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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罗拉多河流域较早应用立法开发和管理水资源
作为制约农业生产的两个最重要的自然资源之一,水资源的缺乏不仅仅是中国农业面临的迫切问题,也是世界各国农业共同面临的问题。
美国是实行水权较早的国家,水资源分配是通过州政府管理的水权系统实现的。水权是由法律确认或授予的水的使用权和处置权,是一种财产权利。水权可以继承,可以有偿出售转让,有的地方还可以存入“水银行”,这对用水者具有极大的经济激励作用。
以科罗拉多河为例,20世纪30年代,内务部垦务局在科罗拉多河上修建了库容达422亿立方米的胡佛大坝。同时在下游地区修建了几个较大的引水灌溉工程,如考契拉水利区、伊姆皮里灌区等。当时,由联邦政府协调,有关各州达成了分水协议,并得到最高法院的裁决。其中伊姆皮里灌区分到约84亿立方米的水量。当时洛杉矶的人口和规模不像现在这样大,所分得的水量较少。近年来,城市人口和经济社会发展迅速,需水量剧增,原分得的水量已不能满足需求。为此,洛杉矶大都市与伊姆皮里灌区于1985年签订了为期35年的协议,灌区将采取包括渠道防渗、把含盐较多的灌溉回归水与淡水掺混后重新灌溉利用等措施节约下来的水量,有偿转让给洛杉矶大都市。作为补偿,洛杉矶大都市负担相应的工程建设投资和部分增加的运行费(其中灌溉回归水掺淡水再利用的工程投资为700万美元,另加一定的运行费用等)。
为保障农业灌溉用水,亚利桑那州颁布法律规定,如果城市要使用或购买农村地下用水,必须交纳“地下水经济发展基金”,该基金用来弥补受损失的经济活动。
在科罗拉多州,存在一种在干旱时期暂时转让灌溉水权的选择性合同(Option contracts)。城市部门与农村通过充分协商、谈判,来决定转让的水量和方法以及输水时间和价格等。合同中的条款很重要,它要明晰买卖双方的责任和权利,并且应具有灵活性,最终使双方都能从中获利。
日本《河川法》明确规定,历史上沿袭下来的农业稻田灌溉用水属“惯例水权”,占有优先,禁止水权交易。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方面用水需求增加,争水矛盾突出,法律规定在高效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的同时,可通过拥有水权的用户相互协商,对用水进行控制和调整用水量。近年来,日本出现了由城市部门提供部分灌溉设施改造费用,提高灌溉用水效率,节约下来的水则由提供投资的城市部门使用,这是激励农民进行设备更新的一种方法,这种间接的改变用途的水权转让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节水农业的发展,保护了农民利益。
明晰农业水权,允许水权转让的政策,不仅有利于成功地实现公平有效的配水,限制农民无节制的用水,同时又激励了农民们的节水积极性,促进了农业节水技术的发展和提高。
健全农业节水投入机制
不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政府对农业节水都有一定的扶持,如政府无偿投资、无息或低息贷款等。政府扶持与农民投入相结合,加大了农业节水投入力度,有力推动了农业节水的发展。
美国政府为了发展农业生产,解决干旱缺水地区(尤其是中西部地区)的灌溉用水问题,长期以来采取了一系列优惠政策。
首先,在工程计划方面优先安排灌溉工程项目。仅1902~1991年的89年间,联邦政府通过垦务局完成了106亿美元的水利工程补投资,其中20亿美元为灌溉设施投资。
其次,给予长期低息或无息贷款是联邦政府扶持兴建水利工程的一个有效方法。对于一些农民急需而又缺乏资金的工程,只要农民提出申请,联邦政府会迅速提供必需的、长期无息贷款或低息贷款,偿还期限为40~50年,年利息为3%。农民在还清全部贷款后,其产权则归农民所有,这样既提高了农民兴建水利工程的积极性,又促使农民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建立起良性的经济运行机制。
