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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贸易理论中政府干预思想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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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战略贸易理论对产业内贸易现象进行了符合现实的解释,在此基础上所提出的政府干预贸易的政策主张,改变了传统理论的政策思维,使国际贸易理论更加贴近现实。本文主要通过对政府在参与全球化竞争中作用的重新定位分析,说明对我国贸易政策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必要性。

关键词:战略性贸易政策 政府干预 适度保护

政府在经济活动中究竟应该处于何种地位,是经济学界长期争论的焦点。从国际贸易理论的发展史来看,主流贸易理论认为,政府干预会导致资源错置,市场扭曲,从而造成国民福利下降,如限制进口和对出口实施补贴等,都会造成国民福利的净损失,因而只有自由贸易才是最佳的政策选择。然而,现实中,各国的贸易政策却从来也没有实现过绝对的自由。现实中的贸易政策虽然多数情况下还是体现着自由贸易的倾向,但却也并不排斥必要的保护措施。当出现市场失灵,如发生外部性问题、过度竞争和道德风险时,为了消除“反竞争”(Anticompetitive)现象,保障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政府往往就需要进行必要的干预。正因如此,在自由贸易的呼声持续高涨的过程中,贸易保护理论也从重商主义李斯特幼稚产业保护理论凯恩斯贸易保护理论中心―理论以及战略贸易理论不断发展。事实上,正是贸易保护理论的发展才使以自由贸易思想为主线的国际贸易理论不断得到补充和修正,不断贴近现实。

20世纪80年代以来,当国际贸易的发展令传统的主流贸易理论陷于窘境时,又是保护贸易理论的发展才使产业内贸易这一现代的主流贸易形态获得了科学的诠释。战略性贸易理论不仅合理地解释了产业内贸易发生的原因和条件,而且科学地揭示了不完全竞争条件下贸易优势的来源,明确提出了应通过转移利润和外部经济两个途径最大限度地获取贸易利益的政策主张,提供了政府干预的新思路,改变了贸易政策选择的思维方式,使贸易政策的制定走出了比较优势的误区,从而为贸易保护提供了新的理论支撑。正如克鲁格曼所说,“新模型提供了这样的可能:政府对贸易的干预……在某些条件下可能符合国家利益”。新贸易理论的倡导者们据此提出的政策主张有别于传统贸易理论所支持的不是自由贸易就是保护贸易的政策建议,导致当代国际贸易政策出现了战略性运用的新趋向。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内容及主张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以内部规模经济为基础的利润转移理论;二是以外部规模经济为基础的外部经济理论。

利润转移理论

与传统贸易理论主张自由贸易、实现“双赢”不同,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提出了把垄断利润从外国转移到国内、“损人利己”的利润转移理论。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揭示了利润转移的三种类型:用关税来抽取外国寡头厂商的垄断利润;用出口补贴为本国寡头厂商争夺市场份额;以进口保护作为出口促进的手段。

外部经济理论

外部经济是指厂商(个人、社会)从某种社会经济活动中所获得的有利影响,而受益者原则上不必为此付费。某些产业或厂商能产生巨大的外部经济,促进相关产业的发展和出口的扩张,但由于这些外部经济不能完全被厂商所占有,这些厂商可能不愿意投入资金用于研究和开发。如果政府能对这些产业或厂商给予适当的保护和扶持,则能促进这些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提高其国际竞争能力,获得长远的战略利益。

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最重要的政策主张是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即一国政府在不完全竞争和规模经济条件下,通过关税、出口补贴和进口保护等奖出限入措施,对现在的或潜在的战略性产业(部门、企业)进行支持和资助,增强其竞争能力,谋取规模经济和外部经济之类的额外收益,并借机掠夺他国的市场份额和利润,最终实现增加本国福利的目的。

因此,实施战略性贸易政策,政府起着关键的作用,必须有一个尽可能信息完备、决策独立、干预有力的政府。在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中,政府的干预作用理所当然地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地位。

政府在国际贸易中作用的重新定位

从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内容及其主张可以看出政府被赋予的新的使命,政府的作用获得了新的定位,国际贸易成了政府应积极参与的世界性博弈,贸易利益的取得更多的依靠政府积极有效的干预。政府干预论点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政府干预是实现规模经济的最优途径

在非完全竞争及规模经济条件下,国际贸易中垄断利润普遍存在,一个企业的垄断实力越强,获得的垄断利润就越多。国家干预可以将国外企业的利润转移到国内企业。为此,对于各贸易国来说,如何扩大本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市场份额,并进而通过扩大生产规模降低生产成本,就成为取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靠企业自身去积累和成长,在强手如林、技术突飞猛进的今天,且若又是后起国家的企业,要成为国际市场上的真正挑战者,显然困难。而借助政府力量作为“第一推动力”,选择有发展前景的产业在一定时期内给予扶助,使其尽快扩大规模,获得规模经济收益,降低成本便是最直接、最有效、最迅速的途径了。

