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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指出的是,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不合理之处在于没有从教师职业特点的角度出发考虑残疾人究竟能否胜任教师的工作,而是仅考虑了就业者个人的残疾状况因素,损害了残疾人就业的平等权利。清除残疾人从教的障碍和壁垒,使残疾人从教成为可能,对残疾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特殊教育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我国把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摆在了突出位置,推出了一系列有利于扩大就业的政策措施。为落实宪法赋予每个公民平等的就业权利,国家高度关注残疾人的就业问题,通过多种渠道、多种形式,帮助、支持残疾人就业。但是在教师行业中,目前仍然存在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的不合理规定,导致大量残疾人无法申请教师资格,使残疾人从事教师工作受到很大限制。
然而,从国内外已有的残疾人从教的事实,与英、日等国支持残疾人从教的政策与方案来看,残疾人是能够胜任教师工作的,也理应和健全人一样获得竞争教师职位的机会。
本文从分析我国残疾人从教的制度壁垒入手,进一步分析残疾人从教的积极意义,继而借鉴英国、日本支持残疾人从教的政策和方案,为我国残疾人从教提供一些启示和建议,这对于改善我国残疾人从教状况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一、我国残疾人从教的制度壁垒
1.残疾人就业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
最近几年,我国的就业歧视尤其针对残疾人的就业歧视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为了解决残疾人的生存问题,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保障残疾人的基本就业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具体到就业方面,我国于2008年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以专章的形式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等不同而受歧视。”这条规定实施以后,对缓解残疾人就业难的情况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主要问题是该法令对就业歧视的范围界定过于狭窄,大量已经存在的残疾歧视现象并未纳入法律保护范围,残疾人的生存权、就业权难以得到有效的保障。
2.部分省市的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存在歧视
在我国,申请教师资格的各类人员必须通过各省市组织的身体检查,才能获得教师资格。体检标准由各省市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教师资格条例》和教育部颁布的《实施办法》制定,但是各省市之间标准不统一,部分省市的体检标准残疾歧视现象比较严重。如北京[1]、山东[2]等省市均作出规定,“步态跛行、着装后脊柱侧弯、驼背,脊柱、四肢有显著残疾及先天或后天因素造成的肢体残缺、畸形、功能障碍”的不能申请从教;江西省甚至规定:“男子身高低于160厘米、女子身高低于150厘米或者男子体重低于45公斤、女子体重低于40公斤者”,为体检不合格。[3]以上教师资格体检标准对身体条件的要求均过于严格,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残疾人成为教师的可能性。
二、残疾人从教的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教师资格认定体检标准的不合理之处在于没有从教师职业特点的角度出发考虑残疾人究竟能否胜任教师的工作,而是仅考虑了就业者个人的残疾状况因素,损害了残疾人就业的平等权利。清除残疾人从教的障碍和壁垒,使残疾人从教成为可能,对残疾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特殊教育的发展、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都具有重要意义。
1.有利于维护残疾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
残疾人的“生存权”是保障残疾人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的基本保障;残疾人的“发展权”是开发残疾人的潜能、使他们获得均等发展机会的重要保证。维护和保障残疾人基本权益,是残疾人的根本愿望,也是残疾人工作的主题。目前,残疾人的生存状态虽然有了很大的改善,但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和边缘化状态,忽视和侵害残疾人利益的现象屡见不鲜。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在于残疾人往往受到不公正的区别对待,这也是残疾人就业和融入社会的最大障碍。
以教师职业为例,基于在教学和学生管理中的需要,国家对教师的仪容仪表、体形体态、情绪管理和阅读表达都有一定的要求,但这种要求需要有明确的标准,过于泛化的身体要求显然是对残疾人的歧视。因此,判断残疾人就业能力要和他所从事的具体岗位联系起来,分析和评价其残疾状况对工作的影响,保障有从教能力的残疾人不因残疾原因被拒之于教师队伍之外。
2.有利于特殊教育的发展
残疾人进入教育领域,其自身残疾的背景和经历对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而言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榜样力量。一方面,在从教的过程中残疾教师会接触到许多不同类型残疾的儿童,残疾教师更有可能通过儿童外在的表现,去了解儿童的想法和需要,走进残疾儿童的内心世界,为他们提供帮助;另一方面,残疾教师本身的经历和感受可以与残疾儿童分享,残疾教师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奋斗历程可以成为学生的榜样和动力,有利于激发残疾学生的学习积极性,提高其生活信心。
