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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社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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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企业社会职责,被比较广泛地认为是:企业不仅仅要为股东服务,同时还应该为整个社会服务。因为企业社会职责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话题,所以,文章主要分析阐述了企业对进行可持续性发展的职责。

关键词:企业社会职责 可持续性发展 企业社会和环境报告 利益相关者

中图分类号:F27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07-052-02

一、关于企业社会职责的相关理论

企业社会职责是企业应该对社会承担的责任,这主要在企业的社会和环境报告中予以体现(Gray et al.,1996)。Gray等学者(1996)认为,企业社会和环境报告是一条发展社会责任和民主的途径。他们指出权力被不平等地分配着,在会计上,这可以反映在信息分配的不公平(只重点对股东提供有用的信息),他们建议通过企业社会和环境报告,使企业开始履行对社会的责任,这一转变可能会改变现有社会权力分配的模式,从而希望实现社会的民主。他们认为企业的社会职责是:企业不仅对股东负责;同时,也要对其他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可是,传统的经济学并不认同上诉的企业社会职责,举个例子,PLED模式(Pristine Liberal Economic Democracy)的思想体系是:每一位商都是利己主义的,能够创造出更多金钱财富价值的经济体系一定能够使整个社会更加美好;从而也会使在这样的社会里生活的每一个体更加美好(Gray et.al.,1996)。PLED实质上是功利主义的道德规范。这种道德规范的理念是:任何行动的好坏都要以个人效用的改变为判断标准。根据Gray et al.(1996),传统会计的观点(财务报告的目的就是为了给有权力的决策制定者制定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从而实现利润的最大化)可以用PLED模型来解释:在给有权力的一方提供有用的信息,从而让这些权力者们为着他们自己去追求利益,会计在其中扮演了一个主要角色。

和上述成对照,企业的社会责任,在近代史中,可以追溯至社会合同理论(Crowther&Rayman Bacchus,2004)。根据C&R(2004),这个理论与Hobbes(1651)和Rousseall(1762)两人的著作联系最为紧密:“一份经常被认为是隐性或是假设的合同,签订的双方分别是社会上的公民和一个合法化的法律和政治系统。这份合同必须是社会成员自由和理性的选择。”联系到企业的社会责任,社会合同会考虑这样的问题:“为了让社会成员允许企业不断地经营下去,什么样的条件必须满足。”在这里,社会合同不等同于法律。前者是隐含的,而后者是明晰的。但是,这并不是说前者可以忽略不计。笔者认为两者同等重要,前者相当于看不见的法律。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如果一家公司能够很好地运用前者,可以美化其形象,进而提高其经济效益。可是,如果一家公司只是仅仅遵守法律,那么,上述情况不会发生。尽管如此,社会合同毕竟缺乏执法力度,这样就很难保障当下的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企业又是以经济利益为导向,这样就更加不可能实现当下的企业社会责任(McDonald&Puxy,1979,in Crowther and Rayman Bacchus,2004)。在Murray et al.(2006)的一篇文章里,作者找寻到了一些证据来证明证券交易行为和当下企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是成正比关系的。这也和Bowan的可靠投资理论是相一致的:一家公司的股票价格被其社会行为影响着(in Mintzberg,1983)。Bowan接着又指出:企业之所以承担社会责任,不是因为道德,而是因为这样做能够美化自身形象,从而提高其经济效益。Mintzberg(1983)申明: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除了道德因素,不应该有其它任何因素的考虑。这也就是说,企业履行社会职责应该是目的,而不是手段。

二、企业在可持续性发展上所应履行的社会职责

可持续性发展,真正被提到国际社会议程里的是在1987年的布伦特兰委员会(WCED,1987,in Bebbington,2001)。在布伦特兰报告里(以下简称报告),可持续性发展被定义为:“当今人类的发展不能够以子孙后代的发展为代价”(Bebbington,2001)。经济增长(以日益增长的物质财富为基础)和发展(更加广义,不单单指物质财富的增长)之间的矛盾是可持续性发展的核心问题(Bebbington,1999)。因为经济的增长是通过企业实现的,所以,它们应该对可持续性发展担当社会责任(Bebbington,2001)。

这篇文章通过Gladwin(1993)和Hawken(1993)的著作来探讨可持续性发展的内涵。这两位学者认为可持续性发展有两个组成部分:一部分和环境问题相关联。这一部分主要考虑的问题有:全球气候变化,生态多样性,人口承载量,等等。这些问题广泛地集中在环境效率上,因此,这一部分被称作生态效率。这一部分与报告中对可持续性发展的定义是相吻合的,因为定义中也指出保护环境对子孙后展的必要性(Bebbington,2001)。另一部分联系到社会道德。其主要考虑当代间的平等(利益和成本怎样在当代进行分配)和当代与子孙后代间的平等(利益和成本怎样在当今和以后进行分配)(Bebbington,2001)。单单生态效率不足以达到可持续性发展,它要与生态正义一起努力才可以达到可持续性发展(Bebbington,2001)。

