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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了反映金融市场的最新发展和从市场动荡中获取教训,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对其2000年的《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做法》进行了重新审视,于2008年9月了《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其从独立性、透明度两方面强调了监管机构良好的治理结构对构建强有力的银行流动性风险框架的重要性:明确银行公司治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利益攸关各方的职责;重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框架。我国应从改进流动性指标、强化流动性风险的治理、体现激励相容等角度吸收和借鉴国际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完善我国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
关键词:流动性风险;银行监管;稳健管理;银行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09)02―0042―04
一、引言
流动性是指银行,在不发生不可接受的损失前提下,获取新增资产及偿还到期债务所需资金的能力。从短期存款到长期贷款的期限转换是银行的基本功能。这也从本质上决定了银行作为单个机构易遭受流动性风险。同时,单一机构的流动性不足会对整个系统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流动性风险管理至关重要。
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下简称巴塞尔委员会)的成立与银行流动性管理失败直接相关,其成立以来始终高度关注流动性问题。1997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对流动性管理进行了初步规范,1999年10月,巴塞尔委员会《核心原则评价办法》,对流动性管理提出了更富操作性和便于执行、检查和评估的具体标准。2000年2月,巴塞尔委员会颁布的《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做法》(Sound Pmctices for Managing Liquidity in BankingOrganisations),从建立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度量和监测净融资需求、管理市场进入、应急计划、外汇流动性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以及监管者的作用8个方面对流动性监管的相关问题作了进一步规定,从操作层面更全面、准确、深刻地阐释了对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和监管的目的、主要方法和操作规范。
然而,近年来金融市场的快速发展增加了流动性风险及其管理的复杂程度,尤其是2007年年中开始的市场动荡,再次凸显出流动性对金融市场和银行业运转的重要性。在动荡开始之前,资产市场十分活跃,资金易以低成本获取。市场环境的逆转表明了流动性可以消失得很快,而流动性缺乏可以持续很长的时间。整个银行系统处于严重的压力之下,这使得中央银行有必要采取措施来支持货币市场运转,以及在个别情况下支持个体机构的运作。
为了反映金融市场的发展和从市场动荡中获取教训,2008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稳健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原则》(Principles for Sound Liquidity Risk Management and Supervision)(以下简称稳健原则),对其在2000年的流动性指引进行了重大修订。作为银行流动性风险审慎监管领域重要的全球性标准,修订后的原则条文有哪些变化?这些变化背后的原因是什么?变化本身体现了银行流动性监管理念的哪些演化?对我国银行流动性监管法律的变革与完善有哪些借鉴意义?这些问题值得引起我国学术界和银行监管部门的重视。
二、稳健原则修订的主要内容及所反映的监管理念
(一)强调良好监管治理的重要性
审视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历次金融危机的发展历程,可以发现另一条较为隐蔽的危机传导路径,即监管机构缺乏良好的治理结构一监管失败一金融危机爆发并蔓延;另一方面,监管失败也会对金融危机的深度和规模产生重大影响。换言之,一方面良好的监管治理结构有利于形成稳定合理的监管决策过程,保证监管政策的合理性和一致性;而合理稳定的监管政策则有助于金融市场参与者形成稳定的预期,降低道德风险,促进审慎经营。另一方面,监管机构和被监管机构治理水平的共同改善是金融体系稳定的主要因素之一,而监管机构的良好治理是被监管对象引入良好治理的前提条件。此外,经验研究也表明,良好治理机制下的监管机构更利于建立和实施稳定的危机预警、危机管理制度,从而能更有效地防范危机爆发及危机的加深和蔓延。有鉴于监管治理结构在审慎银行监管制度体系中的关键地位和主导作用,巴塞尔委员会在本次稳健原则14-17“监管机构的角色”的修订中,分别从独立性、透明度两个方面对完善监管机构自身治理结构提出了新的标准。
