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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佣和承揽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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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留言】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酒店与老许之间到底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这两者该如何区分呢?还是请专家来讲讲——

编辑:法院因何认定酒店与老许是承揽合同关系?

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本案中,老许作为酒店水暖设施更换安装工程的承包方,负责施工。以其拥有的工具设备、技术和劳动,按照酒店的要求完成水暖改造安装工程,完工后由酒店支付相应报酬,这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所以,本案应认定双方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不是老许主张的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还是很明显的。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约定为定作人完成一定工作并向定作人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承揽人一定报酬的关系。雇佣关系是指雇佣人与雇工约定,雇工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劳务法律关系。可见,雇佣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雇员的劳务给付具有从属性,对于工作的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员的工资系计时工资,定期给付有持续性。而承揽合同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地位平等,承揽人具有独立劳动性,对工作的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承揽人的报酬是计件报酬,一次性给付为准等。

本案区分酒店与工程承包人老许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就是为了确定劳动过程中风险责任的承担。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可见,雇佣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危险,意外事故或损失,一般是由接受劳务的雇主承担。如果本案认定双方为雇佣关系,老许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而承揽合同关系中,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风险依法则是由完成工作的承揽人承担,除非损失是由于定作人的指示过失等原因造成的。

编辑:请以本案为例,解释承揽合同双方该有的责任划分

律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见,承揽人在承揽中应自行承担风险责任,即承揽人在承揽事务中致他人损害,或自已损害或致承揽辅助人损害均由承揽人自己承担,与定作人无关,除非定作人指示有过错。定作人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定作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老许作为水暖安装工程的承揽人,未接好水管就下班,导致跑水,存在明显的过失行为。所以,老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酒店作为发包人对此次跑水事故不存在过失,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酒店在明知承揽人老许没有所需的资质的情况下选任承揽人去完成本案工作,对于承揽人老许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事故,酒店就有可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本期专家:辽宁紫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乔世凯)

(文中人物为化名)

绘图/王成喜 本栏责编/王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