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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岁生父“买断”3岁私生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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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来偷,总是要还的。

2005年,凌燕应聘到李冬强的诊所上班。李冬强曾是无锡一所医院的院长,退休之后自己开了间诊所。

这时候,凌燕与老公的感情出现了问题,两人因为一些琐事经常吵架,长期的“冷暴力”让凌燕筋疲力尽,她与大自己三十来岁的李冬强日久生情,并越过道德的底线。

2007年10月,凌燕突然发现自己怀孕了!她不敢告诉丈夫,因为她这段时间没有与丈夫过夫妻生活。不知所措的她,拿着化验单找到李冬强。看着化验单,李冬强感到天旋地转,“还是把孩子打掉吧!”他小声挤出这句话。

李冬强的绝情对凌燕来说无疑是晴天霹雳,但她意识到孩子是个“祸害”,便同意了李冬强的意见。

然而,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丈夫很快知道了凌燕怀孕的事,忍无可忍的他提出离婚。

一段婚外情,让凌燕无家可归,没有了任何依靠的她,却突然想把孩子生下来。她找到李冬强,希望这个“不差钱”的情夫能给她买套房子。李冬强却坚称孩子不是他的,说就算凌燕执意生下孩子,他也不会认。李冬强的话让凌燕很受伤。

2008年3月,凌燕生下了一个女儿,白白的皮肤,水灵灵的大眼睛。没想到,李冬强果真对凌燕及孩子不闻不问,无奈,凌燕只得让女儿随前夫姓。单身母亲的生活是艰辛的,为了生存,凌燕开了一间服装店,一个人进货、看店铺。半年后,由于服装店生意不是很好,凌燕只好将它转让给别人。

生活的重压让凌燕几次产生了放弃生命的念头,但想到嗷嗷待哺的女儿,她又不得不面对残酷的现实。无望的时候,她想到了女儿的生父李冬强。凌燕打了他留给自己的手机号码,却只听到“停机”的回复。

无奈之下,凌燕只好求助于当地妇联,随后,她正式把情人李冬强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抚养费。

李冬强的家人找到凌燕,表示可以给她几千元营养费,把孩子给别人收养。凌燕断然拒绝。

很快,一对昔日的甜蜜情人对簿公堂。李冬强承认与凌燕有过一段婚外情,但坚称孩子不是自己的,并申请做亲子鉴定。

受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中心经鉴定,作出了“李冬强系孩子的生父”的结论。

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其父、母均有同等的抚养权利和义务。既然已经证明孩子是李冬强的,李冬强就要担负起为人父的责任。但因女儿太小,随母亲生活有利于健康成长,而且李冬强年事已高,法官认为由母亲抚养较合适。

然而就在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双方居然私下达成了和解协议:以每月300元计算,截至孩子25岁止,李冬强一次性支付女儿抚养费9万元;若李冬强未按时足额付款,另赔偿女儿5000元;双方以后“互不打扰”,“割断血缘”。

随后,双方撤诉。李冬强拿出9万元钱请法庭代为转交,又和女儿合了一张影,便匆匆离去。

此案在当地引起了热议:亲生血缘关系到底能否用金钱“买断”?

■法官认为,血缘关系不能通过当事人双方协议或法院判决解除。无论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还是有抚养关系的养子女、继子女,在法律上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关系不因为父母之间婚姻关系的变化而受到影响;同样,子女的继承权也不因为父母没有结婚,或者子女没有与父或母一起生活而被剥夺。所以,这种“买断”很难真正起到作用。但如果男方立遗嘱,写明自己死后的全部财产归妻子和妻子生的孩子,那么就要执行遗嘱。

■律师则认为,因为有双方签署的那种“兜底条款”存在,即使凌燕的女儿以后生活难以保障,也很难寻求法律救济。凌燕草率地签署这种格式过于简单的协议,对孩子是极其不负责任的。她应当请求法院判决父母亲共同抚养孩子至成年,费用均摊。

(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