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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及我国的国家豁免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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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豁免泛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方面的管辖。国家豁免是一项国际法原则,平等理论是其主要法律依据。关于国家豁免的范围,许多国家先后抛弃了绝对豁免的主张,转向限制国家豁免的立场。

关键词:国家豁免立法 发展趋势

目前,世界各国的国家豁免立法大致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限制豁免立法,另一种是绝对豁免立法。采用前一种立法类型的主要是以英、美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采用后一种立法类型灼主要是以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和多数发展中国家。那么在今后一段时期内,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会是怎样的呢?是绝对豁免立法占主导地位还是限制豁免立法占主导地位?

一国的国内立法是受其社会、经济制度制约的。这是目前世界上出现两种不同类型的国未豁免立法的很本原因。目前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国家豁免作为一项一般原则将为各国的国家豁免立法普遍接受

国家豁免作为一项国际法原则早己为学者论著、国际条约所充分证明。自世界上出现了有关国家豁免的国内立法后,这一国际法原则被引入国内立法中,且被各国奉为国家豁免法的基本原则。这一点不仅体现在绝对豁免的立法中,而且也体现在限制豁免的立法中。国家豁免这一原则之所以被当今世界各国的国家豁免法所接受是因为它体现了国家原则。原则是国家豁免的重要支柱和法律依据。尊重一国的国家豁免权是尊重该国的国家的表现,无论是限制豁免立法还是绝对豁免立法都无权在自己的国内法中否认别国的国家豁免权,而使别国的受到损害。这也是限制豁免立法在限制外国国家豁免权的同时又把国家豁免作为一项原则加以规定的根本原因。

(二)对等原则将被各国的豁免法广泛适用

尽管限制豁免立法和绝对豁免立法之间存在着巨大差异,但是,持这两种立法的国家却不可能因此而停止相互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因此,对等原则便被引入各国的国家豁免法中,并且成为协调本国与外国之间有关国家豁免法律关系的一项重要措施。在颁布了国家豁免法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的立法都规定了对等原则。如英国豁免法第15条,新加坡豁免法第17条,加拿大豁免法第14条,澳大利亚豁免法第42条等。可见,对等原则已为大多数国家的国家豁免立法所确认。可以顶料,随着国际经济贸易形势的发展,各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的不断扩大,对等原则将成为各国国家豁免立法中又一重要原则。

(三)有条件地承认商业活动是国家豁免的例外,将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

限制豁免立法以行为的性质为标准,把外国国家所进行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都看成是商业活动而拒绝给予外国国家豁免权,这是与国际法上的国家豁免原则相违背的。值得注意的是绝对豁免立法中的一个新趋向,即有条件地承认商业活动是国家豁免的例外。所谓“有条件”是指并非一国所有的商业活动都是国家豁免的例外,只有国家的一项活动是为公共目的或政治目的而进行的,那么尽管它是商业活动,该国仍享有国家豁免权。绝对豁免立法中所承认的这种“商业活动”的例外是有严格限制的,它不包括一国为公共目的或政治目的而进行的商业活动。绝对豁免的这一立法趋势既克服了绝对豁免法过去绝对的做法,又有利于不同社会经济制度的国家之间的正常的交往与国际合作的顺利进行。所以它代表了国家豁免原则的发展方向,必将得到世界上越来越多的国家的赞同。面对国家豁免立法法的发展趋势,我国应采取什么对策呢?

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无关于国家豁免的专门立法。有些法规虽然涉及到了国家豁免方面的问题,但仍不全面。这种状况,对于我国当前的现代化建设来说无疑是不利的。因此,我国在现阶段进行国家豁免立法已迫在眉睫。根据国家豁免立法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的国情,本文就我国的国家豁免立法提出以下几点看法

1、司法管辖豁免权

司法管辖豁免是国家豁免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我国的豁免法应把国家的司法管辖豁免权放在突出的位置加以规定。未经我国政府的明示同意,外国法院不得对我国国家及其财产进行管辖。同时,在未征得外国国家的明示同意之前,我国法院也不对该外国国家及其财产行使管辖权。对于司法管辖豁免的例外,我国的豁免法既要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加以严格的限制,但又不能像某些绝对豁免立法那样限制的过死。

2、执行豁免

对一国国家财产的扣押或执行直接涉及到该国的重大利益。因此,我国的国家豁免法应强调国家及其财产的执行豁免权。由于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我国在外国法院被诉的情况,所以强调国家及其财产的执行豁免权对我国来说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在我国与外国国家之间互惠关系的情况下,经外国国家的明示同意,我国法院不对该外国的国家财产予以扣押和执行。同时,外国国家未经我国的明示同意也不得对我国的国家财产予以扣押或执行。外国国家放弃司法管辖豁免不得视为对判决的执行也放弃豁免。

3、适用对等原则

我国的豁免法还应考虑到对等原则的适用。对那些在司法管辖或执行方面限制我国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国家,也给予相应的限制。其实,对等原则在我国的某些法规中巳被确认。这些规定都可以作为

我国国家豁免法的参考。

总之,国家豁免立法是一项复杂而且艰巨的工作,需要我们作出不懈的努力和探索。但有一点是清楚的,那就是:我国的国家豁免立法既不可效仿限制豁免的立法模式,又不可完全照搬绝对豁免的立法模式。而应从我国的具体情况出发,在充分借鉴外国立法经验及国际条约和国际贯例的基础上制定出符合我国现代化建设需要的国家豁免法。

参考文献:

[1]克利斯托夫?斯罗伊尔.国家豁免法发展近况[J].国际法律中心《比较法年鉴》英文版1978年第2期

[2]卡?穆巴德尔.豁免的新发展趋势[M].岳晓勇、黄进译.法学译丛,1984年第3期第5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