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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业和学科协同发展 构建开放的产学研合作新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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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七大报告提出:“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是国家发展战略的核心,是提高综合国力的关键。”要实现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的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这一伟大目标的关键路径就是要依靠政府引导,在宏观调控下紧密合作。多年来,由于合作机制、环境的不完善,我国产学研合作更多地属于“被动型”合作,没有兼顾产业学科的平衡、没有形成多向互动的网络形态、更没有从根本上发挥出产学研结合对综合竞争力提升的巨大推动作用。在知识经济全球化、网络化、开放化与协同化的今天,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越来越依附于经济主体的高度互动与合作,开放式的跨组织合作与创新已成为经济发展的主流。

重新思辨产学研合作的战略意义

产学研合作本质上就是产业和学科发展双向需求的整合,它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关键路径。二战后美国为了保持其在世界的经济和军事方面的霸主地位,不断强化大学、科研机构与企业的合作,从国家战略层面来推动产业和学科的高效整合,以加强基础研究和人才的培养。日本为了赶超美国、在科技方面领导世界,也确立了以科技创新立国战略为核心的官产学合作体系。

我国提倡产学研合作已有十多年了,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一直没有把产学研合作放到国家战略层面上来。党的十七大审时度势,把推动产学研合作放到了国家战略层面的高度,力求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强有力的动力源泉。21世纪经济全球化、开放化、协同化的规律要求企业、大学和科研机构必须主动开放与合作,其本质就是要求产业和学科双向整合,形成兼顾产业和学科协同发展的新局面,不断提高创新能力以适应国际竞争格局的不断变迁。

确立产业和学科统筹兼顾的产学研合作新机制

建立产学研由“被动合作”转向“主动合作”的激励机制

在全球背景下,开放式创新已成为科技创新的主导范式,这要求企业、大学、科研机构必须主动开放合作。这也是产业和学科协同发展的内在要求,产业和学科统筹兼顾的思想就是要企业、大学、科研机构主动合作。当前,我国产学研合作机制比较模糊,政府、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的角色定位还不太明确,他们之间信息严重不对称,并且缺乏沟通和信任。科技部部长万刚曾指出:“我国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有待进一步发挥,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不够,产学研结合不够紧密。”重庆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在谈我国产学研合作现状时,提出了来自企业的想法:“民族品牌的汽车工业不缺市场、也不缺资金、最缺的是技术,亟待与高校合作,不和产业结合的科研,多半只是一些闪亮的点或线,基本上未形成面或体。”从产业和学科协同发展的视角来建立税收、科研资金、奖励、利益分配机制等相关的激励机制,是推动产学研主动合作的必要条件。

探讨兼顾产业技术和学科知识特性的合作机制

推动产学研主动合作重在利益机制的确定和协调,企业、女举和科研机构都有合作的动机和需求,关键在于采用什么样的利益机制、协调机制进行连接,这是政府首先要解决的问题。产业和学科的协同发展必须设计好两者的利益协调机制、不可偏颇。不同产业的技术特性、不同学科的知识特性均对产学研结合的机制提出了不同的要求。例如:农业、制造业、服务业等的技术范畴与特性、显性知识与隐性知识等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转移机制、利益分配机制等都有着不同的要求,这决定了产学研结合的模式会有很大的差异。从学科的角度来讲不同的学科对产学研合作的模式要求非常严格,比如:材料科学、生物医药、汽车制造等由于研发模式的不同必然导致合作方式的差异。因此,根据不同的产业和学科分别制定产学研合作的模式和机制是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关键环节。

营造产业和学科协同发展的产学研合作新环境

推动基于产业和学科协同视角的产学研合作良好发展,必须重新营造新的合作环境。产业和学科协同发展的三个关键条件主要包括三大方面:一是产、学、研三者对科学研究工作的合理划分与合作;二是以成果转化为导向的科研考核体制的确立;三是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移等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完善。这也是新视角下产学研合作环境构建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重新界定产学研三方研究任务的分工与合作

