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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担保应审慎选择第三人财产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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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农发行对商业性贷款在贷款方式上一般都采取了担保贷款方式。其中,有相当多的贷款企业由于自身缺乏有效担保物,往往是找第三方为其作信用担保。它对避免银行信贷资产风险,减少信贷资产流失和保障银行资金安全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银行内部贷款管理和外部环境的实践效果来看,由于各种原因,担保贷款,特别是保证担保贷款和第三人财产抵押担保贷款依然存在很多风险隐患。

一、需关注的问题

1、贷款企业与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或抵押人债务纠纷频发

从来就没有天上掉馅饼的好事。贷款企业由于自身抵押不足,需要找保证人或抵押人,但贷款由第三人担保从近几年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部分都是有条件的有偿担保。担保人往往以资金周转困难的名义,找贷款企业无息借款或收取担保费。一般是在提供保证或抵押的同时,要求被借款人即贷款企业支付一笔担保费(约1%),或借支一笔金额不小的现金才同意担保。而贷款企业这部分资金来源要么就是向社会高息融资;要么就是承诺贷到款后,马上支付款项。虽嘴上说是借款,实际上从开始借款到贷款到期归还后再续贷,所借出去的款项都是肉包子打狗――有去无回,很少有守约归还借款的。贷款行、贷款企业与担保人之间的所形成的三角债务,无疑进一步加重了企业的经济负担,影响了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周转资金,致使本来就困难的企业更加雪上加霜。笔者调查张家界地区21家民营企业,其中,全部属于贷款企业自有资产担保10家,涉及有第三人担保11家。截止2009年12月末,第三人担保金额为13205万元,占21家民营企业担保金额22005万元的60%。11家第三人担保目前已有6家曾经发生过经济纠纷。如:湖南省西部万农生物有限公司的三个贷款担保人,在贷款担保过程中,除了收取担保费外,还曾先后多次向公司法定代表人私下借款,且大部分在案发时仍未归还而引起经济纠纷,便是其最好的佐证。由于民营企业大多为家族式管理居多,未建立起科学有效的内部管理及控制体系,财务制度不健全,借款手续非常简单,借款人一般都是没盖公章,而由个人签名的白条子。被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为逃避银行监管,将借款由个人保管而不入公司帐,借出去的资金也是以其它名义支取,造成财务数据严重失真,贷款被转移用途,风险隐患进一步加大。

2、企业融资成本攀升,利润与生存空间变窄

目前,大多数民营企业,由于融资渠道单一,资金缺口较大,对贷款的依赖程度较高。要想取得贷款,在自身有效抵押担保物不足的情况下,只好硬着头皮,以支付担保费和外借资金的代价找第三方作贷款担保人。有去无回的借款,挤占了企业生产经营流动资金,加大了贷款企业的财务负担,超过了企业的经济承受能力,留下了流动资金缺口,造成企业生产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持续维持正常生产。同时,企业在获得贷款之前,还得向资产评估机构和抵押登记部门支付一笔不菲的评估费用和抵押担保办理费用(一般约为抵押物价值或交易额的5%左右),高额的评估费用和抵押登记手续办理费用,更增加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在企业因超过其授信额度,无法再取得信贷支持的情况下,一些企业法定代表人只好左支右绌,私下向社会高息融资,借贷月利率一般都在5%以上,远远高于同期人行基准利率,加大了企业融资成本,减少了企业生产经营利润与生存空间。一些企业生产经营无利可图,持续亏损,社会债务不断增加而引发经济危机,其法人代表被迫弃厂出走,造成企业停产,贷款逾期收不回,最终形成不良,国家信贷资金面临较大风险。

3、贷款产生风险后第三人担保的“保障性”不强

担保的“保障性”是指担保债权的如期实现,它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在保证人能完全履行保证责任或抵押权实现的最终价值。保证人、抵押人及其抵押物在担保有效期内,随时可能因经济形势或其他变化而导致其债务清偿能力降低,信用状况出现恶化。不少贷款行在担保贷款发放后,更多地是关注借款人是否按期还本付息,而疏于跟踪监管提供担保的保证人或抵押人的债务清偿能力和抵押物在债权存续期间有无变动或发生重大风险事项等异常情况。结果一旦保证人的资信状况糟糕,代偿能力降低,或抵押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抵押物价值贬值,或担保品变现困难,则贻误了担保债权实现的最佳时机,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的保障性也随之降低。实践中,类似情况及后果已屡见不鲜。要么是因一些保证人发生分立、合并、股份制改造以及其他经营机制或组织结构等方面的变化,不及时告之债权人,造成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所取得的数额不足以代偿全部债务;要么是因一些抵押人在其抵押物处置时,借口经济纠纷,多方设置障碍,造成担保抵押品拍买流拍,根本无法进入执行程序。