3.有利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主要数据公报》数据显示,我国现有残疾人口8296万人,在153910个被调查的15岁及以上残疾人员中,在业人口仅有46752人,无业人口为107158人,占69.6%。庞大的无业人口加重了家庭和社会的负担,也影响了社会的快速发展。而目前,我国师资地区和领域配置不均衡,西部地区、特殊教育领域的师资缺口比较大,吸纳一部分有能力的残疾人从教可以为解决师资短缺和分布不平衡问题作出有益贡献,也直接减轻了社会的负担,有利于营造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的和谐环境,也有利于社会文明程度的提高。
三、英国、日本支持残疾人从教的政策和方案
吸纳残疾人从教无论是对残疾人自身,还是对接受特殊教育的儿童以及整个社会而言都具有积极意义,这必将成为国家长远发展的必然选择。究竟如何为残疾人从教提供支持和帮助?需要进行怎样的法律和政策调整?英国和日本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借鉴的蓝本。
1.日本采取特别对策,为招聘残疾教师打开通道
日本不仅不限制残疾人从教,而且在教师录用考试中专门针对残疾人采取了特别的支持对策。据平成21年(2009年)的统计显示,在教师录用考试中,针对残疾人的特别选考的县市有59个。其中,43个县市针对视觉障碍者有特别的考虑,比如加大文字和纸张(28个县市)、延长考试时间(27个县市)、采用点字测验等;38个县市针对听觉障碍者采用了手语翻译,也有的县市采用了书面、笔谈指示,或将听觉障碍者的座位调整到前列;针对肢体障碍者,17个县市采用了分开教室考试的方式,15个县市延长了考试时间,15个县市考虑到了试验会场的机动性。在实际技巧面试的时候,也有55个县市采取了特别的对策。比如安排让受验者感到方便的会场,采用手语翻译等。[4]
日本对残疾教师招聘的这一特别对策,用实际行动体现了对残疾人平等对待甚至优待的原则,吸引更多的残疾人进入教育领域、从事教师职业,这对于稳定特教师资队伍、促进残疾人就业具有很重要的意义。
2.英国制定法律政策,为残疾人从教提供帮助
为了帮助残疾教师更有效地胜任教学,英国教育与就业部(DFEE)和英国师资培训署(TTA)于2000年和2004年相继出台了《健康胜任教学――关于教师培训和就业的职业健康建议》和《胜任教学――关于残疾歧视和胜任教学问题给职前培训提供者的建议》两个文件[5],明确残疾人申请教师资格必须接受职前培训,并鼓励其通过填写健康问卷公开残疾状况,以便培训机构在招募和培训中合理调整相关条件,创建开放和友好的氛围。
在两份文件中,并未统一规定如何帮助残疾教师,而是根据每个残疾人的具体情况,提供有针对性的必要支持。师资培训署在2007年9月更新的政策文本中提供了招募和培训残疾申请者过程中合理调整的案例。“在面试过程中,要创设必要的便利条件。听力障碍的申请者主要通过唇语来获得信息,培训机构需要提供相应的调整和保障条件。面试地点的光线必须充足,座椅的位置必须合适,保证残疾申请者可以看清面试官的面部。”此外,安排弹性培训时间、适当修改评估程序、配备帮助其阅读和表达的设备、提供一对一的指导等都是该文本提供的帮扶建议。[6]
四、对我国残疾人从教的建议
1.明确和细化法律条文,使残疾人从教有法可依
虽然目前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中明确“禁止基于残疾的歧视”,但由于其内容规定往往停留在宏观的层面上,未对具体的残疾人就业问题作出详尽的规定,且条款过于原则,宣示性的内容较多,实际操作性不强,导致残疾人在就业,尤其在从教方面遇到很大阻碍,法律法规弹性大,给实际的执行和监督带来很大的困难。
针对我国关于残疾人就业立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应尽力完善残疾人就业的法律体系,进一步明确和细化法律条文,使残疾人就业有法可依。例如,针对残疾人就业的不同领域,制订切实有效的实施程序和监管措施,使残疾人就业的每个环节都有明确的法律保障,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在制定残疾人进入教育领域的就业法律时,应明确不同类型残疾可以选择的教育工作岗位,使愿意进入教育行业的残疾人有法可循,保障其自身的权利。明确的法律规定是残疾人从教最基本的制度保障。
2.完善地方和学校相关规定,为残疾人从教提供便利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残疾歧视,而目前残疾人就业的现实却不容乐观。因此,有必要对省、市、区,甚至学校在有关教师资格认定和教师招聘方面规定的合理性进行考查。一方面,应消除《教师资格条例》及部分地区的体检标准中与其上位法律规定存在冲突的歧视条款,完善教师资格认定标准和体检标准,避免操作执行中的矛盾;另一方面,在招聘环节上,应考虑残疾人身体条件的限制,借鉴日本和英国的经验,为残疾人提供便利的设施,创造有利的考试、面试环境,并根据不同残疾人的情况,满足其不同的要求,从而使其在应聘过程中发挥出最大的潜力,展现自身的才能。
参考文献:
[1]北京市教师资格认定体格检查标准(试行)[EB/OL].(2007-08-30)..
[4]日本文部科学省.障害のある者への配[EB/OL].(2009-11-06).www.mext.go.jp/component/a_menu/education/detail/__icsFiles/afieldfile/2009/01/19/1218034_6.pdf.
[5]Fitness to Teach―Occupational Health Guidance for the Training and Employment of Teachers[EB/OL].(2009-11-06).www.dh.gov.uk/en/Publicationsandstatistics/Publications/PublicationsPolicyAndGuidance/DH_4006540.
[6]Able to Teach―Guidance for Troviders of Tnitial Teacher Training on Disability Discrimination and Fitness to Teach[EB/OL].(2009-11-06/2010-06-05).www.tda.gov.uk/upload/resources/pdf/a/able_to_teach.pdf.
(作者单位:1.北京新英才教育集团哈佛中国教育研究中心;2.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