司脱克斯在1997年针对“科学研究线性模式”提出了科学研究的二位象限模型,把研究主要分成了三种类型:纯基础研究(以科学探索为目标)、纯应用研究(以应用为目的)、应用引发的基础研究(巴斯德象限――研究和应用双重目标)。这一理论对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的研究分工确立了理论上的依据。企业都是以应用研究为目标开展创新的,而大学和科研机构在研究的分工上却非常不明确。大学的基本职能是教育(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科研),目前我国各层次的大学对此认识非常的清晰,但却忽略了经济学中亚当斯密最基础的分工思想,我国的大学仍然处在传统管理思想、制度、体制的惯性模式之中,具体表现为不论教育部直属综合性大学,还是地方性大学以及行业性大学都在充当研究型大学的角色,这就直接导致了科研资源的严重浪费。这种普遍存在的现象打破了产学研合作的机制、严重影响了产学研合作的效果。因此对不同类型的大学和科研机构重新进行科研的分工势在必行,按照司脱克斯的理论,纯基础研究应该由国家科研院所和研究型大学来完成,应各有侧重,科研院所主要侧重比较深入的纯基础研究,研究型大学侧重于交叉学科的基础研究,同时研究型大学和行业性大学可以从事由应用引发的基础研究(又称巴斯腾科研模式)、地方性具备一定研究能力的大学可从事一定的应用研究,纯应用研究应主要由企业来完成,这种研究工作的明确分工为产学研三者的合作提供了理论和操作层面上的依据。

加快大学科研转型与考核体制的重构

大学既以探索知识为主、同时又注重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因此大学的科研考核体制应该三者兼顾。但目前我国大学科研体制与评价体系严重偏向、很不完善,调查全国不同层次、不同类型的大学,不论是研究型大学、教学研究型大学、教学型大学,还是地方性大学、行业型大学都是以成果发表为导向,即:以专著、论文、专利的数量为主(SCI、EI等为导向)。重庆力帆集团董事长尹明善指出:“高效的教学、科研并未完全走出孤芳自赏的象牙塔,汽车的精细精致,大学内尚无专门的课题研究。”由此可见,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很不利于转化,而且高校的技术成果具有相当的不完善性。教育部部长周济明确提出:“产学研结合,是高校服务于现代化建设,构建国家创新体系的必由之路,高水平大学要‘顶天立地’:‘顶天’就是要面向国家战略需求和科学技术前沿,‘立地’就是从现实需求出发,解决生产生活中大量的科技问题,把论文写在大地上、写在工地上、写在车间里。”因此,改变传统的考核理念、加快大学科研的转型、重新界定以产学研合作为导向的科研考核体制,已成为今后我国科技管理工作的重点。

完善产学研合作的制度与法律环境

当前我国促进产学研合作的制度、法律环境还不太完善,具体表现为:宏观政策与文件提得太多,具体政策与做法太少,合理的法律、法规太缺乏,政策缺乏系统性、而且操作性不强。美国、日本产学研合作的成功经验表明:政府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促进产学研主动合作的有效工具。美国从1980年开始先后出台了《贝尔一多尔法案》、《技术创新法》、《联邦技术转移法》、《综合贸易和竞争法》等10多项法律、法规来促进产学研合作,日本也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先后出台了:《科学技术基本法》、《技术转移促进法(TLO法)》、《研究交流促进法》、《产业技术力强化法》、《知识产权基本法》等来推动官产学的合作与创新。借鉴发达国家在此方面的做法,建议国家尽快出台鼓励大学,企业和科研机构主动合作的相关系统法律、法规,尽快出台《技术转移法》、《产学合作促进法》、尽快修订与完善《科学技术进步法》,科技部和教育部要联合出台详细的规章制度以加快发展产学研合作,最终为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和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基本的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