第三,为了鼓励农民兴建水利工程,联邦政府通常采取向农民赠款建设工程的办法,一般赠款额为工程总投资的20%。
第四,在税收方面,联邦政府也采取优惠措施,水利工程免缴任何税赋,并可获得所征收的财产税中的一部分收入用于偿还水利贷款,使工程做到按董事会决策的水价征收水费,达到收支平衡,良性运行。
此外,政府还根据需要,通过发行建设债券或从某些受益行业中提取建设基金等,支持灌溉工程建设。以色列国家供水工程投资全部由国家负担,对供水系统的运行维护费用,用水者负担主要部分(70%),政府负担小部分(30%)。国家负责建设和管理骨干水源和供水管网,把灌溉水送到基布兹(一种集体农庄组织)或莫沙夫(由个体农户组成的合作社)的地边上。农场内部节水灌溉设施的建设全部由农场主自己负责,经费有困难时,可以向政府申请不超过总投资30%的补助,银行还可提供长期低息贷款,由政府给予担保。国家水管理单位收取的水费不够运行开支时,每年作出预算经审核批准后由政府给予补贴。
澳大利亚灌溉工程斗渠以上的部分由政府投资兴建,并成立专门机构管理。农场内部设施由农场主自己负责。管理单位所收水费只够渠系输水工程运行维护费的70%,其余部分由政府补贴。农民兴建节水灌溉工程可向政府专门机构申请比普通商业贷款利率低7个百分点的优惠贷款。另外,州政府还采取各种措施,鼓励农业用水更新用水技术和设备,如政府承担的对其他经济部门的关税补贴更多地向农民转移,以提高农业投资节水灌溉设备的能力,使其灌溉技术向国际先进水平发展。
在日本,中央政府负责修建诸如水库、引水坝、干渠这类灌溉设施,地方政府负责修建向农田供水的支渠,用水户协会负责毛渠的修建。各级政府对灌溉工程设施给予相当大的财政支持,灌溉面积500公顷以上的干渠,由国家兴办,总投资的2/3由中央承担,县(相当于我国的省)承担23.4%,市、町、村及受益农户只承担余下的10%。如果市、町、村和农民无力支付,通常先由政府垫付,工程建成收益后,再分年归还。县兴办的灌溉工程,总投资的一半由中央政府负担,县政府负担25%,市、町、村及农户负担25%。农户联合兴办的小型灌溉工程中央补助45%。
合理的水价政策体系
从全球范围看,灌溉用水的水价远低于生活、城市和工业用水。即使是在像美国、以色列这样的灌溉系统能够达到自我维持发展的国家,其灌溉用水的价格仍然远低于其他用水的水价。但是,为了鼓励农业节水,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水价政策。
以色列实行全国统一水价,通过建立补偿基金(通过对用户用水配额实行征税筹措)对不同地区进行水费补贴。不同部门的供水实行不同的价格,用较高的水价和严格的奖罚措施促进节水灌溉。
为鼓励农业节水,用水单位所交纳的用水费用是按照其实际用水配额的百分比计算的,超额用水,加倍付款,利用经济法则,强化农业用水管理;对配额水的前50%的用水按正常价收费(0.1美元每立方米),其余的50%将提高水价收费(约0.14美元每立方米);对于超过配额用水的前10%,定价为0.26美元每立方米;再多的超额用水为0.5美元每立方米。此外,为了节约用水,鼓励农民使用经处理后的城市废水进行灌溉,其收费标准比国家供水管网提供的优质水价低20%左右,其亏损由政府补贴。
以色列的农业用水水价政策,不仅保证了农业用水需求,而且鼓励或迫使农业有效节水,使其成为国际上农业节水技术最先进的国家之一。
美国水价制定的总原则是:供水单位不以赢利为目的,但要保证偿还供水部分的工程投资和承担供水部分的工程维护管理、更新改造所需开支。同时采用不同级别的水价政策,包括联邦供水工程水价、州政府工程水价以及供水机构的水价等,各类用水实行不同的水价。联邦工程灌溉用水水价,只要求偿还工程建设费用,不支付利息;州政府建设的水利工程灌溉用水,必须支付全部的运行费、所分摊的投资和利息及其他费用;灌区水管部门从水利工程处购水再卖给灌溉用水户,灌溉用水费除水利工程购水费外,还包括灌区水管部门的配水系统成本、运行维护费、行政管理费。
