基本形式为层层递进式,像盖一个三层楼,最后由“有责性”进行“封顶”即告结束完工达到定罪的阶段。相比而言,四要件的犯罪构成则类似于平面拼图或者盖一个平房,可以先盖东墙再盖西墙,或者先盖南面再盖北面,也就是这四个要件的先后顺序随你而定,没有强行性的顺序规范,不过类似于有可能基于风水等因素先盖某一面墙,根据不成文的规定,对四要件的犯罪构成都是要先从犯罪客体开始讨论一样。总之,基本要素是没有实质差别的,砖还是那些砖,只要盖好了房,实现了住宿的目的就好了。

参考文献:

[1]杨兴培.犯罪构成原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

[2]彭文华.犯罪构成范畴论.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