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酿酒机器慎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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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识中属于同一类商品的酿酒机器归类中却可能分属不同税号,这需要详细参考相应章目的归类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专门为酿酒机器在税目84.38项下列了一个子目8438.4000,但企业在通关环节中依然会遇到很多问题,同一条生产线上不可替代的同类型产品为什么还会区分出如此多的税号?为什么麦芽压榨机可以放在8438.4000(进门关税7%),而原液的压滤机就只能放在税目84.21(进口关税12%)项下?为什么带了搅拌装置的发酵罐可以放在8438.4000,而不带搅拌和冷却装置的发酵罐要按材料归人十五类的章节(进口关税10.5-17.5%),又进一步,有些带有换热盘管的发酵罐甚至还要放入税目84.19项下(进口关税0%)?

这些疑问在《税则》及其解释性文件《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都可以找到答案。也是在酿酒机器的归类中最重要的归类原则。

在84章章注二的条款中,提及了一项重要的归类原则:“除……,如果某种机器或器具既符合品目84.01至84.24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又符合品目84.25至84.80中一个或几个品目的规定,则应酌情归人品目84.01至84.24中的相应品目……,而不归人品目84.25至阴,80中的有关品目”。

因此同样是酿酒行业的挤压设备,固体的麦芽挤压机可以归人税目84.38项下,而液体的原液压滤设备因为在税目84.21项下列名,就使用了章注二“从前归类”的原则。

同样的,因为装有换热盘管的发酵罐在税目84.19中列名,所以也就被排除出了税目84.38项下。

考虑到一些酿酒设备在归类时常见的问题,《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还专门在品目84.38的条文中举例说明:“本品目不包括:1、无机械装置或冷却装置的发酵桶:它们应按其构成材料归类。2、麦芽干燥设备;装有加热装置的浸渍容器及麦芽浆桶;熬啤酒花或把啤酒花熬液与麦芽汁放在一起熬煮的容器(品目84.19);装有冷却盘管及啤酒冷却器的发酵桶(品目84.18或84.19)。3、压滤机(品目84.21)”。

此例中,可以看到在行业中或常识里被认为是同一类的商品,但深究法律细节,原来使用的条文还是大有不同,这即是归类需注意的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