美国所采用的水价结构随水资源条件不同各地有较大差异,但近年来都逐渐采用有利于节水的水价结构,累进水价。另外,农民使用处理后的废水(可达到地面水三类标准)发展喷灌、灌溉牧草等,水价只有正常地表水供水价格的1/3左右,也比抽取地下水便宜。
澳大利亚的供水分为政府控股、政府作为基础设施管理兼有经营、私营等三种,不管哪种模式,对于各用水户都按全成本核算水价,包括年运行管理费、财务费用、资产成本、投资回报、税收、资产机会成本等项构成。灌溉水价主要根据用户的用水量、作物种类及水质等因素确定,一般实行基本费用加计量费用的两费制。全澳要求在2001年实现农业用水的水价完全包含成本。灌溉供水不取利润,供水单位是不赢利的;政府管理的灌区所收水费,只能用于工程维护和运行开支,水费要收支平衡;开支后的结余可接转下年用于工程维护,而不能用于发奖金等,以保持事业性水利管理单位的廉洁、高效。
澳大利亚和美国是完全采取市场制的水价政策,农业用水水价虽不以赢利为目的,但要求完全收回成本。
重视农业节水科研
以色列农业成功的奥秘在于良好的推广服务体系和高水平的农业研究组织两大体系紧密合作。以色列建立了一套由政府部门、科研机构和农民合作组织紧密结合的农业研究和推广体系。科技课题直接来自于生产实际,并由生产部门提供科研经费及试验基地,由农业部下属的农业研究组织承担。成果通过农业推广技术服务站以培训班、示范点等方式推广,所创利润由生产部门和科研部门双方分成。这种以生产引导科研,科研与生产相结合的农业科研推广体系取得了显著效果。
以色列每年用于农业研究与开发的投入达8000多万美元,占农业GDP的2.6%,居世界第4位。尤其在农业节水灌溉技术方面科研投入十分巨大,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节水灌溉技术和设备,已成为一个具有竞争优势的产业。
美国在农业节水方面是教学、研究、延伸服务一体化。农业部自然资源保护局,即原农业部土壤保持局,是负责美国全国田间灌溉和用水的机构,它在全美各地有十多个从事农田灌溉试验的研究中心。这些研究中心通过观测试验改进各种灌溉技术、灌溉方法,提供各种信息和技术服务,并无偿对周围农民进行培训。农业部有一笔专项资金,补助各中心建立自己的示范区,通过这些手段,引导农民自觉地采用先进的灌溉技术。
美国的灌溉用水推广机制是一种以股份公司为主体的企业型管理运行机制,辅以少量的事业性单位企业型管理。在这种机制中,各级董事会发挥着很重要的作用。董事会负责水管理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和协调,并决定经理和工作人员的聘任与否,而不是由政府任命。各灌区参与管理的代表,则更是由用水户直接选举,别人不能干预。董事长、经理及工作人员除对国家法律负责外,还要对广大用户负责。
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
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大型灌溉工程的运行、维护、管理多为政府部门所控制。近年来的实践表明,政府管理的灌溉工程由于资金不足,导致工程设施老化严重失修,灌区水利用率下降。而用水户由于得不到及时、足额的灌溉供水,因此对工程的运行管理漠不关心。
为此,世界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制定有关政策、法规,鼓励用水户更多地参与灌溉管理,以改进灌溉工程的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提高灌溉用水效率。具体做法是,将许多基本的灌溉管理职能从国家机构转移到私营机构、非政府组织或以农民为主的地方组织。最常见的灌溉管理转移形式是将灌溉管理职责从中央政府的灌溉机构转移到财务自主的地方性非盈利组织,此类组织一般由灌溉工程受益区用水户组成,或者用水户在该组织中占有重要的位置。灌区运行和维护责任的转移,导致用水户必须支付灌溉用水的实际成本,促使用水户自觉节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