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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金融发展阶段和金融结构演进的大背景来看,在中国当前的金融管制体制内,所谓“影子银行”体系更多的是金融结构发展、融资多元化进程中的一个表现。
中国“影子银行”在现阶段的主要动力在于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受到特定条件限制时的市场选择。从特定角度说,银行理财业务实质是一种利率市场化的试水,理财产品的收益率在一定程度上更加接近无风险资金的市场价格,与银行间同业拆借利率总体上处于同一水平(例如,2013年1月6日的7天拆借利率为3.6%,同期1个月的理财产品年收益率约为4.13%,远远低于同期民间融资利率水平;根据温州金融办公布的数据,同期温州民间融资综合利率高达26.2%)。当利率市场化完成之后,银行可以通过自主定价的方式吸收存款,理财产品可能会逐渐萎缩并出现其他形式的金融创新。因此,中国当前的“影子银行”体系更多的是金融结构变化背景下、融资多元化和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特定表现。
中国“影子银行”在当前环境下的意义在于修正金融抑制,提高金融体系效率。当前两成的理财产品和四成的信托产品投向实体经济,满足了实体经济大量的资金需求,使得社会储蓄向社会有效投资的转化更为便利。中国金融体系中间接融资的占比始终偏高,不仅使得金融体系的风险在银行体系大量积聚,也限制了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提高。银行理财、信托和财务公司等中国“影子银行”的存在,在为企业提供了更多融资途径的同时为居民提供了重要的投资工具,发挥了商业银行的专业投资管理能力,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合理的领域,在更为市场化的资金运作链条中,资金实现更为市场化的配置。
回顾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金融业的发展历程,非传统业务的金融创新并非近来才出现,只是在“影子银行”这个舶来品尚未出现之前这些产品有多种其他的称谓,如资金体外循环等,而“影子银行”的出现似乎为这些金融创新附加了更多的负面含义。从金融结构的发展趋势看,应该逐步淡化“影子银行”的概念,更多将其看作是非传统融资市场和非银行信用中介的创新,对这些金融创新的风险特征和功能效率分类讨论,采取不同的监管政策,在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同时最大化其促进金融结构改进的作用。
第一,“影子银行”本质上是一种金融创新。在当前金融结构市场化和社会融资多元化背景下,应避免简单搬用“影子银行”的概念,而更多地从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非传统银行业务健康发展角度来规范和引导这些金融创新。
第二,对非传统银行业务的金融创新进行区别和细分,针对不同的风险特征实施差别化监管。首先,客观判断金融创新的合理性和功能,例如在中国这样一个以银行体系为主体的金融结构中,其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化路径选择以银行为载体也是具有一定必然性的。而在当前金融市场化和社会融资多元化的进程中,适当出现一些为其试水的金融工具也应在客观把握其风险的同时鼓励其健康发展。其次,针对不同金融创新工具的特点对其进行分类。主要包括是否具有信用创造功能、是否具有高杠杆和大规模期限错配等可能引发单体风险的特征、是否具有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等要素。最后,有针对性地实施差别化监管。例如对于理财产品,重点关注由于业务定位的不清晰造成风险仍旧在银行体系内部积聚、理财资产池划分不明确带来的流动性风险、刚性兑付带来的道德风险、法律关系的不明确以及估值环节的不清晰等风险隐患,加强信息披露和投资者教育等监管措施。
第三,对非传统银行业务的监管和规范也应遵循一定的逆周期性,防止运动式的清理可能带来的融资紧缩可能对实体经济带来冲击。在融资多元化进程中,特别是在实体经济资金面紧张而货币政策传导效应尚未显现的过程中,如果对非传统金融服务以外的融资活动采取运动式的清理,在贷款投放受到种种约束不能相应扩张时,贷款之外的这些融资渠道因为严厉清理所可能带来的融资收缩,可能会对实体经济带来明显的冲击,同时还可能带来新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