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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环形加热炉部件出口时,如申报不准确,本应享受15%的出口退税率则只能享受9%。
2009年国内某工业炉生产企业获取重要订单,为沙特无缝钢管项目配套设计制造一台中径48米环形加热炉。
中径48米环形加热炉属于大型冶金热工设备,单台造价超过1000万美元。我国为鼓励此类高附加值产品的出口,给予环形加热炉及其零件15%的出口退税。
由于中径48米环形加热炉安装完毕后宽约60米,高约5米,总重量达上千吨,无法以整机形式一次运输出境,企业通常在国内生产完毕后根据国外安装施工进度,按部件将整套设备分多批运输出境。每一批所运部件又以拆散件形式装箱或捆扎包装后向海关申报。
海关对出口货物的监管,首先根据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确定商品编码,而后查询所对应的出口退税率及相关证件。虽然企业每一批出运货物都是环形炉的一个或多个部件,比如:下层炉底扇形段、水封装置等等。严格来讲这些部件都属于环形加热炉零件应该享受15%的出口退税。但由于企业未能准确申报出运部件的名称,而是笼统申报为“铜结构件”,造成每一批出口货物都被归入商品编码73089000,企业仅获得了9%的出口退税。
由于企业在出口环节申报不准确,造成整个项目少获取了超过60万美元的出口退税。
何为环形加热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7195―1997定义:环形加热炉是一种炉底呈环形转动的转底式连续加热炉,它由炉顶、炉墙和炉底三部份构成,工作时炉顶和炉墙固定,通过炉底的转动实现对坯料的加热。
大型环形加热炉,通常是指中径35米及以上规格的环形加热炉。大型环形加热炉属于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冶金工业设备。我国政府为了鼓励大型环形加热炉的出口,增强其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对于大型环形加热炉及其零件的出口,均给予15%的出口退税。
归类错误造成申报不当
造成上述案例企业损失出口退税的根本原因,是企业在出口环节的商品归类错误。而引起商品归类错误的原因,是企业向海关申报的商品实际报验状态不准确。
一台环形加热炉可分为:炉体、炉体机械、炉底水封系统、液压站、燃烧系统、供风系统、排烟系统、控制系统等几大部分。其中体量最大、金额最大的是炉体部分,而炉体又可分为炉顶、炉墙和炉底。
虽然企业会将环形加热炉以拆散件形式分批运输,但每一批次所运货物并不是随意的,而是按照国外施工进度将加热炉分成几个部件逐一运输出境,每次所运部件又以拆散件形式装箱或捆扎包装。
加热炉的设计制造由企业的生产部门负责,而运输出境则由企业的物流部门负责。物流部门虽然持有出运货物的装箱清单,但装箱清单只能显示拆散后的货物品名及数量,如:支撑多少根、横梁多少根、壁板立柱多少块等等。物流部门通常不会去了解国外的施工进度,更不会知道每一批出运货物可以构成加热炉的哪个部件,这就造成货物出口时企业只能将品名笼统的申报为“钢铁结构件”。至于这批货物可组成加热炉的什么部件,该部件在加热炉中的功能等等重要信息均没有得到体现。而这些信息正是判断货物是否可按“环形炉零件”归类享受15%出口退税,所必需的关键要素。
解决之道:申报详细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归类总规则二规定:品目所列货品包括完整品或制成品在报验时的未组装件或拆散件。
假设某企业将一个环形加热炉拆分成为炉底、炉墙、炉顶三个部分,分三次运输出境。每一次运输的部分都属于环形炉的零件,应该享受15%的出口退税。为了方便运输,企业将每一次运输的部件都以拆散件形式装箱或捆扎包装,根据归类总规则二的规定,以拆散件形式向海关报验的上述部件依然归入原来的商品编码,享受15%的出口退税。
这就要求企业在出口环节向海关的申报,必须包含以下商品信息:
货物的品名(如:环形炉炉底、环形炉水封系统);
货物的报验状态(如:成套拆散件);
货物的用途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