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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基础》课程如何制定教学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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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教学目标是教学活动预期所要达到的结果,是教学设计的重要环节。不能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将明显制约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的提高。文章结合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基础》教学实践,在正确理解教学目标的前提下,从制定教学目标的依据、原则、教学目标的表述等几方面,就“如何制定教学目标”作出初步探讨。

关键词:会计专业;经济法;教学目标

中图分类号:G7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68(2012)32-0055-03

教学目标是教学活动预期所要达到的结果,一切教学活动都是围绕教学目标来进行和展开的。就其本身而言,它支配教学实践活动的内在规定性,起着支配和指导教学过程的作用,也是教师进行课堂教学设计的依据。恰当地制定教学目标,有利于教师的教学和学生的学习,也为教学评价提供了参考依据。但是,在具体的教学实践中,许多教师不能够制定出恰当的教学目标,明显制约了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的提高。鉴于此,结合中职会计专业《经济法基础》教学实践,就教学设计过程中如何制定恰当的教学目标问题作出初步探讨。

一、正确理解教学目标

在传统的教学理论中,一般把教学目标划分为认知、动作技能、情感三个领域。在新的教育教学理论中,一般把教学目标划分为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和价值观三个领域,也就是新课程标准中提倡的“三维目标”。如何理解三维目标,目前表达比较混乱,要想正确解读,须从几方面入手。其一三维目标是课程目标,而非一节课的教学目标。因此,教学目标不是三维目标的简单叠加,而是围绕教材内容对三维目标的细化,不同的课程内容而有所侧重;二是三维目标三者是交融互进关系,“知识与技能”只有在学生积极反思、大胆批判和实践运用中才能实现知识的构建;三是“情感、态度、价值观”只有伴随学生对学科知识、技能的反思、批判的运用才能得到提升;四是三维目标中应以“知识与技能”为载体,在教学过程中渗透“情感、态度、价值观”的教育。

在三维目标中,“知识和技能”是基础;“过程与方法”是途径;而“情感、态度、价值观”是在获取知识和技能的过程中的情感体验。具体到《经济法基础》教学设计中,教学目标应以引导学生掌握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基本原理、培养学生运用经济法学理论解决经济纠纷的能力为基础和重点,在学习的过程中通过多种教法的运用和学法的指导,营造自主学习氛围,激发学生学习《经济法》的兴趣,培养学生的法律素养,形成用法律约束自己行为的世界观。

二、制定教学目标的依据

教学目标的制定依据主要是学科的课程标准,其次是教材(或教学参考书)和学生的认知水平,最后是教师的教学个性。新课程标准重在对学生综合素养的培养,但考虑到学生的认知水平和心理水平各异,教师仍需要结合实际制定有效的教学目标。

1. 学科(或专业)的课程标准。课标是从宏观上讲述的,它是制定教学目标的准绳。《经济法基础》课程,作为会计专业的专业必修课,它的课程标准包括如下内容:①运用案例教学法教学,做到学以致用;②本课程重点讲述经济活动中主要应用的法律法规,目的是让学生掌握法律手段解决各种经济纠纷的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③尝试性进行研究型教学。《经济法基础》课程的特殊功能在于培养和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经济法课程必须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弘扬法治精神,培养学生具有“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观念,全面提高学生的经济法素养;④本课程作为会计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课,将《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票据法》、《合同法》、《会计法》定为核心内容,更好为专业服务。

据此,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时,教学目标必需围绕课程标准制定。一方面,我们制定的所有每一节课的教学目标不应当超过课程标准;另一方面,全部目标的合成,也不能低于课程标准的总体要求。

2. 教材(或课本)。教材是确定教学目标的重要因素也是最基本的依据,所以钻研教材是教师备课最重要的一步。教师需要用心钻研教材,全面、深入地理解教材的内容,只有这样,教师在进行教学设计时,才能对教材做大胆处理和适当删减,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会计专业选用的《经济法基础》教材,是高等教育出版社为中等职业学校经济类专业编写的通识课程,共十四章内容,要想在一学期的时间里完成全部章节的学习,教学效果有限。因此,必须结合会计专业培养目标和《经济法基础》课程标准,将《经济法概述》、《公司法》、《企业法》、《破产法》、《合同法》、《会计法》、《票据法》定为核心内容,重点学习,旨在提升学生专业素养,为学生深入学习与理解财经类法律法规打好基础。

3. 学生实际。教是为学服务的。学生是学习的主体,脱离学生实际的教学目标没有任何实用价值,对学生年龄特点和实际学习能力必须予以充分考虑。在重视和保护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同时,还要适当照顾各个层次的学生学习的需要,做到因生而异、因材施教。近几年,中职学校的生源质量逐年降低,学生的文化课水平、学习习惯等方面不尽如人意,各方面素质参差不齐。教师在教学目标的制定上,不同的学生不要求整齐划一。有效的方法是:针对不同层次的学生,制定不同的教学目标,让学生根据自己的学力选择起点,鼓励学生只要充满自信,就可以达到适合自己水平的目标,激发再次成功的欲望。