在企业和可持续性发展的关系上,有争论的话题是后者在前者的行为上构成了一个巨大的威胁。这是因为在传统观念中,企业的活动通常被认为是在通过增加消费水平或财富积累的基础上,给社会中每个小群带来物质财富(Bebbington,2001)。在这种情况下,生态正义也许会对企业的运行有重大的影响,但事实上,可持续性发展的这一部分要么被忽视,要么就是在研究企业的可持续性发展时假设其不存在(Bebbington,2001)。这种现象也许可以用Illich(1997)的“隐性课程”{1}(in Thomson&Bebbington,2004)来解释。西方国家的经济体制是在为了少数人的利益追求物质财富的最大化,但是“隐性课程”让每一位人都相信这样做是为了全民的利益。企业,作为它们的核心工具去创造物质财富,并使其最大化,所以,企业只追求利益,而不承担其他社会职责的行为也不会被人质疑。尽管如此,自从可持续性发展被布伦特兰委员会提到了议程里,大众开始越来越意识到企业不仅仅要追求利润,还应承担其他的社会责任。当下,很多公司都会编制可持续性发展报告,标榜它们是对社会负责任的公司。但是,根据Gray et al.(1996),在报告和行动之间总是存在很大的差距,前者比后者听起来要美丽得多。企业之所以愿意承担可持续性发展的社会责任,是因为它们想把这作为一种手段来更加畅通地追求他们传统的目的:股东利益的最大化(Kallio,et al.,2007)。Levy(1997)指出:“在一定程度上,绿色的形象代替了真正意义上的环境保护。企业发现给自己披上绿色的外衣,比花大价钱去进行真正的环境保护要便宜和安全得多”(in Kallio,et al.,2007)。所有的这些现象都可以“归功”与教育系统内的“隐性课程”。企业作为资本主义的核心工具创造尽可能多的物质财富,从而,每个人的需要也就得到了满足。但是,有证据表明普通老百姓的需求并没有得到真正的满足(Bebbington,1999)。在创造物质财富的过程中,生态正义并没有能够参与其中。如前面所提,如果没有生态正义的参与,生态效率本身不能够实现可持续性发展。再者,生态正义更加重要,这是因为只有它才能使企业把承担可持续性发展当作目的,而不是手段。

三、结语

企业不能够仅仅只对股东负责,应该对整个社会负责。但是,传统的资本主义经济模式阻挡了其去履行这个新的责任。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在短期内,资本市场可以作为主力军来激励企业为了达到利润最大化(目的),而不得不履行可持续性发展的责任(手段);从长远来看,资本主义的经济系统应该被彻底改革。关于企业对可持续性发展应承担的责任,Gladwin and Hawken(1993)的观点被作为理论背景。他们把可持续性发展分为生态效率和生态正义两部分,其中,后者应该领导前者。Illich(1997)的“隐性课程”被用作解释为什么当下的企业在承担可持续性发展时,只停留在表层。

注释:

Illich(1997)认为“隐性课程”是指一种习惯。这种习惯被认为是在现代社会里官方发起,并通过学校来完成。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向参与者隐瞒一种矛盾:一方面提倡人人平等;另一方面,又宣扬阶级等级。他又提出:“隐性课程”是普遍深入的。每个人都不假思索地认为在科学理论指导下的阶级等级是有效率的和乐善好施的。这种课程慢慢地向学生灌输一个荒诞的说法:不断增长的生产力能够创造出一个更加美好的生活。

参考文献:

1.Bebbington, J.(1999).‘Accounts of, and accounting for,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P.H.D. thesis. University of Dundee.

2.Bebbington, J.(2001).‘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 review of the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business and accounting literature’.Accounting Forum.25(2), pp128 ~157.

3.Crowther,D.,Rayman Bacchus,L.(2004). ‘Perspectives on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Ashgate Publishing Ltd

4.Gray, R.,Owen,D.and Adams,C.(1996). ‘Accounting and accountability: changes and challenges in corporate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reporting’.Hemel Hempstead: Prentice Hall International.

5.Kallio,T. J.,Nordberg, P.and Ahonen,A.(2007). ‘Rationalising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 critical treatise’.Sustainable Development. 15(1), pp41 ~51

6.Mintzberg, H.(1983). ‘The case for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The Journal of Business Strategy.4(2), pp1 13

7. Murray, A., Sinclair, D. and Gray, R. (2006).‘Do financial markets care about social and environmental disclosure?: further evidence and exploration from the UK’.Accounting, Auditing and Accountability Journal.19(2), pp228~255.

8.Thomson, I. and Bebbington, J. (2004). ‘It doesn’t matter what you teach’.Critical Perspectives on Accounting. 15(4/5), pp609 ~ 6281

(作者单位:中山大学南方学院会计学系 广东广州 510970)

(责编:若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