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钱经热评 第12期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钱经热评 第12期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QFII启动

期货业面临洗牌

文/李杨

中国证监会在2005年下半年出台了港澳机构申请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相关细则。在《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补充协议》下,港澳中介机构可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这标志着期货行业QFII正式启动。

按照规定,允许持有香港证监会牌照和在澳门金融管理局登记,并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在内地设立合资期货经纪公司。持牌中介机构拥有的股权比例不超过49%(含关联方股权),合资期货经纪公司营业范围和资本额要求等与内资企业相同。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如拟持有期货经纪公司10%以上股权,或者拥有期货经纪公司实际控制权(含关联方),其期货经纪公司股东资格,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也就是说,证监会对外资进入仍有10%的限制,但今后的限制会逐步放大。

引进QFII将使国内期货行业洗牌开始加速。目前的市场对于正式启动QFII的反应也是比较强烈。从整体上看,允许成立合资期货公司,是内地期货业对外开放迈出的第一步。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最新统计资料,2005年1月至9月,全国期货市场累计成交量为23234万手和98469.33亿元,同比分别下降了2.82%和16.27%。在交易规模下降、期货公司出现亏损的状况下,国际知名投资公司的介入能够带来先进的管理经验,有利于改善市场参与者结构,扩大市场容量,帮助内地期货公司共同成长,使我国的期货价格能更好地反映国际供求,被更多的国外企业所接受,同时为我国争夺商品的国际定价权创造条件。

就整个行业来说,仍处于完全竞争向垄断竞争过渡的时期,经纪行业的分化与重组是大势所趋,那么,引进QFII则加快了期货经纪公司分化的进度。目前在市场中占有市场份额高、综合实力强的期货公司将肯定会寻找一些外资机构参股,趁机吸纳国外一些好的理念和经验,从而获得“强强联合”的优势;而一些不愿意被稀释股权,或者未能获得国外参股的中小期货经纪公司,可能会大量地兼并重组,组成国内集团型公司;一些更小的边缘公司在以后的竞争中将会被吞并、挤垮。在引进QFII之前,由于今年以来证监会出台了很多规范市场以及期货经纪公司的政策和条例,国内期货行业的整合、重新洗牌已经拉开了序幕。随着这一实施细则的推出,将加快今后期货行业整合、重新洗牌的速度。

“基民”难当

文/周彤

众所周知,“股民”难当。没想到转眼间,现在和“股民”同样感叹的还有广大“基民”。

已近年底的10月份,众基金带来了不怎么漂亮的“成绩表”。10月份基金净值大面积下滑,其中,股票型基金净值损失2.98%,封闭式基金净值损失2.96%,混合型基金和债券型基金净值分别损失2%和0.5%。股票型基金中,除了融通成长、融通新蓝筹和成立不久的南方高增长基金实现了净值增长外,其他股票型基金净值损失最高的接近5%。混合型基金情况略好,有4只实现了净值增长,天治成长和天治优选分别实现了1.84%和1.67%的净值增长。债券型基金中,配置较高比例可转债的富国债券取得了1.05%的净值增长,而多只债券型基金都损失1%左右。

过去,面对套牢已有2、3年的“股民”,“基民”一向是底气十足的。因为基金成立的时间不长,对于新生事物,人们总有各种美好的幻想和希望;加上基金宣传语里面描述的先进投资方式、投资理念,基金一下就成为了投资者的“救命稻草”。其中也有不少“股民”放弃身份转变为“基民”,对基金期望甚高。可是如今面对这样的现实,不少“基民”只能无奈地感叹,纵使基金有专业人士来操控,可惜最终还是敌不过股市的折腾。一切的元凶都是股市,“股民”的日子不好过,自己也别想快活到哪里去。

今年有几种“基民”无疑是幸运的,他们大都购买了货币市场基金、短期债券基金和一些保本基金。唯一可惜的就是这些基金属于低风险投资,能获取的利益也是有所限制的。国外各种基金的惊人高收益,国内“基民”是暂时无法享受到了。在很短的发展时间里,国内基金虽然拥有了相对比较完善的“产品链”,但是基金却没有获得与产品特点、风险匹配的收益。投入股票基金的“基民”面临基金净值下跌,高风险并没有带来高收益。

有“基民”提出了“悲观”的论调:国内股票市场一天不好,就不要买和它有关系的基金,宁可选择与之无关的货币市场基金或者债券基金。这么多的基金,最后能选的却是寥寥无几。感慨“基民”难当啊,即使有了基金,也只能选择这样尴尬的投资方式。

房产个税

雷声大雨点小

文/陈霞

不久之前,国税总局下发了《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地要依法征收包括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存量房税收,使得沉寂已久的“个税”话题重新成为二手房交易过程的一个焦点。该政策的出台估计对二手房价格的整体走势不会出现太大影响;而且对二手房市场的交易量也不会产生太大的冲击。

一方面的原因是由于2003年北京市出台的《关于个人出售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个税通知》)中表示,对于家庭唯一住房且居住满五年后出售的房产,可以免除个人所得税的缴纳。而今年8月中旬出台的《关于个人销售已购住房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中对已购公房购房时间的认定为:凭原购房发票或合法付款票据证明的第一笔购房款交纳时间作为购房时间。也就是说,使绝大多数公房的购房时间都会在五年之外。这就对目前二手房市场成交主体之一的已购公房价格影响不大。

另一方面,房产个税的征收范围相对已经较窄。《个税通知》中表示,对于家庭唯一住房在五年后出售的,不收取房产个税,使绝大部分五年期后的二手商品房免征房产个税;对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个人所得税,视其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这样一来,又缩小了房产个税的征收范围或征收金额,使得出售住房前后一年内再购买房产的纳税人享受房产个税的减免优惠。

假设王先生原有一套价值55万元的房产,现在要将其以60万元出售,然后在一年内重新购买一套65万元房产(注:两套均为自住用途)。在这种情况下,由于重新购买的房产价值大于原房产出售的总价,根据规定房产个税予以免征。如果王先生希望在一年内重新购买另一套50万元房产(注:两套均为自住用途)。这种情况,由于重新购买的房产价值小于原房产的出售总价,根据房产个税征收规定,按照购房金额占原住房销售额的比例,可申请同比例退还出售住房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因此,出售人实际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60万元-55万元)×20%×(1-50/60)=166.67元。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对出售自有住房前后一年内按市场价格购房的纳税人,几乎是不受征收房产个税的影响。另外,仅剩的需要缴纳房产个税的二手商品房(除上述两点之外的)还有可能通过其他方式规避个税,这样,再次缩小了征收范围。

此外,“个税”只会在心理预期上给消费者产生一定的影响――对购房自用者而言,希望“个税”的征收可以使未来房价下调,为自己带来真正的实际利益;对投资者而言,应通过对近年来的政策趋势判断是否需要调整下一步的投资计划。

总之,即使个税重新强制征收,由于《补充通知》下达后对公房年限的确认作了明确规定,使原本受个税影响最大的公房几乎不受影响。而由于《个税通知》中规定对于出售房产前后一年内购房的可以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使得一部分二手商品房都免受或微受个税影响。因此,在以已购公房和二手商品房为成交主体的京城二手房市场,无论是成交量还是价格,都很难单纯因个税是否重新强制征收而呈现出大的波动。

(本文作者为“链家地产”金融中心总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