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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对我国外贸影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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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我国经济正逐步融入全球一体化。与此同时,全球范围的反倾销浪潮使我国外贸出口哀声不断。据商务部统计,截止2004年5月中国商品已受到来自国外的反倾销指控多达500起,涉嫌金额超过600亿美元。国际社会频繁的反倾销调查给我国经济发展带来了不容忽视的负面影响,开展对反倾销的战略性研究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不可回避的紧迫任务。

一、反倾销的概念

商品倾销从本意来看是指厂商为了达到一定的经营目标而实施的定价策略。国际贸易中的倾销行为是指一国(地区)的生产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国内市场的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挤进另一国(地区)市场的行为。所谓反倾销就是指进口国(地区)对实行倾销的进口商品采取严厉的措施以抵消对本国(地区)产业所造成的损害,防止对新建产业的威胁。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只有符合下述三个条件的倾销才能实施反倾销制裁:

(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所谓正常价格是指:A、相同产品在国内消费时正常情况下的可比价格;B、在正常交易情况下向第三国出口的最高可比价格;C、原产国的生产成本加合理推销费用和利润。但在具体议定过程中,由于各国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不同,各国对生产成本核算的方法也不同。这就使正常价格的认定存在极大的偶然性和非科学性。

(二)倾销产品对进口国相似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威胁,或对国内某项新建产业产生严重阻碍。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对“实质损害”或“严重阻碍”的界定比较模糊,使得损害的确定极具主观性。

(三)倾销与损害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因果关系的认定往往非常困难,其他因素导致的损害往往被忽略或故意不予考虑,而过多地考虑倾销对产业和市场所造成的损害,使得反倾销得以成立。

由于WTO对于倾销和反倾销的界定过于笼统和模糊,许多国家特别是西方国家经常假借反倾销名义实施贸易保

护主义,频繁地采用反倾销手段处理与他国的贸易纠纷。

二、反倾销对我外贸影响

1978年我国开始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对外贸易一直保持大幅度增长的态势。1997年我国以3251亿美元的进出口贸易总额首次位居世界贸易总额第十位。2004年我国外贸出口总值超过7900亿美元,早已成为举世瞩目的贸易大国。随着我国外贸势头增长猛烈,国外对华反倾销也不断增加。据商务部统计,2002年国外对中国企业的反倾销调查达58起,列世界各国之首。

(一)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的趋势进一步发展。按照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2003年我国关税总水平由2002年的12.7%降至约11.5%,其中工业品由11.7%降至约10.6%,农产品由18.5%降至约17.4%;在非关税措施方面,将取消部分商品进口配额与许可证,提高进口配额增长率和非国有贸易配额量。因此,在世界市场供求失衡、技术进步等因素导致的国际市场产品价格总体呈下降趋势的情况下,进口产品冲击国内产业的趋势将进一步发展,我国进口宏观调控仍将面临较大的压力。

(二)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转移给我国对外贸易发展带来了新的挑战。随着世界范围内产业结构调整和跨国公司重新调整全球生产布局,世界制造业向中国转移的步伐将明显加快。与此同时,随着我国利用外资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一些新的产业领域也将逐步向外资开放。但由于受到企业规模、专业化分工和技术水平等诸多因素的制约,短期内我国的国际分工格局中,仍将处于低附加值和低水平加工中心的地位,仍将保持以劳动密集型产品为主的出口产业结构,这必将诱发更多的国外反倾销调查。同时,美国、欧盟、日本等世贸成员根据我国在加入WTO议定书中的有关承诺,还在纷纷制定针对我国的过渡性保障措施和“非市场经济”反倾销法案,这使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工作面临的国际法律环境更为复杂,必将对扩大我国对外贸易构成新的威胁。

(三)遵循世贸组织规则对调查机关依法保护产业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标准。世贸组织的规则对各成员的政府行为具有强制性的约束作用。在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案件的调查和裁决中,要求调查机关的每一项调查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WTO相关协议对调查机关的具体调查程序、信息披露程序、裁定与公告程序、透明度和非歧视等多方面问题都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调查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三、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一)积极向世界市场运行规则靠拢。我国已成功加入WTO,可以享受GATT经过八轮多边贸易谈判达成的国际协议、守则和公约,可以利用WTO的贸易争端机制来解决双边或多边贸易争端,解决各种歧视性不合理的措施。应对国际贸易争端的关键在于改进国际贸易规则,从源头上降低贸易摩擦风险,而不是仅仅在既定的规则下解决贸易摩擦。面对既定规则,我们要防止对方提出的不符合我国利益的新规则通过,维护本国利益,同时要积极主动提出并确立符合本国意愿和利益的规则,以降低贸易摩擦几率,夺取主动。

随着市场运行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贸易的深入发展,我国早在利用WTO规则保护自己,全面提高国家综合国力的同时,作为WTO成员国要积极参与相关协议和协定的制定,只有这样才能为自己争取到地位和利益,并且利用WTO的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来应对歧视性的、非合理的贸易限制措施。

(二)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不断调整国内产业结构,优化出口商品结构。出口企业要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了解国际市场需求,积极扩大市场,在竞争中学会生存。努力使出口市场多元化,避免出现过分集中而导致某一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上升太快,落下倾销的口实。要调整国内产业结构,增加出口产品品种,提高产品档次,增加技术含量,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三)加强行业自律,强化行业协会职能。在贸易促进、拓展海外市场,解决贸易争端过程中,商会和行业协会往往可以发挥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企业频频遭受反倾销原因除了对华的不公平贸易,与中国企业为扩大出口抢占市场份额、自我压价、恶性竞争引起的出口激增不可分。为此,加强行业协会的建设,推动企业间的和谐发展极为重要。各行业协会要强化职能,发挥作用,协调和指导企业生产和出口以避免发生贸易摩擦。

(四)积极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已从一种保护公平贸易环境、抑制不公平竞争的手段演变成难以对付的非关税壁垒。加入WTO后,反倾销壁垒依然存在,并且势头不减,因此,企业在制定好出口商品的价格,避免出口市场过于集中的同时,遭到反倾销调查要勇于走出国门,聘请好律师运用法律积极应诉,争取尽可能好的裁决结果和妥善的处理方法,做出敏锐迅速的反应,必要的时候可以要求政府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多家企业甚至可以联手打反倾销的官司,我国彩电企业联手齐心应诉欧盟反倾销就是很成功的案例。

我国正处于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世界范围内贸易保护主义和区域性贸易保护主义盛行,如果我们不积极应诉,从长远来看,对我国经济发展是没有好处的。政府也要支持企业采取干预措施,解决国外歧视中国的非市场经济问题,建立相应的国外反倾销应诉法律机制,推动我国企业国际化经营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