1、独立性。即指监管机构不受政府干预和利益集团俘获,按照法定监管目标实施监管。本次稳健原则修订主要体现在履职独立性方面。修订后的稳健原则一是直接授权监管者采取立即救助行动或实施制裁措施而无需法律另行授权,提高了制裁、补救措施的及时性、针对性,避免了立法机构陷入旷日持久的讨论而导致错过最佳出手时机,防止银行危机、风险损失扩大:二是规定了监管机构对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流程或流动资金头寸中的不足,应介入并要求银行采取有效、及时的补救措施以提升相应标准或进行必要调整。
2、透明度。即指监管机构须向公众或利益相关者披露有关监管活动的信息。它是构建监管机构良好治理结构的最基本要求。在提升监管机构透明度方面,稳健原则一方面规定监管机构在正常时期应定期与中央银行等国内外其他监管和公共权力机构沟通交、流,以促进在监管流动性风险管理方面的有效合作:另一方面,稳健原则17要求监管机构在面临压力时可适当提高信息分享的程度和频率。
总之,作为纲领性原则,对于“监管目标、独立性、透明度和合作”更进一步的规定,特别是对监管治理机构即监管程序的透明度的强调,反映了银行监管界对监管治理认识的深化和实践的重视,这是稳健原则修订所体现的最重要的监管理念的发展。
(二)明确银行公司治理中流动性风险管理利益攸关各方的职责
银行公司治理自20世纪90年代末引起监管界重视以来,就一直是巴塞尔委员会关注的焦点。稳健的银行公司治理是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有效发挥作用的微观金融基础,对于银行系统获得和保持公众的信任和信心、维护银行业的健康运转都非常重要。从一定意义上讲,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可视为公司治理结构中几个关键参与者的责任,每个参与者都对某一维度的风险管理承担责任。也就是说,任何一个关键参与者都不能也不应被期待完全发挥其在风险管理流程中的全部功能,其他关键参与者将不得不弥补由此产生的缺口和漏洞;而银行监管者则是这一过程中最重要、最可靠的“救火队员”,并且,查漏补缺、监督复核与营造适宜的法律和规则环境,是其不可或缺的两项重要职责。因此,就监管者而言,按照“到位而不越位,适时准备补位”的原则,在明确和细化银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风险管理最终责任基础上,督促银行加强内部公司治理,构建强有力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
架就至关重要。有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在此次稳健原则修订中进一步明确界定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下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各关键参与者的职责定位和功能(见表1)。
(三)重构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则框架
近年来,随着全球金融市场竞争的加剧和创新金融产品的不断涌现,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日益成为银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此同时,随着流动性风险度量方法的发展,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也从早期单纯的以定性分析为主,逐步演进到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但许多银行在流动性充足时未能考虑到一系列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还面临以下困境:很多风险敞口极大的银行并没有合适的框架来令人满意地解决由单个产品和业务引起的流动性风险,因此业务层面的激励与银行的整体风险容忍度不相匹配;许多银行并未考虑它们为偿还契约或非契约的或有债务可能需要的流动性资金数量,因而认为筹措资金偿还这类债务的可能性极小;很多机构认为严重且长久的流动性中断难以发生,因而没有开展包含市场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流动性中断的严重程度及持续时间长短等因素的压力测试;应急资金计划(Contingency funding plans,CFPs)并没有-与压力测试的结果保持适当的关联,而且有时候未能考虑到可能会失去一些资金来源。有鉴于此,巴塞尔委员会根据实践和认识的发展,在此次稳健原则修订中,对涉及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的原则在结构系统重构的基础上,完善、充实了内容,形成了以流动性风险管理和监管基本原则(原则1)为统领,流动性风险管理的治理(原则2~4)、流动性风险计量和管理(原则5~12)、公开披露(原则13)、监管机构的角色(原则14-17)四个维度放射形展开的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框架。
1、补充、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
相对于2000年出台的《银行机构流动性管理的稳健做法》,本次稳健原则着重于内容的补充和完善,力求提高以下几方面的标准:一是维持恰当的流动性水平,包括由不受约束的高质量流动资产构成的缓冲资金以抵御持续时间较长的流动性压力;二是为所有重要的业务活动分配流动性成本、收益和风险,使各个业务单元的风险承担激励与其行为给银行造成的流动性风险敞口相匹配:三是流动性风险计量,包括捕捉表外风险敞口、证券化活动和其他在金融市场动荡时发生的或有流动性风险:四是定期公开披露银行流动性风险状况和管理方面的定量和定性信息,以强化市场纪律的作用。
2、确认压力测试的重要性,并将其与完善有效的应急资金计划相联系。
