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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生活需要“财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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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关系复杂,人们财产和意愿都越来越复杂,老年人特别关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遗产分配条款。

四字之差,老年人继承权重大发展

财产继承问题与老年人利益密切相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修订草案征求意见时,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为生活困难的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而在2013年7月1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正式时,该条款删除了“生活困难”的字样,言下之意,即老年配偶必定继承到的夫妻另一方的遗产,不再以“生活困难”为条件,这其实是对《继承法》的重大修改。

这一规定是对现行继承法的重大发展,不但有利于再婚老人的生活保障问题,而且维护了夫妻互相扶助义务的传统观念。

单身老人:财产“保卫战”

家住南京市的张女士早年与丈夫离婚,儿子对身患重病的她不管不问,却对她的房产窥伺已久,经常借故到老人住处吵闹,甚至酒后对老母拳打脚踢……对儿子万分失望的张某求助来到南京市秦淮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宁愿与陌生人签“养老合同”,与受赠人签订养老送终协议并且公证。

现在很多家庭只有一个孩子,按理说遗产分配纠纷的案件应该逐渐减少。可是近年的调查显示,有些老年人不愿意将全部财产交给子女,希望留下积蓄养老,故子女与老年人之间的财产纠纷越来越多。

法律界人士指出,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指明:“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就是说老人面对继承人直接处分(通常就是写分家契),也可以立遗嘱,面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儿子,老年人有权利选择不给他留遗产。

丧偶老人:财产“分割战”

80岁的老张没想到,因为房子,自己会成为两个女儿的“夹心饼干”,晚年过得凄凄惶惶。老张中年丧偶,没有再婚。他把三套房子中的两套分给两个女儿,自己留下一套居住。今年年初,老张的女儿趁春节聚到一起,讨论起了处理房子的事情,并建议父亲将房子变卖,说父亲可以在各家轮住。但老张不愿意把房子卖掉,“住了这么多年,离不开这些邻居,而且我也不愿跟儿女住”。 女儿们又以房子在父亲名下,他们也占了份为由,轮流上门给老张做工作。这让老张苦恼不已,担心自己在房子的事情上根本做不了主。

不过,即将实施的新老年法让老张看到了一线希望。根据新修订的老年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老张完全有权坚持不搬、不卖目前所居住的房屋。

一些年轻人在主张自己的继承权时往往迫不及待,置老人的生存状态于不顾,急切地与健在的老人分割遗产所引发的纠纷越来越多。老年人中还常见因为拆迁问题引起子女争夺房产的纠纷。例如,在房屋拆迁中,子女私自将老人的承租权、产权人姓名变更到自己名下,或是将拆迁安置费私下领走;有的子女用同住人的身份,以赡养、照料老年人生活为名,购买房屋产权、迁入户口、更改户主等;甚至有共同居住的子女在购买住房后,仍占据老人住房,影响老年人生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人遭遇这类侵权事实时,都可以选择拿起法律武器维权。

再婚老人:财产“争夺战”

几年前,老林的妻子去世了,老林变得萎靡不振。两个女儿一合计,给他找了一个五十多岁的住家保姆。看着父亲一天天精神起来,两个女儿暗暗高兴,谁知,还不到半年,父亲向女儿“摊牌”:“我要和她结婚!” 在女儿的劝说下,老林把房子过户给了女儿。老林再婚后,和“后老伴”感情还可以。可是后老伴很担心,万一哪天和老林的女儿们发生矛盾被赶出房子怎么办?老林身体很不好,如果走在她前面,她没什么生活来源,要是又没了房子,肯定没办法生活下去。

在新版《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出来之前,老年人再婚的婚前财产处置首先要看约定,如果双方没有约定,而且老伴已将房子过户给女儿,老林的后老伴就没有该房的继承权。一旦老林去世,她能不能住现在的房子,得看老林的子女是否愿意,这属于道德问题。但她对老林房屋以外的其他财产仍有继承权。

而根据新老年法,老年配偶必定继承到老伴的遗产,是不附带任何条件的。但法律界人士指出条文中“必要的份额”究竟是多少、各种财产怎么分配,在实践中也容易发生纠纷,这些应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共识,继而以司法解释的方式加以完善。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民一庭法官唐铸还指出:“现实生活中,有不少再婚老人会将相应的财产提取凭证交由子女保管,待去世后由子女直接处分,以防‘后老伴’分遗产。其实,这种防止‘后老伴’分遗产的行为没有效,被继承人死亡时,其个人财产已经转化为遗产。若被继承人未留有遗嘱及相关协议,各继承人又无法就遗产达成一致意见,任何继承人均无权将相应的遗产擅自进行处分,而应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请求法院依法进行分割。”

幸福生活需要财产意识

看到了太多金钱利益对亲情的剧烈冲击之后,我们不难发现,老年人的幸福生活不但需要爱情、亲情,更需要“面包”。因为缺乏住房和足以维持独立生活的收入,担心得不到子女的赡养,许多老人只能忍痛放弃追求幸福。

老龄问题专家指出现代老年人必须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子女的权利,才能尽量避免遗产纠纷的发生,也能在纠纷发生时依法保护自己的权益。其中包括“财产意识”、“遗嘱意识”、“执行意识”、“维权意识”4个方面。

■“财产意识”是指老年人在生前要重视自己的财产,提前计划好一方老伴去世后另一方的生活着落,对自己的财产有必要“看紧点”。

■“遗嘱意识”是指老年人尽量要在生前对财产的分配留下明确的书面说明。

■“执行意识”是指老年人最好在生前指定遗嘱执行人。因为在自己在世期间,难免“泄露”遗嘱内容而被子女纠缠导致失去意义。有了遗嘱执行人,就能保证遗嘱的内容完整、真实地执行。

■“维权意识”是老人在遗产面前非常需要养成的一种思维方式。有些老人觉得跟子女争遗产是不光彩的事,只有到了衣食无着的悲惨境地才想到要跟子女争回属于自己的遗产。

(责编:孙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