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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昌荣案给我们的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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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昌荣案值得人们从法律和道德层面进一步深思。肖昌荣以“管理费”、“年检费”的名义收取了20.4万元。他以为收取这些“费用”不违法更构不成犯罪。提起公诉前,在对以“管理费”、“年检费”名义索取的20.4万元如何定性,检察机关内部也曾产生过分歧意见。

到底是贪污罪还是?

肖昌荣索取“管理费”的行为.究竟是贪污罪还是?这需要从职权性质和财物归属来区分。

从职权性质看。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国家工作人员构成贪污罪和的前置条件均是“利用职务之便”。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和地位所形成的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权力性质是一种“对物权”――对公共财物具有某种决定、影响或使用的权力。肖昌荣以管理费、年检费的名义索要社会福利企业的现金,所利用的是对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指导、审核、报批等职权上的便利条件,其权力对所索要的财物并无直接的任何关系,但对这些企业的生产、经营等却有相当的影响力,因此是一种“对事权”,当属“利用职务之便”的。

其次,从财物归属看,贪污罪和在客观上都表现为非法占有财物,但贪污罪所非法占有的是本人保管、经手的公共财物,而非法占有的是他人的财物。本案中,肖收取“管理费”、“年检费”后,虽然表面上似乎款项的性质已发生改变,但实质上财物的归属,即财物所有权并没有发生转移。国家已经明令禁止行政机关对福利企业收取相类似的费用,收取即为非法,非法不能成为“公共财物”的来源,即非法行为不能导致财产所有权发生本质改变。尽管有的企业并不完全知晓国家禁止收取类似费用的规定,但肖昌荣却是知道的,属知法犯法,明知故犯。其实质就是索要贿赂的一种借口。因此肖昌荣在收取这些费用时完全是个人行为而非一种职务受贿行为,收费单位也就没有“管理”这些财物的义务。因此.最终法院以对肖昌荣进行了判决。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

古人说得好:“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行政和经济往来中,无论是“管理费”还是“年检费”,我们最好都不要为了私欲随便伸手。

孔子说:“有钱有地位,这是人人都希望的,但如果不是用仁道的方式得来。君子是不接受的;君子一旦离开了仁道,还怎么成就好名声呢?”我们今天所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的“道”就是合法之道。也就是孔子说的仁义之道――“仁道”。

“仁道”是一个人安身立命的基础.是生活的原则。所以,无论是富贵还是贫贱。无论是仓促之间还是颠沛流离之时,都绝不能违背这个基础和原则。用孟子的话来说,即是那句千古流传的名言:“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当然,对于那些“跟着感觉走”,甚至“过把瘾就死”的人来说,弱肉强食,尔虞我诈,只要能达到目的,不择一切手段唯利是图,还有什么“仁道”的原则可言呢?

“财”是养命之源,为了生活及生存,我们谁也离不开它。不过“君子爱财.取之有道”。道即路也,世上的路千千万万,但一般来说只有两条路可走,那就是正道与邪道。你选择了正道,努力拼搏,遵纪守法,就财源广进。否则不但未发财反而因财伤身,因财害命。这样的事情在我们身边屡屡发生。由于罪犯肖昌荣选择了生财的邪道,所以一步步迈向了黑暗的深渊!

综上所述,“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必须遵循的准则。这个“道”,可以理解为,走一条正确的适合自己的路,一条指导自己人生正确运行轨迹的路。这是祖先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和忠告,它告诫后人取财必须要靠自己的劳动和汗水,遵纪守法,符合道德伦理,勤劳致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