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范文大全 > 正文

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研究

开篇:润墨网以专业的文秘视角,为您筛选了一篇货物风险转移问题研究范文,如需获取更多写作素材,在线客服老师一对一协助。欢迎您的阅读与分享!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4-326-01

摘 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为规范交易行为,国际社会以及各国都加强了对货物风险转移的立法规定。我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也对货物风险转移做了详细规定。通过阐述风险和风险转移的概念,指出风险转移的相关原则,对于进一步研究买卖合同标的物的风险转移制度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关键词 风险转移 货物买卖 原则

一、货物风险转移的概念释义

在货物买卖中,风险转移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它直接涉及买卖双方的切身利益。货物风险是指货物可能遭受的意外损失,如盗窃、火灾、沉船、破碎、渗漏以及不属于正常损耗的腐烂变质等等①。这些损失,在卖方尚未将货物交付承运人或买方前、货物在运输途中及买方在收到货物后等情况下,都可能发生。这种风险来自意外事故,买卖双方对此均无过错。

风险转移的关键是时间问题,即从什么时候起,货物的风险从卖方转移到买方。正如施密托夫所指出的:“在向买方转移风险的时间问题上,不应有丝毫的不确定性。”

二、货物风险转移的法律规定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

关于货物的风险从什么时候发生转移的问题,公约舍弃了风险所有权转移的陈旧观念,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时间。公约确定了下列几项原则:

根据公约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使用国际贸易术语或以其他方式来规定货物损失的风险从卖方转移至买方的时间及条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此做出了约定,那么这个约定的效力优于公约的规定。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67 条第1款中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买卖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给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卖方有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理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前者就是所谓的“第一承运人②规则”,而后者就是“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特定地点承运人规则”是目前贸易实务中最普遍适用的风险转移方式。它与第一承运人规则的区别在于:风险仅仅在卖方将货物于特定地点交付给承运人时方才转移。一般观点认为这是对第一承运人规则的例外规定。

(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交付”作为临界点来划分风险,而不是以所有权转移作为划分标准。因为有可能标的物已交付,风险已转移,但所有权尚未转移。

《合同法》第148 条规定:“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同时,该法第149 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由此可知,我国《合同法》在货物风险转移上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已经基本做到和国际接轨,有利于我国商业贸易的发展。

三、在货物买卖中双方未违约时适用的风险转移原则

第一,所有权与风险同步移转原则。此原则把所有权同风险转移联在一起,以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这一原则最早为罗马法采纳,目前英法等国采纳了这一原则。

这一原则的理论基础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认为利益之所在即为风险之所在,风险的产生是基于买卖双方转移所有权而产生的,是所有权的法律后果,是从属于所有权的。然而,以所有权转移来定位风险转移,难以从实务角度合理服务于国际贸易的需要。物权关系与债之风险本属两回事,以所有权转移时间为风险转移时间混淆了物权关系与债之风险。正如拉贝尔所说:“风险和所有权是两个不同的制度,他们服务于不同的利益。所有权转移的过程主要是了解当事人中债权人的利益,而风险转移则决定着买方在什么时候无条件的偿付货款③。”正因为此,《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抛弃了该项原则。

第二,交付移转原则。这项原则是以货物的交付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界限,以交货时间来决定风险转移时间,它认为风险损失不依赖于谁对货物拥有所有权,而是一个单独的法律关系。将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的时间作为划分风险的界限,从而甩掉了所有权与风险同步移转原则中将所有权拴在风险上这条难以证实的尾巴。交付转移原则的核心是:谁最能保护货物免受损失,谁就能承担风险。交付移转原则与所有权与风险同步移转原则相比,其合理性在于公平合理,谁占有谁承担责任,即处于更有力地位保护照管货物的一方理应承担风险。在相当程度上也可以控制风险的发生。《美国统一商法典》、《德国民法典》、中国《合同法》等大多数当代国家的立法采纳了交付移转原则。

另外,还有随合同成立转移风险原则。该原则为查士丁尼颁布的《法学阶梯》首创,即合同一经订立即使未付款也视为交货,风险立即转移给买方承担。该原则对十五世纪欧洲有很大影响。至今瑞士仍采用这一原则。但是,大多数国家已经抛弃了此原则。

注释:

①冯大同.国际商法.对外经贸大学出版社.1991.5:275.

②第一承运人是独立承运人,是卖方以外的经营运输业务的实体,卖方用自己的运力承担运输没有转移对货物控制权,不发生风险转移效果.参见李巍:.法律出版社.2000.9:263-264.

③转引自李丽英、杨帆:《国际货物销售风险转移问题的探讨》,载《北方经贸》2006年第1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