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坏规划 好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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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年底国家将以行政立法手段出台商业网点规划条例。事实上,我国部分城市的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已经提前进行,专家发现由于经验不足,这些城市的网点规划在认识上有一定偏差,并形成一些明显误区。

政府选址

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商业网点规划,不再是计划经济时代那种网点布局的宏伟蓝图。其主要任务应该是对现有商业设施的调整、引导和规范,以使城市功能得以充分发挥。商业集聚或商贸区的形成是市场经济的一个自然过程,而非一厢情愿的人为摆布。这是“市场”与“计划”的根本不同。城市发展远景中的商业布局,是城市规划的任务。而城市规划中的商业布局,也仅仅是划定商业用地的区域。

在完善的市场经济下,店铺选址是纯粹的企业行为。选址是决定业态性质的重要元素构成。什么业态在哪里选址是有规律的,企业违背规律错误选址代价极高。所以企业在选址决策时,通常会做充分的市场调研。如果市场信号是正确的,企业绝不会把仓储超市开到市中心繁华区,也不会把百货店开到人烟稀少的郊外。

我们的企业为什么会违背规律选址,这绝不仅仅是因为不懂科学决策,更多的是因为政府给了企业动机。如廉价的土地、低息贷款、减免税收等。尤其是政策的不公平和暗箱操作,扰乱了企业赖以决策的市场信号,而政府又回过头来批评企业违背规律,制定新的政策加以禁止。结果是干扰市场机制的因素越来越多,企业无所适从,市场秩序混乱。

布局均衡

在分析网点布局存在的问题时,总是强调空间结构“不均衡”,认为空间布局均衡才是理想状态,其实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在市场经济下,店铺的设址并非人为摆布,交通发达、客流密集的地方,店铺集聚程度就高;客流稀疏的地方,店铺聚集程度就低。消费水平越高的区域,方便品的店铺密度越低、店铺规模越大,而选购品的店铺增加;消费水平低的区域,正好相反。这一规律叫做“福德效应”。

所以,不能要求新开发城区与老的中心商业区网点密度相同,也不能要求高收入区域和低收入区域有相同的业态和业种结构。另外,商圈结构不仅是重叠的,而且还会几层重叠。上位大商圈通常包含多个下位小商圈,它们在店铺规模和业态上都会有所不同。

总之,网点布局空间结构“不均衡”是正常状态。试图避免大型店商圈重叠的均衡布点思路,是反竞争的计划经济思维方式的残余。零售店之间的竞争关系,构成相互之间的依存关系,集聚效应会增大零售吸引力。

我国城市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有沿城市交通干道两旁设址的倾向,这也是选址的一个误区。宽阔的交通干道会增大消费者购物的距离阻力,破坏两侧店铺形成商业集聚的完整性,削弱集客能力。

立法误读

在发达国家,大型店开业几乎没有不受到政策规制的。像法国、英国、德国以及美国,大型店开业时都会受到种种规制。但是,这些都不是作为商业竞争调整的规制,而主要是从城市规划出发,基于土地利用计划的规制,从保护居民生活环境的目的出发进行的规制。

一些人认为日本的大店法有抑制外资进入的功能,是对日本大店法的误读。外资、外企难以进入日本市场,是因日本经济系统的封闭性,即生产系列化和流通系列化以及相互持股、排他易习惯等导致的交易关系的封闭性和排他性。大店法只是这个封闭系统的一个构成要素,并且它的弊端已经显而易见,所以不能照搬。法律规制的是所有对象,限制外资大型店的同时,更多限制的却是国内大型店。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有没有大店规制政策,而在于大店规制政策的出发点和政策目标是否正确。

试图以商业网点规划避免大型店重复建设和过度竞争并抑制外资零售店进入,也是一个误区。大型店的过度投资重复建设,是企业投资决策时所依赖的市场信号扭曲,由于来自于市场外部的干扰因素太多,信息就显得相对不充分。而解决过度竞争和不正当竞争问题,是竞争法的职能。我国反垄断法迟迟不出台,却试图把这等重要职能委于网点规划来行使,这是很牵强的。

走出误区

网点规划中的误区,实质是流通政策的误区。在市场经济中,大的原则是市场有能力做的,政府就不去做,市场不做的政府来做。

具体到当前商业网点规划工作中,着眼点首先应该是从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出发,改善市民的居住环境,提高城市的可居住性;保护和沿承城市的历史文化传统及城市特色风貌;恢复振兴传统商业街区老化的城市功能;进行商业公共设施的投资。

其次是对店铺选址和业态结构减少具体行政干预,增加信息服务和政策指导,如定期商业统计数字、店铺结构及竞争态势分析、消费者需求动态分析等。商业网点规划工作,并非计划经济的回潮,应摆正政府在市场经济中的位置,减少对市场机制的干扰,纠正市场失灵。

最后,从大的方面着眼,是建立和完善流通政策体系,使竞争政策、调整政策、振兴政策各司其政,减少政策错位,尽快建立起市场竞争秩序。没有一个好的竞争环境,无法培育我国企业在规范的市场环境中正当竞争的素质。仅靠政策保护、表面文章的企业合并,做大可以,但绝不可能使我们的流通企业真正做强。

商业网点规划工作的目的如果是为了解决我国特定时期的暂时问题,就更应该将其放入一个长远目标的视野中来看待,使其既能解决眼前的问题,又不损害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长远利益。(此文作者系吉林大学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