政府干预是“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模型实施的基础

“以进口保护促进出口”是克鲁格曼1984年提出来的重要理论。该理论有两个假设前提:一是市场由寡头垄断,并可有效分割;二是存在规模经济效应。当本国企业处于追随者地位,生产规模远没有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边际生产成本很高时,这时本国政府通过贸易保护,全部或局部地封闭本国市场,阻止国外产品进入国内市场。随着国内市场需求的逐渐扩大,这类产业的规模经济收益便会出现,生产成本得以降低。同时,国外竞争对手由于市场份额的缩小而达不到规模经济,边际成本上升。此消彼涨,国内企业就可能占有国外市场更大的份额。而销售额的扩大又进一步降低了边际生产成本,提高了企业的国际竞争力。这样,以政府干预为后盾,IPAEP理论的实施便达到保护国内市场,扩大国外市场的目的。战后,在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的经济发展中,汽车、电器、计算机设备等的发展就经历了这样一个过程。

政府干预作用内生化是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因素

将政府干预作用作为比较优势内生为国际贸易理论的一个变量,是战略性贸易政策理论的一大进步无庸置疑,而比较优势依然是国际贸易的基础。一方面技术变量已成为现代企业和国家相对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变量。而技术变量的提升不管是来自于“边干边学”,还是R&D,都与法律、投资激励等形成的经济环境密切相关,都需要通过政府的支持,即取决于政府的干预情况。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过程中,资源禀赋的内涵发生了变化,相对于“自然资源”而言,“创造型资源”(如信息、知识资本、创新、制度、技术等)的作用越来越重要。企业以及一个国家越来越依靠于这类资源来获得比较优势,因而政府干预也被内生为区位因素,成为直接影响这种“创造型资源”比较优势形成的关键变量之一。

我国政府干预国际贸易的战略性选择

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缺乏国际竞争优势,客观上要求政府干预,实行适度的贸易保护,这是我国积极参与国际贸易的一个战略性的选择,将有利于国家利益的最大化的实现。但是贸易保护要在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下灵活运用,避免引起别国的报复。在我国已经加入WTO,在进行政府干预时,要重视利用对发展中成员国的一些优惠条款,尽快使被保护产业提高劳动生产率,具有规模经济,提高竞争力。

发挥政府在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上的重要作用,优化市场竞争环境。要使我国的产业国际竞争力迅速提高,政府的作用是不可缺少的。政府战略性干预国际贸易的关键不是通过产业政策去扶持某个产业或大企业的发展,而是要营造一个开放、公平竞争的政策环境。不同政策环境会对产业生产要素中人的行为产生重要影响,并由此影响产业竞争力。这就需要政府向产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产品,包括高效率的法律体系、制定竞争规则、良好的基础设施以及高素质的人力资源。要继续深化政府体制改革,政企分开要贯彻到底,使政府经济管理的调控作用有力、有效;不断完善国家产业政策,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的要求,战略性地扶持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主导产业,带动整体经济的全面发展;加强市场机制建设,创造一个有效的市场竞争环境,要特别注意让一般生产要素市场健康有序地运行,依法保护投资者和生产者公平竞争的权利,保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平合法的国民权利,创造一个有序竞争的市场环境。

适度保护国内市场。巨大的国内市场可以形成企业的规模经济,增强企业竞争能力;可以缓冲出口不利时的风险,也可以容纳下大量进口商品以免国内产业受到毁灭性的冲击。对国内市场的适度保护有利于培育本国战略产业的竞争能力。我国的外贸发展必须努力保护而非损坏国内市场,即在努力扩大出口的同时,对国内市场进行适度保护。在当今,关税保护措施日益受到限制,所以要灵活运用进口配额、进口许可证、政府采购和技术壁垒等非关税壁垒手段来对国内产业进行适度的保护。

培育产业的规模经济优势和范围经济优势。规模经济优势是由于产业内产品的差异性和多样性,使任何一个国家专业化于产业内的某一种或几种产品而形成。范围经济主要来源于具有不完全可分性的生产要素的多用途性和多功能性。比如在现代的高新技术产业里,生产设备的多功能性和生产要素的多用途性以及技术的外部型等都十分突出,从而表现出显著的范围经济性。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的增强可以对一国产业劳动生产力的提高、资源的优化配置、产业创新、产业结构升级以及人员素质等产生积极影响,进而促进一国产业国际竞争力的提高。目前我国多数产业和企业规模小、产品品种匮乏、平均成本很高,这削弱了我国的劳动力成本优势和资源优势,使国际竞争能力下降。所以,为了保证本国利益的最大化,采取积极的战略性贸易政策,扶植潜在的竞争,突显产业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优势,就显得十分必要。

提高政府战略干预贸易的效果。政府战略性干预的贸易政策可以创造出新的比较优势。政府对主导产业的支持,有利于产业结构的优化提高,有利于培育产业竞争优势和国家竞争优势;通过战略性贸易政策,可以保护国内市场,促进外部经济产业的发展,重视对高级要素的培育,有利于尽快获得强大的国际竞争能力。但是保护不是无限制的保护,而是一定范围的保护,一定程度的保护和一定时期的保护。即只对那些具有发展前途而目前尚不成熟的少数产品如汽车、电子计算机等进行保护;保护度的设置以其免受国外产品的强大攻击和围困而又能充分感受市场竞争的白热化,从而激发其技术创新、降低成本的动力为准则,逐渐通过自身努力培育强大的国际竞争力,最后做到成熟一个开放一个,将国际交流和国际经济合作推向一个新高度。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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