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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打倒结婚致富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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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8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俗称“新婚姻法”)实施,如打开罗生门,窥见众生相。

新婚姻法经济杠杆

有人说新婚姻法让人“再也不相信爱情了”,有人则希望其能扭转一些人嫁房优先的择偶观,更有人等着房价出现波动。

其实新婚姻法不会改变人们结婚的意愿。无论男方抑或女方购房,婚房需求都不会出现大幅下降。所以楼市受不了多大冲击。可以预见,未来女人也将和男人一样为房子奋斗,在刚需方面,女性购房比例将增加,房价继续威武的可能性极大。

当然,新婚姻法效应还是会显现。有网友戏称,为了自己的房子,或者所谓的安全感,原来的家庭妇女将会倾心工作,无暇做家务、照顾孩子和宠物,从而使得餐饮业、保姆、宠物护理等行业生意兴隆。美容行业和中高档女装因为价格高昂不再那么受青睐,会成为下降行业。

为了节约时间多赚钱,女性会将更多购物放在网上进行。女装、食品、生活用品类电商的销售量会大幅增加。

女性的财政需求则随着收入的增加而上升,针对女性的理财产品自然热销……

当然,眼下已经开始火热升温的自然是作为咨询前线的律师行业,无论是想开始一段婚姻还是结束婚姻的,都会需要律师的专业建议。

何来喧嚣声

向律师咨询的各种问题中,房产的分割是显而易见的焦点。很多人以为,新婚姻法会使得女性离婚后人房两空,降低了男方离婚的成本。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在后文我会作详细分析。

新的司法解释只是为现代离婚案件中常见的纠纷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判决依据,使夫妻间错综复杂的财产关系(尤其是房产关系)愈加简洁明了。

但为什么我们听到的更多的是放大了对女方不利的那面的言论呢?

因为长久以来,男方出资买房被认为理所当然。有房成为女方重要的择偶条件,甚至成为一道门槛。现实中不少人是因为房子压力问题而结婚。

只是一套房子少则数十万元,动辄上百万元,属于家庭生活中的大宗物品。如果夫妻间感情破裂导致离婚,没有出资买房的一方最终无权分割房产,这维护了买房人的权益,却触动了另一方的神经。

在这一条一条算计得那么清晰的条例面前,想靠不纯粹的婚姻致富的想法已经行不通。如网友评论的,新婚姻法鼓励了奋斗青年,维护了婚姻投资人、婚姻质量投资人利益,堵上了企图利用婚姻或破坏婚姻的人取得别人资产的路子。第三者、嫁富女、嫁房女请自重了!

当然,此次出台的法规性质明显是偏向于个人财产保护,是典型的谁投资谁受益的理念,无法解决现实生活中法律应该偏重理性还是人性的两难,我想说的是,如今离婚中涉及的财产分割等婚姻家庭难题,反映的是快速变迁中的社会真实的一部分,一部法律不可能解决所有社会问题。

而对于纯粹的婚姻,婚姻法不管怎么修改,修改神马也都是浮云。

误读1

男方(以下都叫小王)带按揭房向女方(以下都叫小芳)求婚,婚姻关系结束那天,女方只能卷铺盖走人。

实际上,该条文并不是对婚前首付婚后还贷情形按照单一方式简单机械的处理,而是按照尊重当事人协议优先的原则,即离婚时小王和小芳可以就房产处理优先按照双方协议进行处理。如果都坚持要房闹上法院,法院也只是“可以”判决房产归小王,并非“必须”,裁判结果并非一定对小芳不利。另外,该条第二款规定的“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内容还包括房产增值部分,这正是保障了女方“弱势方”的利益。

此外,在分割共同财产时,是按照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及妇女权益”的原则。如房产归小王,小芳在离婚时存在住房困难或生活困难,婚姻法也规定要给予适当帮助。

所以,不能简单地认为“补偿”就是很少的钱,加上增值部分也许也不少,小芳手里拿着补偿款自己可以再买套新房子。当然,在结婚前或离婚前小芳要求在房产证上加上自己的名字最为保险。

误读2

结婚时小王出房,小芳出装修,要是离婚小芳就亏了。

对于小芳出的装修款,根据民法的添附理论,应当包含在房屋的总体增值里,离婚时对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当然会一并确定装修款及其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在整个房屋价值中所占的比例,给未取得房屋的一方以相应的补偿。

当然装修部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房产,因此在离婚时要获得补偿,只会对残值进行评估,考虑到装修部分会随着时间推移而贬值,因而其获得补偿也极为有限,因而,如果想要得到与首付款对等的补偿,必须另行签订协议,将装修款当做购房出资款来对待。

误读3

小王同意在房子上加上小芳的名字,但过户前可以反悔,这不利于保障女性权益。

对于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赠与合同关系,均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在这点上婚姻法和合同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即夫妻间的相互赠与也按合同法规定处理。有条件地保护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是符合公平原则的,属于世界通例,并非刻意不保护女方获取房屋的权益。女方也可以通过公证赠与合同的方式来确保自己的权利,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即使赠与物没有实际交付,赠与人也不能任意撤销。

误读4

小王在婚后第5年,隐瞒着小芳买了2套洋房,产权证上都是小王一个人的名字。后来小王将其中一套出卖给了别人,卖房所得全部用在了小三的身上,另一套房子送给了小三。如果闹到离婚,小芳一无所得。

实际上,小王是在和小芳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此房,尽管产权证上是小王一个人的名字,但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该买房的第三人是善意购得(即同时满足购买时不知情,支付了市场价,已经过户这三个条件),小芳就不能向第三人要回房子了。此时小芳怎样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根据新婚姻法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此小芳可以在离婚时向法院请求小王赔偿损失。

如果小芳暂时不愿离婚,她可以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如果小王将另一套洋房送给了小三居住,那套洋房原本也应当认定为和小芳的共同财产,小王私自将该财产赠与他人,如果还没有过户登记,那么小王可以反悔;如果已经过户了,小芳就可以以侵犯了她的财产权为由向法院请求撤销小王对小三的赠与。

编 辑唐 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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