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略论失业保障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略论失业保障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摘 要] 本文提出了一种新观点:一个合理的失业率本身就是经济发展的必要前提。这是不得不认可和必须正确对待的,为此需要建立起新的相对应的失业保障措施。

[ 关键词 ] 失业 人力资源 失业保障 国家保障金。

一、引论

现如今,没谁会对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存疑。但在保障方式以及程度上,却争论众多。在这里,我们略论一下有关失业保障的问题。

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失业问题,特别是过高的失业率,似乎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是最好的出路。不过,当投资的目的是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时,这在一定程度上反而会增加失业率。

观察市场经济的事实,各国和地区总存在着一个已达到充分就业的失业率,弗里德曼称之为“自然失业率” 。并且,事实证明,想要把失业率降到“自然失业率”以下的代价是巨大的;有可能会导致通货膨胀,使得问题更加严重。所以说,没有哪个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目标是要彻底消除失业现象,只是不过高就很好了。

其实我们可以反过来思维,一个经济体没有失业现象就必然是好事吗?设想一下:一个经济体的供需是平衡的,完全没有失业。不论出于什么目的,当有人试图增加某种投资而需要人力资源时,情况会怎么样?不难想到,除非拆了东墙补西墙,这连起码的人员问题都没法解决。假设这是在企业内有计划要做的一件事,为此就必须提高原有产品的生产率,这样才有富余人员可以利用(不考虑人口增长问题)。且不说如何才能提高生产率,如果富余人员在新的投资中的使用是不连续的,即不能立刻投入到新生产中,其富余人员就等于暂时失业了。在一定的时期内,把这种动态的富余人员都统计出来,实际上就是总的失业率――只不过是隐性的而已。

由此可见,要想促进经济的发展,存在着一个合理的失业率本身就是一必要的前提。没有这个前提,经济也不可有所发展而只能原地踏步。因此,我们必须正确理解和看待失业现象,不是完全消除而是要保持一个合理的失业率才是最可行、最正确的。惟有这样,拥有一定的人力资源储备,经济才能可能更好地向前发展。

只是问题在于,如果失业是由过大的经济波动造成的,而这往往又是人为操控不当带来的后果,那就不是一件应该发生或者说本可以避免的事。对于个人来讲,不能尽早地重新工作,或者在等待期间得不到一个很合理的补偿,那就是社会的不公;是把某种社会责任只让少数人承担的结果,这必然会导致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这就像萨缪尔森认为的:“失业的经济成本显然相当之大,但长时间持续非自愿失业给人们造成的精神损失,却无法用一个确定的美元数额来充分地加以表达。事实一再证明,失业会给人们酿成种种悲剧。”

基于这样的思考,正确地对待失业者,使其在没有工作期间也能很好地生存,保持基本的生活水准,这才是社会的公正的原则。为此,需要建立一种新的相对应的失业保障措施。

二、一种新的失业保障措施

在各国,一般发放失业救济金都是有限期的。比如,在中国,根据工作年限的长短折算的最长时间不超过两年。在美国,一般发放不超过6个月的失业救济金。总之,在失业救济金领完之后,还没有找到工作,政府就不管了。这样做看似有道理,目的是要督促人们主动寻找工作。不过,在人们不可能都找到工作的前提下,某人就业就意味着另一个人要失业。这是把问题推给了个人,实际上会自觉不自觉地孕育出很多不安定的因素。

我们设计一种终身失业保障计划,看看是否更有道理,是否更能解决问题。

假设一个人正常工作的年限是从22岁(大学毕业)到60岁,即工作38年并在60岁时退休。我们把失业保障问题和退休收入放在一起考虑,不论是失业救济金还是退休金可统称为国家保障金。当一个人从22岁起就没有工作,并假设这个人终身都不想工作或者想工作而没有找到工作,对于这种情况我们可以认为此人从22岁起就相当于“退休”了。为此政府要为这个人发放失业救济金或者说是退休金,总之就是国家保障金,这种国家保障金就可以通过负所得税的形式发放到个人手中。当然,要是这个人有财产收入或投资收入等,那就需要以正的形式“减免”这些收入即等于反过来得扣除一定数量的国家保障金;这有可能使领取的国家保障金为零,不但为零要是收入高到一定程度还得交纳个人所得税。

