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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公开的清代民间慈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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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是慈善活动比较发达的一个时期,大量慈善机构纷纷设立。它们所开展的救助活动涵盖了慈幼、养老、恤婺(专门救助寡妇)、助葬和疾病救助。从救助主体的角度来看,清代慈善机构大体可分两类:一类是完全由政府办理,如养济院;另一类由民间力量主导,包括育婴堂、普济堂、综合性善堂、工商业者的会馆公所和宗族义庄等。在慈善事业发展过程中,各类慈善机构形成了适合自己特点的监督机制,保证了慈善活动的顺利开展。

清中期以后,清政府的财政日趋匮乏,政府已很难再为慈善活动支出太多的经费。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慈善活动主体的重心逐渐由政府向民间转变。在政府的大力鼓励下,民间社会的各种慈善活动,在这一时期得到较快发展。在民间慈善机构初创时期,由于规模较小,资金和不动产较少,主要实行管理和监督合一的轮值制管理,由数人分月轮值,彼此互相监督。如江苏省扬州府高邮州育婴堂,在设立之初,“每年十二人为会首,每月轮一人……当众交代下月会首接管”。另外工商业领域的各个行业成立公所,开展善举,也是在同业人员内部推选董事,轮流对救济活动进行监管。例如苏州面业公所的董事们就声称“身等经营生业,势难常驻公所,议将一切事宜由身等轮流经营”。

随着慈善事业的发展,善堂规模的扩大,大多慈善机构基本改用董事负责制。慈善机构的管理者分为决策监督者和执行者两部分,前者负责决定慈善组织的重大事项,监督慈善活动的开展,一般不领薪水;而执行者则常住在堂,支领薪水。如江苏省松江府南汇县清节堂,“本堂董事,不支薪水,所倩司事及雇工厨夫内堂工妇,均酌给辛工。董事轮流到堂稽查,如司事经理不善,雇工男夫怠忽生事,撤退另换。”

慈善活动是捐助者的自愿行为,取得其信任显得尤其重要。为了取得众人的信任,慈善机构需将收支帐目张榜公布,如南汇县清节堂“每届年终,将收支各数,专款逐细造册报销,列榜张示,仍俟费裕,刊录分送,用昭征信。”以后则逐渐发展为刊刻征信录,其内容多为财务收支状况,它详细列出捐款人的姓名、捐款数额和各项公费支出细目,表示经办人涓滴归公,以昭众信。在一般情况下,主事人借此机会将新旧规章条文、慈善组织创立缘起、沿革,倡办者姓氏功绩、历届司年司月姓氏,以及呈准注册之财产文契、立案之禀稿、官府的告示等等,汇集成册,一并付印。例如光绪三年(1877年)刻印的《徽宁思恭堂征信录》,即包括徽宁思恭堂序、公议堂中规条、道光三十年十月公议增订章程、会馆历年司总司事名单、同治十三年八月起至光绪三年九月止收钱总数等。天津的广仁堂规定“每月由总董将用款核结照抄一本,送督理堂务各位传观,年终汇刊征信录,由督理堂务各位核盘无误,率同总董暨经办各司事,在天津府城隍庙拈香焚化。仍将征信录分送督、藩、臬、运各宪,关道、津道、天津河间两府暨同通州县助捐善士大夫众核阅。”当时征信录对财务收支状况的记载还比较简单,现在我们能够看到的规模比较大的救助组织的征信录,多数只记载了每年的收支总数,但财务公开无疑是这些组织管理进步的标志。

晚清报刊开始兴起,形成舆论,也具有监督慈善活动的职能。晚清影响最大的报纸《申报》指出,上海的同仁辅元等各善堂,“迩来坛夫埋葬,每每土坎不肯掘深,棺木入土未及一半,即以挖起半棺之泥浮覆棺面。日炙雨淋,几如未葬。”同仁堂随后也在报上登文,进行解释。晚清《申报》上的一篇文章对善堂管理者依仗官府为己谋取私利的现象进行了批评:“好嬉董事,借前人之遗规,求官宪之告示……仗官宪余威,勒派于妓馆烟间,而妓馆烟间,自知所作所为,尽干例禁,不敢不遵告示书捐。既书捐数,即行催缴全清,否则不堪其扰。捐项缴齐,各董分用。取之于妓馆烟间者,依然用之于妓馆烟间矣。至贫人之求医药者,则应之曰:无资延买;求棺木者,则应之曰,无力购办;求热粥与棉衣者,则应之曰:实无银洋置备米与布也。”

即使是民办慈善机构,仍然在一定程度上接受政府的监督。一些善堂,由于其中接受了官府的财物支持,政府要求“其动用官发生息银及存公银者,均每岁报部覆销。”如果遇到各种问题不能靠内部力量解决,还要借助于官府的力量。总体上看,对民办慈善机构的监督最有特色,带有较强的近代色彩。它的监督覆盖了筹集善款、经费管理、实施救助等各个步骤。在此过程中,充分利用各种手段,取得了众人信任,使民间慈善活动在晚清获得了较快发展。但其不足之处也很明显,一方面,政府的介入使其受吏治腐败的影响,另一方面,受物质条件影响,监督尚不是很到位。

即使到了晚清,中国仍然是一个以农业经济为主的社会,按照血缘关系成立的义庄,其监督机制即带有农业社会的特点。清代宗族内的慈善设施主要是义庄。义庄以义田为主体,以赡养贫困族人为宗旨,由家族内的富人捐出。作为赡族组织机构的义庄拥有庄屋、义庄田、墓祭地、宗祠等等。义庄一般以庄正为首,下设庄副一二人,统领司事若干,经理庄务。庄正多由建庄者后裔中明达者为之。也有宗族则唯贤能之人是任,如常熟王氏怀义义庄“经营义庄,择诚实有才者一正二副,或本族,或异姓”。

建庄者及其后裔对管理者的约束与监督具有较高的权力。王氏怀义堂,其庄正副由怀义堂庄裔请定,庄正遵循义庄规条经理庄务,怀义堂建庄者后裔“随时稽查”。其次,由于人员的稳定性,宗族内所有人均有监督之权。义庄对其每一款项的出入都有详细的帐册,如彭氏义庄“庄田条漕、公用春秋享祭及支发钱米零星杂用,俱立册簿分别四柱,月终核结一次,岁终复总结一年出入之数,立一总簿,并录副本,一存庄内,一悬之公所,可备族中公同看阅。”江苏省常州“族人某者,以攘义田租为众所疾,遂群击之,丧所而死”。为避免纠纷,宗族内所有人均不得与义庄发生经济往来,上海曾氏义庄规定:“本庄永不准在外赊欠货物、借贷银钱,并不得典卖抵押族人田屋。族人不得佃种庄田,借住庄屋,庄中一切器皿杂物及船只田车等类,悉数详记簿册,不准借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