二、形成原因分析

在保证贷款行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上,贷款企业即债务人与第三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下同)的立场与行为是截然不同的。贷款企业作为债务人,是为自己的生产经营利益,以自身的财产物品设立抵押担保关系。生产经营的好坏与自己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在资金的借贷、财产的抵押、资产的使用和收益等方面都具有同一性。当债务到期不能按期履行时,必然要以自己的财产清偿债务。一日债务不履行,这种抵押担保关系,就一日不能解除。企业想长久得到银行的信贷扶持,生产经营想保持持续发展,就不得不维护自己的信誉,就不得不顾忌与银行的信用关系。

在还款来源上,我们之所以强调注重贷款企业第一还款来源,而不完全依赖第二还款来源,是因为第三人担保情况很不一样。它是以自己合法的财产为他人之债提供保证担保或抵押担保。按照合同约定,如借款人未能按期归还贷款本息时,第三人是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所以,第三人提供担保后,在其资金使用、财产收益上与债务人不尽相同。为分散担保风险,第三人除了收取担保费外,还要考虑向债务先借支部分资金供自己使用。至于需不需要归还,什么时候归还,到时看情况再说。当债务人无力足额清偿债务即债不履行时,第三人出于对自己财产将要产生损害的考虑,必然会千方百计地盘算如何解除担保关系,阻碍抵押权的实现。于是他们会想方设法寻找种种理由,处心积虑设置种种障碍,逃避责任,拖延时间,混淆视听,干扰法院对贷款合同纠纷案的审理,阻挠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清偿债权。如果面临此类局面,贷款企业却会不理不睬,置身事外。因为它的全额保证或抵押担保为第三人,不少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资产并未相应办理抵押,所以它可以理所当然地袖手旁观,坐山观虎斗。

三、相关对策建议

1、完善管理方式,保全贷款债权

农发行总行最近下发了新整合的16项信贷制度和《信贷业务操作手册(试行)》,对于进一步提高信贷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增强担保贷款管理的合法性和可靠性,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和操作依据。我们一是要认真学懂弄通,不断熟练掌握,加深对合规办贷管贷的思想认识。纠正过来重贷轻管、重企业第一还款来源、轻第二还款来源的认识偏差。二是要全面核实企业各类流动负债,特别是个人及社会集融资金。无论是申请借款人,还是选择保证人或抵押人,对其有参与社会高息融资的,均应高度关注,审慎接受。三是要根据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发放贷款,实行严格的风险管理。注意完善担保手续,规范担保合同内容,增强贷款担保的管理责任,努力提高依法办理担保贷款的能力,为实现业务持续有效发展真正发挥其保障作用。

2、坚持“审慎”原则,恰当选择担保方式

与其他商业银行一样,信用风险仍然是农发行所要坚持不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主要问题。对信贷风险的有效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的一个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我们应该从近几年风险管理的实践中不断总结和吸取有益的经验教训。《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担保管理办法》第六条关于贷款担保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审慎选择,严格审查,动态监控,合法处置,合规操作”。因此,我们在贷款担保方式使用时,应优先考虑有利于补偿贷款风险的担保方式,应将借款人自己提供的抵押(或质押)担保作为首选担保方式,对保证担保方式和第三人财产抵押担保方式应尽可能少用或不用。即便要用,其贷款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都应与贷款行签订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合同,并将其个人资产办理抵押担保。就是第三人担保抵押已足额,也应作为贷款条件来要求,以防范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第三人的道德风险。

3、核实资信情况,注重偿债能力

担保贷款作为贷款的第二还款来源,要确保其安全性和可靠性,就必须在贷前调查评估时,深入细致地开展实地核查工作,多渠道、多途径调查了解担保人的资信情况、代偿能力、抵押物价值及变现能力等情况。首先必须核实担保人的个人品质和资信状况。了解其是否有逃避银行债务等不良信用记录,是否涉及重大的债权债务纠纷。其次要核实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和抵押品的合法性、可变现性和净现值情况。所设贷款担保确有代偿能力或变现能力,确保一旦进入贷款风险处置时,实现农发行债权保护的最大化。第三要加强担保贷款的贷后管理。在债权存续期间,定期深入现场检查核实,连续、及时地跟踪监管保证人、担保物的异动情况。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贷款行应及时、适当地作出风险预警,果断采取警告、制止和补救甚至依法维权等有效措施,切实控制和分散贷款风险,最大限度地实现担保债权。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张家界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