当然,人们也许会担心,这样发放国家保障金会不会助长人们都不愿意工作的想法或行为呢?这确实是个问题,想要解决这一问题仅靠降低国家保障金的标准并不现实。因为当标准降到一定程度后,其基本生存就无法保障;这很不正义,也体现不出社会进步的实质所在。我们不必采用这种消极的办法,而应该实施一种积极的即存在着利益补偿机制以有效地解决这一问题。

我们可以这么规定:假设一个人从22岁起就开始退休所能终身领取的国家保障金的年基础额为每年a0元,这也相当于最低工资,工作一年后所领取的会增加Δa1n(n代表不同的工资级别),即在年基础额a0的基础上要增加一定的金额且仍然终身领取,以此类推,无论是否有间隔,每增加一年的工作时间都相应地增加一个

ann,这就会引导人们不能不考虑工作年限的问题。也就是说,早工作一年、多工作一年再“退休”要更合算一些,人们将会比较主动地寻找工作并努力增加工作年限使得在工作与不工作之间形成一种自觉自愿的良性平衡。

如果一个人从22岁连续地工作到了60岁,我们把a0加上Δann的累计数值设计成正好等于以往正常的退休金,那这个人到了60岁就相当于自动退休了。例如,一个人的年工资收入是12340元(假设始终不变),正常的退休金为工资的87.5%,则年退休金为10800元(每月900元)。再假设ann按相同的金额累计,我们就可以得到一个计算a0与nn的关系式为:a0+38・a nn = 10800元。要是把年基础领取额a0定为7000元(每月约583.3元),则可以得到:ann = 100元。即每增加工作一年,年度国家保障金在7000元的基础额上将增加100元。要是年工资收入是24000元,其它情况不变,则国家年度保障金为:7000+

38・a nn = 87.5%・24000;由此可以算出:a nn = 368元。在7000元的基础上将增加368元;即增加一定的比例,这就有增加工作年限的吸引力了。更主要的还在于一般的工资收入要比国家保障金高很多,还有可能得到奖金,这些会自动吸引人们从事长时期的工作。可以说,实行这种保障制度既能比较理想地解决失业问题同时也鼓励了人们工作的积极性。

当然,这种保障制度在内容上要是仅仅这么规定的话,也许有人会采取某种非正常的手段在一个人工作的头一年就把工资定得非常之高,以后即便这个人不用工作了也能领取到相当高的年度国家保障金,这就有投机的漏洞了。对此我们可以把ann再细分成相应的部分或者是乘上某种系数,以解决各种有可能遇到的问题,尽量防止各种投机的企图使机制更加完善。

总之,我们要贯彻这样的原则:对于少数人要补贴,这是应该做的,也是国家能够补贴得起的;对于多数人正好平衡;对于想要多得的那就应该与纳税的贡献成正比;以此可以找到在社会保障税收数额方面的准确依据并能正确地用好这些税收,使之发挥出应有的效率。除此之外政府也可以规定一些辅的措施,让低于比如60岁的人就开始领取国家保障金的人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一些对社会有意义的事。例如,对于某个年龄之下的年轻人,要求必须接受一定时期和一定要求的各种专业救灾和救护培训,作为一种特殊技能的人力储备,在关键时刻就能根据需要成为有准备的专业自愿者并为国家做出应有的贡献,从而使“失业”变得像有“工作”一样正常。对于这种失业我们同样会认为不是白吃饭,就像服兵役一样可以认为是在服防灾救灾或社区服务之类的经济役,其国家保障金就是其合理的收入或补偿。

实际上发达国家的失业率也就在5%左右,并且百分之八十多的失业持续期不超过半年,超过一年的只是其中的百分之几。 我们假设为其转移的税收只让总就业人口中的50%高收入者承担,并且只要做到失业者能有高收入的平均收入的1/5即可,这样可以算得只要富人拿出其平均收入的2%就能彻底解决这一问题。这一代价并不高,发达国家完全有能力养活必要的失业者。

三、结论

这种失业保障计划看似成本很高,似乎很不实际。但是,从政府为了发展经济促进就业而进行的宏观调控所付出的代价来看,这就微不足道了。在一个社会中,每个人都能很体面的生存,这本来就是众人的意志。

有了这样的保障,社会反而会减少很多负担,由此可以从容地发展经济,不必过度发展而带来种种弊端,全社会的经济损失将会更小。

参考文献:

[1]《弗里德曼文萃》,北京经济学院出版社,1991年,第454页

[2]《经济学》第18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第564页

[3]《经济学》第18版,人民邮电出版社,2008年,第5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