稳定原则考虑到以往压力测试的不足,通过对压力测试的范围及所需考虑因素的分析来评估压力测试的质量和有效性。一是应针对具体机构的和整个市场的一系列压力情景进行压力测试。近期的“次贷危机”突出表明,对金融机构个体和整个市场都需要进行压力测试。对机构个体的压力测试只考虑了在市场环境良好的情况下单个机构可能面临的不利情况(如综合评级下降)。整个市场范围内的压力测试则要考虑更为广泛的一个或更多的一级和二级市场出现中断的情况(如整个大额存款市场、公司票据市场、存款凭证市场以及如回购、有担保债券和资产证券化这样的有担保融资市场等)。单个机构和整个市场存在的不同类型的压力,可以用来确定不同的流动性风险来源。另外,能够有效应对一种类型压力的缓解措施(如应对单个机构压力的有担保融资),用在另一种类型的压力(如有担保融资回购市场被关闭)上则未必同样有效。因此,银行必须进行两种类型的压力测试。仅仅针对单个机构进行压力测试,并认为其已经足够替代未来整个市场范围的压力,这样做是不够的。二是在压力测试的基础上,稳健原则增加了其与完善有效的应急资金计划相联系的具体规定。压力测试的结果应在为机构持续的流动性管理提供信息支持的同时,也对其提出质疑,并能触发高级管理人员考虑采取相关补救措施(如重新考虑限额,降低风险敞口,实施风险缓解技术,多元化企业融资基础,持有央行可接受的资产,获得信用额度承诺等)。为使压力测试有效,它必须转化为制定有效的应急计划。
三、完善我国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体系的借鉴
(一)我国银行流动性风险监管制度的缺陷
与巴塞尔委员会制定的稳健原则相比,我国银行流动性监管制度没有采用“法律或监管机构不规定具体的比例要求,由银行自行决定流动性比例,监管机构则对银行的流动性风险以及应对政策、措施进行监管”的做法,而是采取了“法律或监管机构规定具体的监管比例要求”的做法,这一做法存在以下三点不足:
一是评估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的监测手段落后。我国《商业银行法》第39条规定银行“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2006年银监会出台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在保留原流动性比例的基础上,增加了核心存款比例和流动性缺口率的规定。但现行监管规定缺乏反映银行动态的流动性指标,现有监管指标仍按月末或旬末余额考核,且单纯考核时点数易助长被监管者的侥幸心理,引发机会主义行为,对流动性风险管理危害更大,
二是监管刚性有余而灵活性不够。单纯以比率方法监管流动性风险的缺点是过于僵化,不够灵活。具体而言,一是不同资产负债项目的流动性可以确切决定,而忽略了当市场信心和利率、汇率等市场条件发生变化时特定资产负债流动性可能大幅波动的事实;二是比率监管本身就是一种静态分析,没有考虑银行业务的动态特性。因此考查流动性应结合每一银行的特点,综合考虑各种影响流动性因素,作出公正准确的评价。这也正是巴塞尔委员会稳健原则采取以综合评估分析为主的原因。
三是缺乏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对流动性风险的管理尚未形成明确的战略框架,流动性风险分析过于简单且相互割裂,缺乏系统、完整的理论指导,没有合适的框架来覆盖由单个产品和业务引起的流动性风险。
(二)完善我国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建议
1、学习运用先进的流动性管理方法,改进流动性指标考核体系。一是监管部门和银行要积极学习运用计量经济学方法、压力测试等方法,建立科学的预测模型,不仅要加强对存款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更要注重对资产流动性需求的预测,正确评估银行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及其流动性头寸的充足性,为流动性的科学监测提供可靠的保障。二是在考核期限上实行期末余额与月平均、旬平均、周平均余额相结合的考核办法,预防和减少银行的机会主义行为;既考核银行某一时点上的流动性比率,又关注一个时期以来流动性水平的动态变化,坚持流动性风险水平的绝对量和相对变化两手抓,两手硬。
2、强化流动性管理的治理,提升流动性风险监管水平。一是将流动性监管基点建立在各银行加强自身流动性管理上。监管部门必须明确,唯有银行自身有效的流动性管理措施才是防范流动性风险的关键。应在定期检查评估银行流动性管理政策措施执行情况的基础上,引导各银行加强自身流动性管理,确保银行内部控制管理体系有效。二是督促银行制定有力且操作性强的应急资金计划。高度关注可能诱发流动性风险的各种因素,定期开展情景分析和压力测试,制订切实可行的流动性风险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应急预案的演练,确保出现紧急状况时,应急措施能够得到落实并发挥作用。同时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监管部门、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在出现严重支付困难时,各部门能通力协作,采取必要措施,以避免支付危机发生,保证银行业正常的经营秩序和社会稳定。
3、吸收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完善银行流动性监管法律体系。新的稳健原则充分体现了引入市场约束、实现激励相容的银行监管理念;进一步明确了监管机构和银行自身良好的治理结构对提高流动性风险监管效率、维护金融体系稳定的重要作用,并完善、提高了相应的标准和要求。着眼于全面开放背景下提升我国银行业整体竞争力、维护金融安全和稳定的需要,我国银行监管部门应当在立足国情、按照“到位而不越位,随时准备补位”的原则准确做好自身定位,在此基础上积极稳妥地吸收、借鉴国际银行流动性监管的先进经验和做法,根据金融改革的进程和需要,不断完善现有银行监管法律法规,逐步确立以监管机构和银行良好治理机构为基础、以有效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为核心的银行流动性监管法律体系,为促进经济发展、建设和谐社会提供更有效率、更加安全可靠的金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