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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市场交易方式不断多样化发展,复杂的经济市场环境给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问题创造了更多的困难。本文重点从经济法角度为出发点,讲述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起源、产生与发展的历程,并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经济法属性进行判断分析,对消费者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以及其他权利的冲突与协调原则进行阐明。消费者知情权明显属于典型的经济法权利范畴内,它与传统的民法知情利益权利的主体有所不同。对于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国家应该完善相关的法律与法规制度,并通过其他的多种方式路径,来给消费者更多的保护。
关键词:消费者知情权;经济法属性;保护意义;产生;措施
中图分类号:D923.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6X(2013)10-0000-01
1.引言
消费者知情权在现代经济市场中处于劣势地位,其认知结构以及对产品信息的获取需要得到法律更多的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其他相关基本权利的基础,没有知情权就谈不上其他的权益。只有保护了消费者知情权,才算是对消费者的利益起到保护效果。我国目前在这一阶段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产品的信息与消费者知情权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与冲突,协调起来充满着困难。本文通过对消费者知情权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定的保护措施,在经济法视野层面对如何保护消费者知情权给出一些建议。
2.消费者知情权的产生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学的进步,产品与服务出现了更多的专业化、复杂化与多样化,不同的交易主体对于信息资源与技术水平的处理存在差异,产生信息优势与信息劣势的分歧。从客观上来讲,由于目前消费环境的影响,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了解基本由经营者来提供,双方有可能会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在经济活动当中,信息的隐藏往往带来更大的商机,生产经营者为了追求利益,对于向消费者透露的信息中无法做到全面、客观、真实与有效。同时,生产经营者为了让产品或服务更加畅销,采用了夸大等方式来进行宣传,使消费者得不到最有效的信息,严重影响了交易的正确性。一般认为消费者知情权最早是美国在19世纪60年代提出的,知情权包括消费安全权、消费咨询权、自由选择商品的权利与合法申诉的权利等。在1985年,联合国大会规定,在消费者有希望或需求的前提下,应该让消费者获得足够的资讯。我国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也对消费者的知情权益进行了相关规定。[1]
3.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意义
3.1知情权在消费者权利中处于基础地位
能够切实地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对于创造良好的市场经济环境有着重要的意义。消费者在不了解产品信息的基础上与生产经营者完成交易活动,很难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消费者知情权的保障是消费者权利保护体系中的基础权利,通过知情权的保护才能实现消费者与经营者矛盾减弱。
3.2实现社会正义的必然选择
二十世纪以来,社会实质正义的追求开始于法的主要价值理念,其目的就是为了保护经济交易过程中的弱者。消费者在平时与生产经营者的交易活动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最明显的表现就是存在着信息共享的不对称性。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难以获得充分的产品信息与交易信息,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这严重影响到了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这样的案例几乎每年都会发生,在社会中处于弱势的消费者需要维护充分的知情权,来达到真正的平等与正义。[2]
4.我国消费者知情权经济法属性
消费者知情权和民法的知情利益有些不同。首先,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享有的权利,属于学界公认的经济法范畴;其次,享有知情权的主体是消费者,在传统的民法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平等,依靠诚实的原则从事交易活动,来保护当事人的知情利益。第三,保护方式不同。消费者知情权是消费者权利中的一种,体现着国家对经济的依法干预,在对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权利义务分配上存在着不对等的问题,对于经营者设置了较多的义务,而对于消费者给予权利,但没有义务,进行了保护。而在民法中建立在平等信用的原则之上,交易的双方都受到平等的保护。[3]
5.消费者知情权与相关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5.1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的冲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了解产品信息的权利,比如要买一个商品,就要知道他不适合于应用在哪些场所或使用者,它是一种身份权利。商业秘密权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经营者的一些基本的权利,他们可以采用一些手段,来实现自己的经济目的,这些手段就包括对商业信息与经营信息的保密。
知情权主要是与商业秘密权之间产生矛盾,经营者与消费者都在对产品的完整性信息方面存在着矛盾。二者边界不明显,难以进行充分判定,它体现了市场调节与国家干预的冲突。[4]
5.2知情权与商业秘密权冲突的协调原则
首先是利益均衡原则。在相互冲突的权利中进行衡量,最大可能地做到利益选择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二者的冲突体现了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矛盾,但在实际的经济交易中,由于目的不同,利益均衡原则往往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利益均衡中,有一项最大利益保护的原则,是指当权利冲突发生时,应该按照利益最大化的原则配置权利。
其次是权利位阶原则。它主要是指在权利冲突发生时,对冲突的权利的重要性进行初判,从而对相互冲突的权利进行取舍。它要求只能在冲突双方权利中限制位阶低的权利,而不限制位阶高的权利。但由于二者的性质与价值取向不同,存在位阶难确定的困扰。[5]
第三,是权利限制的原则。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权利之间的相互限制,以此种权利来限制彼种权利的内部限制;二是基于社会秩序与公共利益需求而对相关的权利进行的外部限制。
6.我国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之完善
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性让消费者难以维护自身的权利,作为弱者无法真正保护自身利益,它的保护同样具有与民商法所不同的方法与途径。
6.1完善消费者知情权立法
消费者要实现自身的知情权,就要求经营者能够对信息进行有效披露,经营者作为经济人为了追求利益,所提供的信息存在不完整的可能,甚至存在欺诈问题,所以在解决这一问题时,有必要通过法律对经营者的强制性义务进行明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经营者应该提供相关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出引人误解的规定,虽然明确了经营者的义务,但并没有对责任进行明确,经营者不执行此规定,未对消费者所提出的疑问进行回复,也得不到相应的处罚。要通过立法,对经营者的信息强制性说明,规定该义务,防止经营者以其他理由不进行说明,损害消费者的知情权。
6.2加强政府、社会团体的依法干涉
消费者在经济交易活动中处于弱势地位,对知情权的保护难以做到系统与有效。同时消费者的权利意识较为淡薄,对自身的权利没有清醒的认识。行政机关应该按照法律对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经营者行为进行严厉打击,甚至行政处罚。
完善政府与消费者雷傲的信息披露制度。政府与消费者协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具有权威性与全面性,提供了消费者所通过市场难以得到的信息。目前已经有多个国家对政府有提供完整信息的义务。[6]
6.3消费者自身适度的信息责任
消费者应该努力获取相关的信息,通过购买商品之前对产品特性进行细致观察,积累经验,通过价格、广告对产品或者服务有感性认识,提高自己的权利保护意识,学会并善于利用政府机关与协会组织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王伟.从经济法角度看消费者知情权[J].企业导报,2013(02).
[2]冯芹.论经济法视野下消费者知情权的有效保护[D].西南政法大学,2010(03).
[3]李丽昕.经济法意义上的消费者知情权[J].法制与社会,2010(09).
[4]刘蔚文.论消费者知情权的性质[J].河北法学,2010(03).
[5]李聪聪.我国消费者知情权法律保护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3(03).
[6]贾丽炜.论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D].重庆大学,20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