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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产性收入是否会加大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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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必担心贫富差距会加大

贫富差距是否过大并不在于是否承认有财产性收入。而在于财产分布的差距和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否过大本身。

在居民的收入构成中,劳动收入是主要的,财产收入是次要的。我认为,现在党和国家重视财产收入并不是因为它的比重有多高,而是要承认它的客观存在和它对经济发展及人民生活的意义。

十七大报告从居民拥有财产性收入的角度指出居民拥有个人财产的重要性,体现了藏富于民的思想,也体现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精神。

居民不但能从劳动中获得相应的收入,而且能从自己拥有的财产中获得相应的收入。这样做有利于拓宽居民增加收入的渠道,体现了居民收入来源的多元化,从而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有一些学者担心,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会拉大贫富差距,无助于分配的公平。这种担心是可以理解的。不过,贫富差距是否过大并不在于是否承认有财产性收入,而在于财产分布的差距和收入分配的差距是否过大本身。承认财产性收入是最近的事情,但改革开放近50年来,收入分配的差距和财产分布的差距从总体上看一直在扩大。体现贫富差距的基尼系数目前已超过国际警戒线0.4,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拉大则更加令人注目,城乡居民收入的比率目前已达到5.5倍左右。

至于财产分布的情况,我国居民的财产最主要的是三项,即房产、金融资产和土地,土地主要是指农村。这三项大体上的比重是房产占将近六成,金融资产占两成一,土地占将近一成,三项合计,约占居民财产的九成。2002年全国总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0.55,其中,房产和金融资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更高,都迟到0.6以上。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来看,我国收入分配的基尼系数已经达到相当高的程度,财产分布的基尼系数也已经达到中等偏高的程度。因此,如何防止收入分配差距和财产分布差距的进一步扩大,确实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知道,收入和财产之间存在着互动关系。干七大报告不仅重视居民收入和财产的增加,而且也点出了收入和财产的互动关系。居民的收入增加了,用于消费外的部分就可以转化为财产。反过来,当居民的财产增多时,财产就可以转化为收入。

在处理收入和财产之间的互动关系时,我们需要防止的是在收入差距过大和财产差距过大之间形成一种恶性循环的关系,而是要在收入差距适度和财产差距适度之间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关系。当然,实现这个任务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首先是要遏制差距不断扩大的势头,争取早日实现从扩大到缩小的一个拐点,然后根据实际情况寻求一个符合我国国情的适度差距。

(赵人伟)

将会加剧社会财富的集中

一部分人群或少部分人群获得了绝大部分财产性收入,它不仅不会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反而会扩大收入差距。

党的十七大报告首次提出“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它具有的含义是多方面的,首先是认同了财产性收入是构成了居民收入的一个重要部分,并且随着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和财富积累的增加,财产性收入占居民收入的比重会越来越高。以2006年为例,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为240多元,基数很小。但是,从2005年以来,我国人均财产性收入增幅都超过20%,是人均收入当中增长最快的部分。其次,居民收入的多元化已成为当前社会的一种发展趋势,居民收入不仅来自于其劳动收入,也来自于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今后党和政府会鼓励人们去积累财富,鼓励人们有效地管理自己的财富,让财富最大限度地增值。

财产性收入是居民收入的一部分,它对全社会收入差距的影响将取决于其分配的平等程度,而后者在很大程度上又取决于居民之间财富分布的平等程度。一些发达国家的经验表明,财富分布的不平等程度一般要大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一个原因是财富有一个积累的过程,老年人家庭的财产要多于年轻人家庭财产。另一个原因是政府对收入再分配的措施往往要大于对财产再分配的措施。我们国家在过去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是一个“无产”的社会,并曾经以此为荣过。然而,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居民收入的快速增加,居民的财产积累也在不断加速,而且财产的积累速度超过了收入增长速度。这是一件好事情,是改革开放的一个重要成果。

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财产积累的不平等程度也在上升。在上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居民的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低于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但是到了新世纪初期,财产分布的不平等程度已明显超过了收入分配的不平等程度。特别近几年,股票市场和房地产市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投资机会,股票价格和住房价格突飞猛涨,使得居民的财产价值和财产收益大幅度增加。

可是这种结果只是发生在部分人群身上,也许只是少部分人身上,至少广大的农民不是受益的群体,因此它进一步加剧了社会财富向少部分人群集中过程,造成了财富积累的更加不均等,也造成了财产性收入分配的不平等。与此可见,一部分人群或少部分人群获得了绝大部分财产性收入,它不仅不会缩小社会收入差距,反而会扩大收入差距。因而,从缩小社会收入差距的角度出发,我们不仅要为更多群众提供拥有财产性收入的条件,而且要使得他们拥有更多的自有财产,成为名副其实的有产者,更重要的是保证财富分配的公平性,避免社会财富的过度集中。

(李 实)

(摘自2007年第23期《人民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