4. 教师的教学个性。由于每位教师的知识能力、兴趣爱好、秉性不同,每位教师都有自己的教学特点和风格、有擅长的教学方法。在制定教学目标时,应充分发挥自己的所长,制定出适合自己教学个性的教学目标。

三、制定教学目标的原则

1. 整体性原则。制定教学目标要从学科的整体课程目标出发,课时目标不能与总目标相悖,力求与课程目标的要求一致。具体地说,应该处理好单元教学目标与课时教学目标之间的关系。让单元教学目标统率各个课时教学目标,各个课时教学目标成为落实单元教学目标的保证。

2. 主体性原则。教学目标的主体是学生,教学目标必须指向学生,要符合学生的实际,考虑学生的接受程度。按传统的经济法教学,如果不考虑学生的主体性,一味以教师灌输枯燥的法学理论为目的,则教师教得辛苦,学生学得乏味,是不会取得好的教学效果的。

3. 科学性原则。教学目标的定位应恰到好处,不偏不倚,根植于教材,不拔高、不牵强。如学习《经济法》第八章——合同法内容时,将能力目标定位为“通过学习,使学生具备依据合同范本起草简单合同的能力”比“使学生具备独立起草合同的能力”更容易实现。

4. 层次性原则。教学目标的设定,依据教材内容和学生个体差异,一般分为三个层次:①初级目标:掌握《经济法》教材中常用的经济法律法规内容和经济法的基础理论知识;②中级目标:较好地掌握经济法律法规的内容;熟悉常见的公司、企业的设立、登记手续的办理;根据范本起草公司章程、撰写合伙协议、订立简易合同;具备处理简单经济纠纷的能力;③高级目标:具备一定的自主学习能力,拥有法律的思维和视角,能自觉地深入学习其他经济法律法规。在经济活动中,养成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自己行为的习惯,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目标分层便于教师更好地组织教学,有利于教学目标的实现和教学任务的完成。

5. 可测性原则。教学目标是进行教学评价的依据之一。在制定教学目标时,应该尽可能做到定性描述与定量分析有机结合,有利于展开教学评估,评定课堂教学效果。

四、教学目标的表述

制定教学目标,还应注意教学目标的表述方法。在教学设计中,许多教师由于目标表述不准确,用词不规范,造成目标的制定和实际教学脱节,甚至很难达到教学目的。因此,教学目标的表述还应注意以下方面:

1. 许多教师在教学目标的表述中,只注重描写教师的教而不是学生的学。按照新课程的有关理念,在制定教学目标时应注重描写学生的学而不是教师的教。具体的描述词语有“能说出……”、“能写出……”、“能根据……做出判断”、“能根据……分析出……”等。总之,目标的描述要清楚地表明达成目标的行为主体是学生。

2. 根据《新课程标准》的要求,教学目标的表述应采用可观察、可操作、可检验的行为动词来描述。而传统应用的“了解”“掌握”“知道”“熟悉”等笼统的、含糊的、难以观察到的,仅表示内部心理过程的动词,往往难以测量,无法检验。而“认出”“说出”“描述”“解释”“说明”“分析”“评价”“模仿”“参与”“讨论”“交流”“认同”“拒绝”等词则是意义明确、易于观察、便于检验的行为动词。教师在制定教学目标时,可以查阅新课程标准中“学习目标的说明”,其中列出的一些常用的知识性目标动词、技能型目标动词及情感性目标动词,可以作为备课时的参考。

3. 教学目标的表述有时需要表明学生是在什么条件下或什么范围内完成指定的学习活动,如“用所给的材料分析……”、“通过合作学习小组的讨论,制定……”、“通过模拟情景,体验……”。

4. 教学目标的表述还需要描述学生学习的表现程度和完成的效果,以便于检测和考评。如“能准确地说出……”,“能详细地写出……”、“能达到90%的正确率”等……

综上所述,在经济法教学设计中,一个运用以上方法表述的教学目标的例句:“通过学习完公司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后,根据所给出的案例,学生能以90%的准确度,在所给的表格中写下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其中,行为主体是“学生”,行为是“区别”,条件是“根据所给的案例……、在表中……”,表现程度是“达到90%的准确度”。

总之,教学目标作为教学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引领教学的作用。它不仅指导教师如何教,还引导学生如何学。教学目标是灵魂、是导航灯!因此,作为教师有必要通过不断地学习和探索教学目标的制定方法,更好地为教学服务,提高课堂教学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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